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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建設監理協會

鎖定
廣西建設監理協會是經廣西區建設廳批准,廣西區民政廳登記,於2004年10月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有單位會員145個。是全區從事建設監理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團。 廣西建設監理協會的宗旨是:發展、繁榮廣西建設監理行業。廣西建設監理協會的業務有: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政府服務,當好政府的參謀,為會員服務,為會員辦實事。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為創建行業兩個文明做貢獻。廣西建設監理協會堅持社團工作的“三自”方針,促進廣西建設監理行業的發展、繁華與進步,組織會員開展行業內各項業務活動
中文名
廣西建設監理協會
批准單位
廣西區建設廳
登記單位
廣西區民政廳
成立時間
2004年10月

廣西建設監理協會協會章程

廣西建設監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廣西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由廣西合法從事工程建設諮詢監理的各類監理企業(事)業及監理工程師等監理工作人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監理市場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監理企業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發展,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為建設單位和政府部門決策提供服務,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西區建設廳的領導,接受廣西區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南寧市朝陽路49號。廣西建工集團大院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研究和探討建設監理的理論、方針、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大力推動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
(三)宣傳貫徹有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技術規範標準。推動科技進步;
(四)組織交流推廣建設監理的先進經驗,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舉辦有關技術、經濟、項目管理、建設監理培訓班,研討班以及建設監理業務專題講座;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業內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六)為會員提供技術信息和諮詢服務;
(七)組織評選和表彰在建設監理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八)協助會員做好ISO9001質量體系貫標認證工作;
(九)承辦政府交辦的事項,承擔會員單位和其它協會要求協辦的工作;
(十)建立發展與同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監理業務有關的交流合作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在國家建設部、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監理企業,在廣西境內開展工程監理業務,遵守法規法紀,維護職業道德,履行合同職責,保護客户合法利益和社會利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的監理企業(事)業和中介代理諮詢機構,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經批准成為本協會正式單位會員。
(二)從事專業監理工作或諮詢工作三年以上,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突出的專業技術水平,且持有全國監理工程師證書或諮詢資格證書的個人,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參加本協會的意願,可申請參加本協會,經批准成為本協會正式個人會員。
(三)在建設(監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監理人員、管理人員或有關專家學者;以及任何關心、支持、熱愛建設(監理)事業並擁護本協會章程的有關院校、協會組織、集團和諮詢機構均可自願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成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沒有表決權,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名譽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辦理入會登記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和協會章程一份。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案有表決權。
(四)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接受協會委託的工作,提供協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的會費。並在每年一季度交納。
第十二條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一年以上,視為自動退會,本協會將其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不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決議,或嚴重損害協會的利益和聲譽,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選派的代表組成,每屆五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能是:
1、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討論代表大會議題,並做出決議。
5、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6、決定協會重大變更或終止。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區建設廳、廣西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的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主要職權:
(一)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負責起草向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
(二)組織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並在副會長的人選中,由會長提名決定常務副會長1人。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和常務會長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時,理事會應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接任會長,從理事中選舉一名接任常務理事填補空位。增補人員任期到下屆代表大會結束時為止。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或實體機構,對內部辦事機構進行管理,決定有關負責人選。
(七)決定副秘書長 1 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管理協會財產。
(九)負責制定管理制度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協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區建設廳審查並經廣西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西區建設廳審查並經廣西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協會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協會章程進行管理。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年度會費。
(二)有關方面的資助,團體或個人的贈款。
(三)協會在核準登記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以及興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獲得的經濟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協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協會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西區民政廳和廣西區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西區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廣西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西區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廣西區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在廣西區建設廳和廣西民政廳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4年11 月 30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表決。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廣西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廣西建設監理協會自律公約

