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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福生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

鎖定
張福生,男,漢族,1953年5月出生,山西朔州人,大學學歷,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6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21年4月,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張福生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5] 
中文名
張福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朔州
出生日期
1953年5月

張福生人物履歷

1970年06月至1974年05月,烏達礦務局一礦工人;
1974年05月至1980年05月,烏達礦務局一礦工會、機電科科員;
1980年05月至1983年08月,烏達礦務局職工大學學生;
1983年08月至1986年10月,烏達礦務局五虎山礦綜採一隊副隊長、隊長;
1986年10月至1990年12月,烏達礦務局五虎山礦勞動服務公司副總經理;
1990年12月至1991年04月,烏達礦務局職工大學副校長;
1991年04月至1992年07月,烏達礦務局一礦副礦長;
1992年07月至1995年02月,烏達礦務局發電廠廠長;
1995年02月至1997年04月,烏達礦務局副局長;
1997年04月至2001年01月,神華神府東勝煤炭公司副總經理;
2001年01月至2004年03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工會主席;
2004年03月至2006年11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
2008年10月至2013年05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13年01月至2016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常委;
2016年12月,退休。 [1] 

張福生人物事件

張福生違紀被查

2020年8月26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張福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張福生開除黨籍

2021年3月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張福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福生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利益誘惑面前,未能堅守底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將手中掌握的國有資源當成發家致富的“搖錢樹”,通過投資煤炭企業或成立多家公司違規從事與管轄行業相同的營利活動攫取鉅額利益,以註冊公司合作名義利用職權直接謀利,在管轄範圍內企業兼職取酬;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職務調整晉升、工作安排、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福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福生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張福生依法逮捕

2021年3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張福生(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福生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張福生官方通報

2021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六起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張福生違規插手風電項目,謀取利益問題。2009年至2010年,張福生利用擔任內蒙古電力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及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通過向相關風電企業打招呼、推薦等方式,促使風電企業與其和他人合作成立的公司洽談CDM項目開發業務,併為相關風電企業簽訂風電場併網協議等事項提供幫助,收取鉅額“諮詢費用”。同時,入股成立北京中聯恆信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北京斯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從事與管轄行業相同的營利活動,違規獲取報酬,嚴重破壞了自治區風電行業營商環境。2021年3月,張福生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 

張福生提起公訴

2021年4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張福生(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福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福生利用擔任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工會主席、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