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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
(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鎖定
- 中文名
- 張劍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64年1月
- 出生地
- 江蘇豐縣
- 性 別
- 男
張劍人物履歷
歷任江蘇省物產聯合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江蘇惠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江蘇物資集團總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江蘇東恆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
2013年4月任江蘇匯鴻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
張劍職務任免
2020年9月28日,經研究決定:免去張劍的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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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人物事件
張劍審查調查
張劍一審宣判
2021年9月17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劍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劍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劍利用擔任江蘇東恆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裁,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江蘇蘇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問題協調、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23萬餘元。2014年至2018年,張劍在擔任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董事長、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指令下屬公司以合作業務的形式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資金支持,累計挪用公款人民幣1266萬餘元;徇私舞弊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決定收購相關股權或超計劃減持相關股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劍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鑑於被告人張劍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 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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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蘇省政府公佈一批人事任免 .百家號[引用日期2020-09-30]
- 2. 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董事長張劍接受審查調查 .澎湃新聞.2020-06-24[引用日期2020-06-24]
- 3. 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董事長張劍接受審查調查 .新浪新聞.2020-06-24[引用日期2020-06-24]
- 4. 江蘇匯鴻國際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劍受賄500多萬、挪用公款過千萬 一審領刑13年 .北京西路瞭望[引用日期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