廣西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監理執業行為,維護監理行業聲譽和監理單位合法權益,建立有序競爭的監理市場,促進廣西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廣西建設監理協會章程》,特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於在廣西區內從業的監理單位和個人,本協會會員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 監理單位職責與紀律
第三條 監理單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堅持科學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實施監理。認真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承擔約定的責任。
第四條 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核定的業務範圍承接監理業務,嚴禁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從中非法牟利。
第五條 依法簽訂監理合同,不得搞同體監理、不得搞"陰陽"合同。
第六條 監理單位不得出賣、出借、轉讓、塗改《資質證書》,不得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第七條 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開發房地產、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也不得與這些單位發生隸屬或利益關係。
第八條 監理單位不得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串通作弊、弄虛作假、擾亂招投標工作秩序。
第九條 監理單位不得以詆譭對方、相互殺價、超標準降價等不正當行為招攬監理業務。認真按照國家物價局、建設部[1992]價費字479號文要求的有關監理取費辦法及標準收取。
第十條 監理單位及個人不得故意損害業主和承建商利益,不得泄露受監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應按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給予賠償。
第十一條 提倡監理人員的合理流動,各會員單位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或限制監理人員的正常流動。
第三章 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守則
第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準則從事監理活動,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規範、標準,努力學習新技術,不斷更新知識,保證其知識和技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第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要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職業尊嚴和名譽,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監理工程師應持證上崗,只有取得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頒發的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才能擔任工程項目總監。並且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活動。監理工程師在監理單位之間的正常流動,應及時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註手續。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損害他人名譽,不得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六條 監理工程師不能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不得在國家機關、施工、材料和設備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不得為所監理的項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商;不得接受被監理方任何禮金和報酬。
第4章 違約懲戒
第十七條 違反本公約的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由紀律委員會給予懲戒。
第十八條 懲戒方式:
(一)警告
(二)協會內部通報批評或公開登報(互聯網上公告)批評
(三)取消參加評優資格,建議暫停參加監理招投標資格一年
(四)建議區業務主管部門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直至降低資質等級
(五)建議區業務主管部門吊銷其單位資質證書或個人崗位證書
(六)甲級監理單位違約行為同時將上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建議懲戒
第十九條 首次違反第四至十一條者給予第十八條(一)、(二)款懲戒,記入檔案,列為年檢重要考核內容。再次違反者給予第十八條(三)至(六)款懲戒。 首次違反第十四至十六條者給予第十八條(一)、(二)款懲戒,記入檔案,列為年檢重要考核內容。
再次違反者給予:
1、建議業務主管部門吊銷監理工程師資格及崗位證書;
2、建議沒收非法所得,單位停業整頓半年;
3、索取回扣觸犯刑律者報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紀律委員會由7-9人組成,由廣西建設監理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懲戒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由廣西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自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後生效。
廣西建設監理協會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懲 戒 程 序
第一條 為維護監理行業聲譽和監理單位以及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有序競爭的監理市場,根據《廣西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違約投訴,由紀律委員會負責受理、登記、核查、取證並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懲戒。
第三條 紀律委員會由7-9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每兩年改選一次。辦公地點設在本協會秘書處。根據投訴需要,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律師擔任兼職委員。兼職委員和專職委員在執行懲戒時享有同等權利。
第四條 紀律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堅持調查研究、堅持秉公執法,嚴格按照《廣西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條 實行懲戒迴避制。紀律委員會成員與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有利害關係,應主動迴避。當事人也可要求迴避。
第六條 投訴形式可通過來信、來函、電話、來訪等方式,投訴時效以違約事實發生六個月之內為準。
第七條 單位投訴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投訴,須出具法人授權委託書,並註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第八條 凡紀律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懲戒投訴,當事人應提交書面申訴書,寫明以下事項:
(1) 申訴人姓名、職稱、職務、工作單位及聯繫方式;
(2) 被訴人姓名、職稱、職務及其工作單位;
(3) 申訴的理由與要求;
(4) 證據、證人姓名和聯繫方式、住址等;
第九條 紀律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後,一週內組成3-5名委員的懲戒小組開展核查取證。紀律委員會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瞭解查閲有關檔案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協助調查,並出具證明材料。
第十條 懲戒小組在調查核實申訴事實後,一週內書面通知被申訴人在5日內提交答辨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訴人不按時答辨,不影響懲戒程序。
第十一條 懲戒小組在充分調查取證後召開評議會,聽取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的陳述和辯解,進行懲戒評議;被申訴人不到場,作缺席評議處理。寫出懲戒決定書報紀律委員會核准,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
第十二條 懲戒決定書主要內容:
(一)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姓名、職稱、職務、工作單位以及代理人姓名、職務;
(二)申訴內容與要求;
(三)調查核實情況;
(四)懲戒小組認定的事實和適用公約條款;
(五)懲戒意見。
第十三條 受理申訴後所發生的費用(含調查取證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補貼費等)由被懲戒的當事人承擔。
第十四條 本程序由廣西建設監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至公佈之日起實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