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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

鎖定
廣東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是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成立的社團組織,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省企業管理和管理諮詢行業的歸口管理 , 由一批從事企業管理、諮詢、培訓的企事業單位和企業管理專家、學者、工作者組成。
公司名稱
廣東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
法定代表人
羅秋梅
總部地點
廣東省
經營範圍
企業管理
公司口號
真心實意為企業服務

廣東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以省領導 " 真心實意為企業服務 " 為指針,堅持“團結業界、規範行業、倡導誠信、共同提高、培育市場、服務社會、實現共贏”的宗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團結、聯合業界和社會各界,組織研究國內外企業管理趨勢,制定廣東省企業管理與管理諮詢發展規劃;開展省內外企業交流,研究總結企業管理的先進理念、方法、技術和理論;表彰企業管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推動廣東省企業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加強行業的規範管理、監督 , 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能力提供優質的諮詢服務。 [1] 

廣東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部門職責

一、秘書處
1、行政工作
(1)負責人事資料、勞動合同管理(辦理員工入職、離職手續),做好人事檔案登記工作;
(2)負責文件收發、登記、歸檔及傳閲工作(重要文件須及時報送領導傳閲);負責會議記錄、整理、傳閲、存檔;
2、後勤工作
(1)安全衞生工作管理(衞生制度的監督、檢查);
(2)固定資產管理(辦公設備及辦公用品的購置、發放、管理);
(3)勞動紀律管理(考勤管理);
(4)辦理各種證照(各類證照辦理及年審工作);
(5)員工活動的組織、籌劃、安排及實施;
3、財務工作
負責財務報表的編制工作(按月報);負責財務報銷及人員工資發放;
4、資料管理工作
(1)負責對諮協所有文件、圖片、資料按部門、按類別進行蒐集、整理、歸檔,建立資料庫,電子文檔;對協會完成的每一項活動資料須打包歸檔;
二、會員和行業管理部
負責制定會員工作發展規劃、會員組織管理工作、建立會員及諮詢機構信息庫、新會員的發展工作、會費收繳工作、為會員提供服務工作、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工作、組織會員參加本會舉辦的重大活動的工作、《管理諮詢》編輯發行工作。
負責制定全省管理諮詢、管理培訓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廣東省諮詢、培訓行業信譽體系、資質等級標準、質量標準、職業準則;負責規範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的研究和分析工作、開展行業機構資質等級的評審、年審工作、客户投訴受理工作,對合約爭議或糾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價,按“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協調處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行業交流工作、組織開展管理諮詢與培訓(成果)論文、優秀案例的評審工作、收集市場信息,開展信息交流,發佈行業研究報告工作。
負責管理諮詢機構從業人員的中長期和年度培訓(含資格證書培訓、在職人員再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編輯出版《廣東管理諮詢培訓年鑑》,管理諮詢與培訓(成果)專著、案例的編輯出版工作。
三、管理諮詢服務部
負責企業管理諮詢、培訓市場的研究與開發工作。負責協會與省有關部門的項目申報工作、組織會員單位對協會承攬的管理諮詢、培訓業務對接工作。
四、專家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建和管理廣東省企業管理諮詢行業專家庫、組織與專家羣體相關的聯誼、交流等活動、廣東省中小企業服務平台建設與服務工作、為管理專家搭建舞台,探索專家與服務項目之間的最佳對接機制;協助中小、民營、科技企業搞好國家財政扶持項目申報工作。
負責協會網站的日常維護、更新工作;負責行業信息的社會發布工作;負責向行業宣傳國家最新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工作;負責為會員企業提供宣傳廣告、品牌案例推介等服務工作。
五、資訊服務部
負責協會廣東名優網、廣東企業報刊網、廣東省企業報刊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優秀企業報刊評選活動、廣東名優數據網的運營管理等活動
六、企業文化部
負責制定研究推動廣東省企業文化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廣東省企業文化節工作、廣東省優秀企業文化建設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審表彰工作;負責總結、交流廣東省企業文化理論工作;、開發企業文化產品,促進企業文化事業發展工作、對優秀企業文化審定、發佈、表彰和宣傳推廣工作。
[2] 

