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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鎖定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1] 
中文名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外文名
Guangdong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辦公地址
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廣州市教育路88號 [1] 
性    質
政府組成部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技能類職業資格制度,負責技工院校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異地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宏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六)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七)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獎勵表彰制度。
(八)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省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政策。【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粵辦發〔2018〕69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劃入省醫保局。】
(九)擬訂基本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相關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協調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政務公開、信息、建議提案和組織協調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承擔廳直屬機關紀委日常工作;聯繫指導扶貧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與宣傳處合署)。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統籌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改革工作;組織協調專家諮詢、重大決策制度建設及後續評估工作;負責本廳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
(三)法制處。
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以及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承擔權責清單調整、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普法等工作。
(四)人事處(掛“省表彰獎勵辦公室”牌子)。
負責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職能調整、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計劃生育和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擬訂省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工作,承擔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
(五)綜合規劃處。
擬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規劃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人事計劃管理;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數據發佈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本建設項目和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
(六)財務處。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
(七)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促進和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羣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承擔省直技術職工交流、異地遷轉户口招工、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鎮有關審核工作。
(八)創業指導處。
擬訂鼓勵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有關創業擔保貸款和創業引導等領域的基金管理、社會力量參與創業服務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範全省創業項目開發、創業專家(導師)隊伍建設和創業培訓(實訓)工作;指導和規範全省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學院建設;指導和推動全省創業型城市(縣、區)創建工作,組織實施省級促進創業項目和創業典型宣傳等工作。
(九)異地務工人員工作與失業保險處。
擬訂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和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政策;推動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推動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承擔異地務工人員積分入户政策制定和業務指導;承擔省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徵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劃;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十)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省直和中央駐穗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以及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擬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承辦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接收安置隨軍家屬有關工作;擬訂運動員退役安置政策,辦理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接收退役運動員手續;承辦“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
(十一)人才開發處(與交流合作處合署)。
參與擬訂全省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法規政策、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擬訂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等優惠政策;承擔人才工程、計劃和項目的綜合管理、遴選推薦評選等工作;負責兩院院士管理服務工作;承擔領軍人才評審等工作;承辦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本廳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指導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承擔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設置、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指導和監督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管理人員繼續教育;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
(十三)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評價、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管理職業技能競賽;綜合管理全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承擔技能大師工作室等管理工作;承擔省直和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設置、管理等工作。
(十四)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技工院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和政策;擬訂技工院校評估、評審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技工院校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負責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管理監督國家助學金、免學費等學生資助工作;指導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以及校企合作等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院校招生、就業工作;承擔省屬技工院校設立審批相關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處(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合署)。
統籌擬訂城鄉、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費率確定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負責社會保險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指導、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六)工傷保險處(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政策並提出分配計劃;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康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和管理政策;協同擬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擬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再次鑑定工作;承擔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審計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承擔全省(除深圳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施方案備案工作;組織查處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牽頭負責審計工作;承擔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人員聘用等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信息發佈、人員聘用備案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申訴、信訪等有關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九)工資福利處。
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齡核定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調查、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省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發、晉級增資與離退休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
(二十)許可服務受理與監督處。
擬訂加強廳行政效能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貫徹法規政策、行政效能以及行政審批的監督;負責廳機關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建設;統一受理廳機關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業務;承辦廳機關證書發放、業務查詢和文書送達等工作;承擔本廳網上辦事大廳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人社系統窗口建設。
