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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

鎖定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成立於1996年11月,由廣東省從事電子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經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接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現有會員單位700多家,包括了省內電子信息產業大部分企業集團、行業龍頭企業、代表性的中小企業,是我省電子信息領域最具影響力的省級行業協會。
中文名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
外文名
Guangdong Electric Industrial Association
成立於
1996年11月
類    型
企事業單位
地    區
廣東省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溝通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合法權益,致力服務和促進電子信息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協會成立以來,在政府相關部門的直接指導和關懷下,在開展行業調研與規劃、行業統計與運行分析、學術交流與經濟協作、人才培訓與品牌推廣、財政專項資金項目推薦、外資企業鼓勵類認定、項目諮詢與監理、技術質量監督與企業維權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發揮協會專家和專家委員會的作用,參與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重點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大攻關項目的評審和招投標,省科技獎、高級技術職稱、科技成果鑑定的評審工作,以及著名商標的推薦和名牌產品評比工作,部分項目由協會專家牽頭或協會擔任組長單位,為我省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得到會員單位的廣泛擁護、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會各界的讚譽。
協會組織架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範,內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音視頻專業委員會、元器件專業委員會和智慧城市專業委員會,以及廣東龍鵬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協會秘書處地處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專職工作人員的年齡結構合理、以本科以上學歷、中高級職稱人員為主體。專家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由行業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的資深專家教授組成。行業專家庫五百多人,涵蓋省內電子行業的頂級專家。
協會獲廣東省民政廳授予的“廣東省省級社會團體先進單位”稱號,經廣東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為“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範機構”,獲中國電子商會認定為“中國電子商會消費電子產品售後服務專業委員會廣東省分中心”。
協會定期編印《電子行業信息》月刊免費派送給會員單位、政府相關部門及業內專家,提供豐富的行業信息和指導性文章;創辦廣東電子行業網,宣傳電子信息產業政策法規、標準及有關規劃,及時發佈電子信息領域相關項目、技術、人才、會展、投資信息,成為我省電子信息產業經驗技術交流重要陣地。
協會將不斷深化自身的建設和發展,努力把協會建設成為獨立公正、行為規範、運作有序、代表性強、公信力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符合國際慣例的現代新型行業協會。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組織機構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榮譽會長

原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全國政協委員匡吉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遊寧豐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名譽會長

原廣東省電子局副局長、省電子商會會長劉忠山
原廣東省電子機械廳廳長奚志偉
會 長
廣州無線電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楊海洲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監 事

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王學斌秘書長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秘書處

秘書長:許曉民
副秘書長:趙海洋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入會須知

廣東省從事電子信息產品研發、設計、生產、經營的企業和科研機構,有關大專院校、行業服務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對我省電子信息行業做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請為本團體名譽會員、專家或顧問。
二、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秘書處審查通過並批覆即成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優先得到本團體掌握的信息資源,對行業的有關情況有諮詢和要求答覆的權利;
(六)以優惠條件享受本團體提供的各類有償服務;
(七)會員單位要求本會對生產經營管理、科研開發、市場銷售、引進資金和技術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協調和服務;
(八)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本團體將給予幫助和維護。
(九)退會的權利。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加強協作,維護和促進本團體會員的團結;
(七)根據本團體工作需要,選派本單位人員參加本團體專職或兼職工作。 [1]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ELECTRONIC INDUSTRIAL ASSOCIATION,縮寫為GDEIA。
第二條本會是廣東省電子行業的企業單位及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檢測機構和社會團體等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會員單位、行業和政府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反映會員訴求,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自律,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廣東省電子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依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組織市場開拓、提供行業服務、溝通信息聯絡、開展諮詢培訓;反映行業訴求、推進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等基本服務職能。主要業務範圍:
(一)提供信息服務。利用協會網站與會刊,宣傳國家政策法規,發佈行業技術、商情商務、質量動態、人才需求、行業統計等信息。
(二)開發人力資源。組織會員參加技術、崗位培訓,以及舉辦各種形式的人才供需對接活動,解決會員企業對各類專業人才的需求。
(三)組織市場開拓。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相關會展,配合企業尋找商機;開展產業上下游企業對接活動,促進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相互配套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四)發展國內外同行友好關係。組織多種形式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開展行業研討、考察、互訪、貿易合作、技術引進等活動,為企業及時瞭解國際技術市場發展動向,構建對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平台創造條件。
(五)開展技術服務。推廣本行業技術進步成果、先進適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普及安全生產知識,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
(六)推進品牌戰略。協助會員企業創名牌、創著名商標,樹立企業自主品牌優秀形象,提升會員企業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七)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行業對本行業發展、運行的意見和要求。
(八)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九)組織會員學習國家電子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照章納税的教育和監督。
(十)協助政府制定、修改行業標準。
(十一)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十二)承接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凡在廣東省內從事電子產品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維修服務、系統集成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廣東省內相關的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單位會員設代表一名,一般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任。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本會秘書處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遵守本會的章程;
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登記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可以獲得本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五、可以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六、可以委託本會辦理有關事項;
七、可以要求獲得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與本會的有關活動;
五、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提出書面適當理由,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本章程,協會有權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並在協會網站和會刊上發佈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必要時屆中可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換屆時重新選舉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所議事項的決定應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撤銷以及管理辦法,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會長提名)的聘任、報酬和解聘;審議理事的增補和變更;
九、決定副秘書長(秘書長提名)、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報酬和解聘。
十、聘任顧問;
十一、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則和程序如下: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二、將方案提交理事會會議審批;
三、分支機構在本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成員均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二條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三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經選舉後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任職的政治、領導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合同、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會對外處理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分管理事會相關工作,副會長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定。組織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二、組織開展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擬定秘書處及下屬各專業機構設置;
四、對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錄用、解聘與職務任免等事項提出建議;
五、負責組織會員申請入會的發證;
六、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七、處理會長授權的其他事務。
八、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副會長兼專委會主任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副會長兼專委會副主任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