廣東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廣東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
GUANGDONG CORPORATION MANAGEMENT CONSULTING ASSOCIATION, 簡稱為 GMCA 。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具有從事企業管理諮詢、管理培訓工作執業資格的專家、學者、高中級專業人員,自願組合並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團結業界、規範行為、倡導誠信、共同提高、培育市場、服務社會、實現共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環市中麓景東路25號218B。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聯絡會員以及全省管理諮詢、管理培訓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企業管理、管理諮詢、管理培訓工作的專家學者、專業人員,促進業界的交流和團結。
2 、研究國內外管理諮詢、培訓業的發展趨勢,代表廣東企業管理諮詢、培訓行業組織參加國際國內相關會議和活動,舉辦論壇、刊物出版以及相關展覽等事項。
3 、組織研究國內外企業管理趨勢,制定全省企業管理發展規劃,開展省內外企業交流,研究總結廣東企業企業管理的先進理念、方法、技術和理論,表彰企業管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推動廣東省企業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4 、組織制定廣東省管理諮詢、管理培訓行業標準,建立健全行業市場監督機制,開展行業資質評定,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引導會員及從業機構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維護客户和行業的利益。
5 、組織開展會員以及全省管理諮詢、管理培訓從業人員進行行業交流和國內外同行之間的交流;開展有關管理諮詢、管理培訓理論、方法、標準、實踐等方面的學術探討與研究;開展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以及執業水平再培訓;全面促進廣東省管理諮詢、管理培訓從業機構與人員業務水平的整體提高。
6 、組織建設全省企業管理諮詢、培訓信息網絡。及時向社會和行業發佈企業管理動態和管理諮詢培訓市場信息;建立專家智庫,為企業提供在線服務;宣傳和推廣管理諮詢經典案例,培育廣東管理諮詢和培訓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7 、構築會員與企業、會員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橋樑,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服務於會員、服務於企業、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組織開展舉辦論壇、刊物出版、舉辦相關展覽等事項,推動廣東管理諮詢、管理培訓業的繁榮。
8 、組織調查、收集會員和行業的發展需求,向政府反映業界的意見和建議,爭取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政策的扶持,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地位和權益。
9 、組織引導會員和業界承擔並履行社會責任,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為建設廣東省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10、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提供行業發展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技改、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提供參考數據。
11、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用評價、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
12、推動行業企業文化建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開展全省管理諮詢行業五十強排序工作,促進管理諮詢行業品牌建設。
13、接受政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數據統計、研究國內處市場動態,收集、分析、預測市場情況,發佈行業信息。
14、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 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 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事業一年以上,社會形象良好的社團、企業、事業單位。
3、 大型企業集團企業管理部門。
4、 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教學或科研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
(二)個人會員
1、 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 取得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執業資格一年以上,在執業中未發生不良影響的專業人員。
3、 在企業長期從事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的企業領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4、 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教學或科研工作,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3、 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4、 凡入會會員應按年交納會費;現行會費標準為:
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
理事單位: 5000元/年;
會員單位: 2000元/年;
個人理事: 2000元/年;
個人會員: 1000元/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具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享有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具有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與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公約和會員管理辦法,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3、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5、 向協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相關信息。
6、 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7、 有與同業交流知識、經驗並共享資源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1、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2、 不交納會費或一年以上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交回會員證。
3、 會員退會,不予退還已繳會費。
4、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管理的具體辦法見《廣東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3、 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
4、 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6、 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副會長、理事的增補與調整。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7、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採用通訊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式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協調責任制,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 討論決定個別理事、會員的增補及秘書處領導成員的調整;
3、 確定或批准秘書處機構的設置;
4、 批准部門領導、副秘書長的任免;
5、 批准執行機構管理制度和各機構職責;
6、 批准秘書處年度工作計劃;
7、 決定和組織召開理事會議;
8、 確定提交理事會審查的議案;
9、 研究處理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能依法辦事;
2、 具備任職的政治、領導素質和業務能力;
3、 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副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週歲,秘書長為協會專職人員,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週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任何刑事和黨紀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仍需留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合同、重要文件。
4、 代表本會對處處理有關重要事項。
5、 監管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關決議和決定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1、 處理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2、 對秘書處成員及專職工作人員的任免提出建議。
3、 負責組織協調本會的重大活動。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和監督,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 會費。
· 捐贈。
· 中介服務收入。
· 政府資助。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的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嚴格依法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依章向會員大會報告。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必須接受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按規定時間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送上一年度活動、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準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年1月16日第2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