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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
鎖定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點30分左右,徐壽蘭趕公交車時被彭宇撞到跌傷,到醫院驗傷,而陪同她前往醫院的彭宇卻矢口否認自己撞到了徐壽蘭
[8]
,徐壽蘭因此將彭宇告上法庭
[9]
。事發時的警方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中,有雙方發生相撞的陳述記錄。但這份筆錄被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該所房屋維修過程中不慎丟失
[11]
。
- 中文名
- 彭宇案
- 當事人
- 彭宇、徐壽蘭
- 事件結果
- 案件以和解撤訴結案
- 發生時間
-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
- 社會影響
- 出現背離事實真相的不當炒作
- 事實真相
- 彭宇確實和老人發生過相撞
彭宇案案情經過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跑向一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與26歲的小夥子彭宇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急於轉車的彭宇隨即將摔倒在地的徐壽蘭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之後,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
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彭宇。徐壽蘭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
彭宇表示無辜。他説,當天早晨3輛公交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後門下來。“一下車,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説謝謝,後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彭宇繼續説,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
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1.彭宇與老人是否相撞
2.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當天,老太徐壽蘭的代理律師表示: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但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而彭宇則表示不服此判決。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3]
彭宇案誤讀原因
三個因素致“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
為什麼一起經法院審結、當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公眾輿論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並被斥之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靶?追蹤“彭宇案”的演化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原因 | 詳細 |
原因1 | 判定“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這個最重要的關節點上,警方丟失了事發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其判決結果因此受到輿論質疑。因此,旁聽公開審理的一些媒體也逐漸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的一邊倒傾向。 |
原因2 | 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譁然和公眾批評,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 |
原因3 |
彭宇案案件影響
“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作為政法部門應引以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辦案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
首先,應高度重視“彭宇案”反映的辦案人員的職業素養問題,切實加強政法隊伍的職業化建設。
法院調查的原始證據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發生相撞的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據此判決的結果是適當和正確的,二審之前當事人達成庭前和解協議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審理中出現警方丟失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一審判決説理、表述不當等問題。雖然相關人員在事後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務建設仍刻不容緩。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對社會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導作用,要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司法裁判全過程。其次,對一些敏感性強、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應重視輿論引導,積極與媒體溝通,確保報道客觀公正,防止出現背離事實真相的不當炒作,誤導公眾。
“彭宇案”在審理期間就出現了偏離事實真相的報道和輿情,但辦案單位並沒有足夠重視並對此進行正確引導,對判決之後可能出現的輿情也沒有充分的預計,當此案形成輿論熱點後,又缺乏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使得相關報道逐步偏離事實真相,最終形成判決結果與公眾認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保障熱點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係,實現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同時,要大力表彰社會道德楷模和先進典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引人向上、促進和諧的良好社會環境。
“彭宇案”被誤讀和放大的負面效應,既有辦案部門操作環節的失誤,也反映了公眾對社會道德缺失、誠信危機的擔憂。為此,要在全社會樹立昂揚向上的道德風尚。南京近5年湧現出6600多名見義勇為的先進個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陳亞林、捨身救人好少年季誠為市民耳熟能詳,尊為楷模。南京通過宣傳先進典型,弘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的道德思想和行為規範,逐步在全社會營造互幫互助、誠信友愛的道德環境。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倡導公民對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些矛盾、糾紛,應本着包容平和、互謙互讓的精神,更多地通過調解、協商的方式解決,這樣做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也更符合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道德。
[2]
彭宇案判決評價
傅鬱林:在彭宇案中,當彭宇在第二次庭審中陷於事實不利地位時,這位出身於網絡媒體的小夥子在第三次庭審中引入了媒體監督。而一審法官在根據彭宇的自認、結合當班交警電子筆錄、通過傳訊交警和原告兒子等目擊者當庭質證、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明標準,已經基本可以認定不利於彭宇的事實的情況下,卻可能擔心理由不夠充分,畫蛇添足地運用所謂“經驗法則”、以“人性惡”的個人經驗判斷作為社會一般經驗判斷、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違背證據原理的事實推定。在一審判決引起掀然大波之後,二審法院更是謹小慎微,在已經找到事發當日交警記錄、完全可以確認兩人相撞事實的情況下,卻在二審即將開庭之際,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書的明確要求,賠償責任和數額都不得公開。於是,彭宇案的事實真相直到今日也不是公開審判的結果,對於挽回司法的公信力當然也沒有作用。
[4-5]
李明義(最高法民一庭審判長
[6]
):前幾年的彭宇案,從一審的證據看,彭宇確實與原告發生了碰撞,一審判決在證據評價和事實認定上並無錯誤,在審理結果上也並無不當,但為何會引起爭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審判決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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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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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京市政法委書記談:不應被誤讀的“彭宇案” .中國台灣網[引用日期2020-09-08]
- 2. “彭宇案”不是社會“道德滑坡”“標誌性事件” .鳳凰網[引用日期2017-06-15]
- 3. 彭宇案真相再調查(組圖) .網易新聞.2012-01-18[引用日期2013-10-25]
- 4. 傅鬱林. 當信仰危機遭遇和諧司法——由彭宇案現象透視司法與傳媒關係[J]. 法律適用, 2012(12):2-6.
- 5. 彭宇案現象的多維度解析 .中國審判.2014-07-24[引用日期2018-10-30]
- 6. 最高法發佈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等四起典型案例 .中國法院網.2014-07-24[引用日期2018-10-30]
- 7.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四起侵權糾紛典型案例 .中國話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07-24[引用日期2018-10-30]
- 8. 彭宇案大逆轉:當事人承認與徐老太碰撞 .騰訊網.2012-01-18[引用日期2021-11-23]
- 9. 我們也不能冤枉被撞倒的老人 .温州網.2014-01-09[引用日期2021-11-23]
- 10. 彭宇承認碰撞受傷老太 保密條款致事件發酵演化 .央視網.2012-01-17[引用日期2021-11-23]
- 11. 今日之聲丨彭宇案大逆轉:當事人承認與老太相撞|跳河|鎖喉|顱腦損傷|原副局長|目擊官員|網絡主播|變魔術|伴娘|墜亡|留美女生|失蹤|高考|志願|行兇|見義勇為|惡犬|毀容|5G .網易新聞.2017-06-15[引用日期2021-11-23]
- 12. 南京“彭宇案”被誤讀是誰的錯?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22-11-20]
- 13. 劉志偉:彭宇案真相不及時披露的反思 .央視網[引用日期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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