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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

鎖定
張明,男,土家族,1964年11月出生,湖北安陸人,1983年9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貴州省委黨校大學學歷。曾任貴州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0] 
2024年3月25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張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 [13] 
中文名
張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土家族
籍    貫
湖北安陸
出生地
湖北安陸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
畢業院校
貴州省委黨校
政治面貌
羣眾 [10] 

張明人物履歷

1981年09月-1983年07月  銅仁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物理專業學習
1983年07月-1983年09月  畢業待分配
1983年09月-1996年07月  貴州省印江縣民族中學教師(1994.01評為中學一級教師)
1996年07月-1998年02月  共青團貴州省印江縣委副書記
1998年02月-1999年04月  共青團貴州省印江縣委書記
1999年04月-2001年11月  貴州省印江縣杉樹鄉黨委書記(1997.09--2000.06在貴州省委黨校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1年11月-2003年02月  貴州省印江縣交通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3年02月-2004年12月  貴州省印江縣發展計劃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4年12月-2005年06月  貴州省印江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5年06月-2006年10月  貴州省印江縣副縣長(其間:2005.09-2005.11在貴州省委黨校縣長任職培訓班學習)
2006年10月-2008年10月  貴州省印江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8年10月-2009年05月  貴州省銅仁地區接待辦公室黨組書記
2009年05月-2010年05月  貴州省銅仁地區接待辦公室黨組書記,梵淨山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0年05月-2010年12月  貴州省銅仁地區接待辦公室黨組書記,梵淨山投資有限公司黨務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10年12月-2012年03月  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梵淨山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2年03月-2012年12月  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2年12月-2013年08月  貴州省銅仁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3年08月-2014年03月  貴州省銅仁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4年03月-2014年06月  貴州省銅仁市政府黨組成員,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4年06月-2015年04月  貴州省銅仁市副市長,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5年04月-2018年01月  貴州省銅仁市副市長 [1]  [5] 
2018年01月-2021年04月  貴州省銅仁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市政府常務工作) [2-4]  [6] 
2021年04月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 [7] 
曾任貴州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

張明人物事件

張明違紀被查

2022年8月17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貴州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張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8] 

張明免去職務

2022年8月,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張明貴州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職務。 [9] 

張明依法雙開

2023年2月20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貴州省農業農村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張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規定修建辦公樓;目無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房產情況,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違規放貸獲利,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住房,利用職權為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把公權力異化為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張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其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明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張明提起公訴

2023年4月,貴州省農業農村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張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明利用擔任貴州省印江縣委常委、副縣長,銅仁梵淨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銅仁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銅仁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張明公開通報

2016年至2018年,張明在擔任銅仁市委常委、副市長期間,違規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高檔酒水等禮品摺合共計13.75萬元。2017年至2021年,張明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2013年,張明在擔任銅仁市大龍經開區黨工委書記期間,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到外省旅遊,旅遊期間的食宿等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張明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2] 

張明公開宣判

2024年3月25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農業農村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張明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張明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明利用擔任貴州省印江縣委常委、副縣長,銅仁梵淨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銅仁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銅仁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撥付工程款、退還保證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06萬餘元,其中1241萬餘元尚未實際取得。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張明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檢舉他人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張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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