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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

(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

鎖定
張俊,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安徽濉溪人。在職研究生,工學博士,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19年7月26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2019年10月26日,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 
2019年12月6日,安徽檢察機關依法對張俊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3] 
中文名
張俊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3年3月
職    務
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出生地
安徽濉溪
性    別

張俊人物履歷

1982.09--1986.07 淮南礦業學院機械製造專業學習;
1986.07--1992.03 劉橋一礦機電科技術員;
1992.03--1995.09 劉橋一礦機電科副科長;
1995.09--1997.02 劉橋一礦副總工程師;
1997.02--1999.12 皖北礦務局任樓煤礦副礦長;
1999.12--2000.12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
2000.12--2005.04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礦長;
2005.04--2005.05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05.05--2008.03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2008.03--2010.12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0.12--2014.12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4.12--2018.09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18.09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3] 

張俊人物事件

張俊違紀被查

2019年7月,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張俊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2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俊違反政治紀律,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領取獎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將個人費用在單位報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張俊身為國企黨員領導幹部,不守初心使命,漠視黨紀國法,私慾膨脹,知紀破紀,公然將黨和人民賦予的高管職權當作權錢交易的籌碼,假公濟私、損公肥私,造成惡劣影響,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涉案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2] 

張俊決定逮捕

2019年11月,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俊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4] 

張俊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6日,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俊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至2012年, [5]  被告人張俊利用其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張俊一審開庭

2020年8月14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涉嫌犯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俊利用其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摺合人民幣173.833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張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張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俊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本案將擇期宣判。 [6] 

張俊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14日下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並追繳其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俊利用其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3.8332萬元。審理中,張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並主動繳納罰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真誠認罪、悔罪的表現,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張俊當庭表示不上訴。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