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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

鎖定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前身廣東省布藝協會)成立於1996年,他由廣東省內全國馳名的布藝骨幹企業發起,並由從事紡織布藝裝飾方面的生產、設計、經營、施工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組織,是全國第一家布藝協會。為了適應家用紡織品行業的發展,並與國際上對該行業稱謂保持一致,廣東省布藝協會在2004年9月14日經民政廳批准更名為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為擴大協會影響力,2010年成立了全國工商聯紡織服裝業商會家紡布藝分會,吸納大量來自全國各省的優質家紡會員企業,全國會員企業超800家。
中文名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GUANGDONG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
前    身
廣東省布藝協會
成立時間
1996年
更名時間
2004年9月14日
協會地址
廣東佛山
會    長
鄧源津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簡介

團結、協作、共贏、並進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圖冊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圖冊(7張)
會員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多種產品遠銷東南亞、澳洲、中東、歐美等國家。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肩負着帶領會員企業進軍國際市場,近兩年更是組織大規模會員單位走出國門,前往日本、越南等地參觀學習,尋找商機,堅持走出去與引進來相結合,參與國際競爭的使命,促進廣東省家紡行業在國際市場中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全稱為“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其英文名稱為“CHINA GUANGDONG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簡稱“CGHTA”。
第二條本協會是廣東省內從事家用紡織品方面的生產、設計、經營、施工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金源街33號五座202、203號。
第二章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加強會員單位的交流與協作,促進各會員單位業務的發展,提高我國家用紡織品行業的整體水平。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佈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省從事家用紡織品行業有關的設計、施工、生產、經營教育等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不侵犯本會其它會員的知識產權和其它經濟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5000 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3000 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2000 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1000 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 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或聘任制)、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或聘任制)、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選任制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規則和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
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三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都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18年1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協會組織架構

永久榮譽會長:5人
林國芳、許章榮、李宏平、黎德、黃錦權
名譽會長:5人
蔡榮華、林明睍、李健雄、李笑霞、梁洪輝
名譽理事:1人
曹志標
名譽監事:1人
章國礽
會長:1人
鄧源津
常務副會長:7人
黃小洪、李植茂、劉錦釗、陳溢銘、黎建榮、鄭勇強、羅繼強
副會長:8人
林明秋、盧華根、郭炳林、黃沛強、蔡廣華、蒲劍波、趙子銓、蕭健承
常務理事:14人
陳偉文、馮華東、黃偉鴻、韓兆麟、周羣偉、葉偉賢、胡海濱、
王楚文、鄭 東、芮楚彬、陳展文、曾祥金、凌敬祥、許覺光
理事:25人
霍 康、江麗鳳、王育龍、梁守偉、江 河、夏海鋒、冼玉明、
蘇志豐、霍永斌、陳浩森、王 豔、梁景然、康潤強、黃偉錫、
陳國柱、劉偉濤、陳志源、謝小蘭、廖 軍、王曉靜、
芮楚兒、桂 奇、李德文、林宗其
監事長:1人
監事:2人
嚴旺、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