(二十一)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擬訂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審核指定的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組織實施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仲裁工作;擬訂調解員、仲裁員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處理管轄範圍內中央、省直、部隊駐穗單位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組織開展全省仲裁員聘前培訓;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省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監督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調查、處理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問題的重大突發應急事件和羣體性事件;組織開展全省性專項執法工作;協調跨區域執法;組織全省勞動監察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初任培訓;指導全省勞動保障信訪工作。 [3]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事業單位

1.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擬訂全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服務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會同財政部門編制省本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執行國家和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標準,擬訂全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則、流程標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指導全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承辦全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會計、統計、精算及分析工作;承擔省本級養老、工傷保險關係轉移工作。
(四)承擔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稽核內控工作;指導全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法律事務。
(五)指導全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檔案管理,負責統籌全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運維。
(六)負責省屬、軍隊駐穗、中央駐穗單位職工養老、工傷保險經辦業務。
(七)負責確定省本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負責追償省本級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
(八)執行省本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和省政府授權支付的各項資金的財政預算及財務管理。
(九)承擔全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全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系統精神文明和行風建設。
(十)負責省屬駐穗和部分中央駐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和職業年金經辦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十一)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2.廣東省人才服務局
承擔我省引進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工作;培育專業性人才市場和網上人才市場,組織、指導全省性大型人才交流會和專題公益性人才引進、招聘活動(不含中等職業、普通高等學校校園招聘活動);承擔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集體户口及非公有制經濟單位流動黨員管理等工作。
3.廣東省人事考試局
承擔全省公務員錄用考試試題的命制、印刷、交接及保管、回收等工作;承擔全省公務員錄用考試筆試報名、筆試及省直機關公務員面試考務組織實施、試卷評閲工作;承擔全省公務員考試數據管理、面試考官培訓及技術指導等工作;開展公務員考試命題科學化和各類人事考試技術研究,受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委託開展公務員考試質量評估和承擔錄用考試中嚴重、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招聘、軍轉幹部安置等考試;承擔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執業(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組織、資格審查、評卷和證書核發等工作;負責“公務員考試命題(廣東)研究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4.廣東省就業服務管理局
承擔指導、協調全省公共就業服務工作,組織城鄉勞動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就業工作;承擔省本級(不含中等職業、普通高等學校)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就業政策諮詢,組織實施勞務協作、勞務扶貧、勞務交流;開展全省就業、失業登記和單位用工備案登記工作;承擔全省勞動力市場和信息網絡管理、運行、監督以及勞動力市場信息工作,收集、分析、發佈全省就業信息;承辦外國人、港澳台人員在粵就業管理工作;承擔省級綜合性創業孵化(實訓)示範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5.廣東省職業技術教研室
組織實施全省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教育理論研究;指導、檢查全省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專業設置、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承擔全省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教材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教材、教學資料的研究和開發;承辦全省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教學質量督導;指導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學管理和教學改革;承辦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上崗評審;承辦全省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綜合情況統計、分析。
6.廣東省職業訓練局
組織實施全省職業培訓規劃,指導全省職業培訓;承擔全省職業培訓的信息分析、預測和理論研究;開展全省職業培訓機構的技術指導工作;承擔全省職業培訓技術裝備、課程的研究、開發與推廣工作;承擔全省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及培訓質量的督導和服務平台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創業帶動就業工程;組織實施全省遠程職業培訓規劃和管理。
7.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務服務中心(廣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中心)
承擔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建設相關具體業務;組織實施全省社會保障卡的規劃、管理和應用,推進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的一卡通管理服務模式建設;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8.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離退休人員服務保障中心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保障和學習教育等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9.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中心
承擔勞動能力鑑定等工作。
10.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
承擔全省工傷人員醫療、職業和社會康復;開展醫療、職業、社會康復和康復工程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工傷康復實用技術;承擔工傷職工假肢、矯形器以及康復輔助器具的研製開發、安裝、維修和更換;開展工傷預防服務和研究;承擔創傷後應激障礙評估、自我效能調查、自我健康評估;承擔心理社會適應與調整、溝通技巧訓練、政策宣教、傷殘適應等工作。
11.廣東省職業技能服務指導中心
承擔全省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專項能力考核鑑定、職業技能競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等工作;擬訂地方職業分類、標準和評價規範及鑑定教材研發;承擔職業技能鑑定題庫建設和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開展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質量督導人員和專家隊伍建設;協助評審全省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建設等。
12.廣東省勞動關係協調中心(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投訴與電話諮詢中心)
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能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信訪、舉報、投訴;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諮詢和社會保險個人帳户查詢服務;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信訪、舉報、投訴的協調、調查處理工作;承辦上級轉交辦理的信訪、舉報、投訴事項;參與開展執法檢查和處理羣體性突發事件、研究分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諮詢、舉報、投訴情況,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協調勞動關係、調解處理勞動糾紛。 [3]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領導分工

杜敏琪廳黨組書記、廳長。主持廳全面工作。
楊紅山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分管人才開發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職業能力建設處、技工教育管理處;省人才服務局;省職業技能服務指導中心、省職業技術教研室、省職業訓練局;廳屬技工院校;廳安全生產工作。
葛國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分管辦公室、政策研究處、養老保險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審計處、許可服務受理與監督處;廳政務服務中心(省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中心)。
張如旭廳黨組成員、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組長。主持駐廳紀檢監察組全面工作。
周 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宣傳處、綜合規劃處、財務處、人力資源市場處、交流合作處、工傷保險處(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省人事考試局;省工傷康復中心(省工傷康復醫院)。
謝忠保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機關黨委、人事處及省表彰獎勵工作、就業促進處、創業指導處、異地務工人員工作與失業保險處;省就業服務管理局、廳離退休人員服務保障中心。
夏 青廳黨組成員、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黨委書記。主持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全面工作。
方 斌廳機關二級巡視員。協助左孟新同志工作。
潘 健廳機關二級巡視員。協助周成同志工作。
張廣立廳機關二級巡視員。協助謝忠保同志工作。
劉正讓廳機關二級巡視員、職業能力建設處處長。
袁 偉廳機關二級巡視員、綜合規劃處處長。
林國斌廳機關二級巡視員、人力資源市場處處長。
劉劍莉廳機關二級巡視員、人才開發處處長。 [7]  [9]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監督局被擬表彰為“全國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先進集體”。 [2] 
2021年12月7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服務大廳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授予“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優質服務窗口”稱號。 [4-5] 
2022年4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團委被授予“廣東省五四紅旗團委標兵”稱號。 [6] 
2024年1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調解仲裁管理處(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被廣東省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授予“全省異地務工人員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