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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鎖定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GDHR)成立於2003年,由廣東省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廣東勞動學會、廣東省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廣東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廣東省勞動協調指導中心、廣東省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廣東省人力資源交流市場、中山大學管理學院、華南師範大學經管學院、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暨南大學管理學院11家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4]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主管單位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指導下,協會立足廣州,輻射粵港澳大灣區,積極推動華南乃至全國的人力資源產業發展,為政府聚智,為企業聚力,為人才聚能,目前協會已成為粵港澳大灣區人力資源業界及從業者所認可的權威行業協會之一。 [4] 
中文名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外文名
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簡    稱
省人協 [4] 
主管單位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英文縮寫
GDHRMA
登記機關
廣東省民政廳
性    質
社團組織
縮    寫
GDHR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協會簡介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英文譯名是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GDHR)成立於2003年,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管的,由從事人力資源行業的企業、高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科研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1]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協會文化

願景:
成為華南地區最具影響力的人力資源行業組織,促進廣東省人力資源市場規範、發展、繁榮。
宗旨:
服務大局、服務民生、服務會員
價值觀:
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繼承創新,深化發展
四大職能
政策法規宣導
行業標準制定
行業素質提升
資源對接整合
五大目標:
1、發揮政府與會員間的橋樑與紐帶的作用;
2、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打造高端人力資源智庫。根據會員的需求,定時舉辦各種講座,培訓班,提高會員的政策水平和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3、深入走訪,及時瞭解會員需求。為會員建立溝通的渠道,搭建福利保障平台。促進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之間開展合作,實現共享;
4、以“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重點,最大化發揮人力資源作用,促進會員與國際的聯繫,實現互通有無,優勢互補;
5、打造廣東省人力資源行業標準,構建多層次、高水平的行業標準體系及科學規範的質量評價體系,推動廣東省人力資源行業實現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提升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行為。 [2]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協會服務

服務一:政策、資訊指引
宣傳國家及廣東省相關人力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建設人力資源行業信息服務平台,通過協會線上線下第一時間傳遞政策法規、政策指導、行業信息、最新資訊等內容,為協會會員全面瞭解行業,政策的發展態勢提供資訊服務,為會員制定戰略規劃提供良好的行業參考。
服務二: 行業規範與刊物編輯
制訂行業規劃及行業標準,推進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開展行業發展調查研究,統計、收集,分析行業信息,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的專業優勢,並積極吸納社會各界的知識智庫資源,出版集專業性、互動性於一體的人力資源領域刊物,發佈相關簡報、研究報告及白皮書。
服務三:教育培訓
舉辦以人力資源管理及服務為內容的講座和培訓班,宣傳普及人力資源行業知識,組織行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教育和培訓,提升人力資源從業水平。
服務四:行業交流
舉辦人力資源行業相關的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內外進行相關參訪考察,為產業、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舉辦大型峯會、研討會、聯誼會等,為會員提供交流平台,開展展會、洽談會,促進會員企業走向資本市場,達成商務合作。
服務五:資質認證&評選
實施,收集和積累會員的信息資料,逐步形成會員數據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會員及個人資質認證工作,同時,組織本行業優秀人力資源供應商、企業、人才、產品的評審推薦活動。
服務六:勞動關係調解
在全國開展廣東省勞動關係協調員 (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工作,設立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最大限度地化解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確保社會和企業的穩定、勞動關係和諧。與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開展勞動關係培訓,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勞資糾紛等問題。
服務七:人力資源公共信息服務平台
建立人力資源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努力打造其成為協會的門户網站,成為會員單位的推介窗口,讓企業充分展示自己的經營特色、產品內容,加強人才互動、商務交流等工作。
服務八:會員走訪,提升服務
定期走訪調研會員單位,掌握會員單位的經營情況,進一步瞭解會員單位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需求及存在的困難,聽取會員單位的反饋建議,從而為會員單位制訂有效的服務措施,提供更多的行業信息及行業服務,開展更實用的活動等。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協會章程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章程
(本章程於2021年8月5日提交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三屆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人力資源行業的企業、高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努力搭建人力資源管理者與政府、高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各企業之間交流、溝通、提升的平台,致力於服務企業發展,促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諮詢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八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一個企業、政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高校協同溝通、交流、提升的平台,開展國際、國內交流,編輯刊物,運營協會網站等;
(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研究,舉辦學術活動,人力資源管理課題的調研解決方案等;
(三)舉辦展覽展銷,引進推廣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管理方略和管理工具;運用國際先進的管理技術或手段,提供適合企業的顧問服務;
(四)為會員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業務優勢互補的交流快車道。聯合國內外有關社團和專業顧問組織,為會員建立資源平台和資源通路等;
(五)提供人力資源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法規諮詢、項目顧問設計、人力資源交流、事務代理和派遣等相關服務;
(六)指導協調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和協調各類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機構的相關業務,促進各種業務規範和服務標準的建立,為政府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諮詢和服務;
(七)指導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及提供相關服務;
(八)推動行業相關標準的制定,加強行業相關體系建設;
(九)經政府職能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它事項。
以上業務範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十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人力資源有關行業或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閲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 1 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不按時繳納會費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會員數量超過200個的,可以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會員代表組成大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代行會員大會的職權。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會員代表不能少於全體會員的1/3。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原則上應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超過1/2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但有法律、法規特別授權除外。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製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長或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5年。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且為奇數。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養良好;
(二)在人力資源管理行業和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四)積極參與協會活動,對協會發展有較大貢獻;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九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單位委派代表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一)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通訊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受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1/2監事提議時。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1/2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並由出席會議的監事長或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一般為理事的1/3,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通訊會議。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並由出席會議的監事長或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不含委託)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對本會會員違反章程和管理制度,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審閲簽名。會員有權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節 負責人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四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兼任(包括名譽職務、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四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廣東省內工作或生活的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九條 需要本會常務副會長即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本會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佈。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據本會的授權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四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和《辦事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十九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部門備案,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
第六十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協會面向會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申報手續。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六十二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六十三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七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七十二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七十三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七十五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八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九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上一年度工作報告送,並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本會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本會依法不予公開。
第九十一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 1 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九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黨建工作
第九十三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凡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羣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採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九十四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十五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九十六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九十七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繫職工羣眾等工作。
第九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九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九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一百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一百零一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一百零二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 本章程經 2021年8月5日第三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一百零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一百零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