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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勞動學會

鎖定
廣東勞動學會成立於1982年8月19日,是由原省勞動局和省社會科學院牽頭,與省委黨校、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師範大學等14家單位協商發起成立的專門從事勞動科學理論和勞動法實務研究,為企事業單位和會員提供專業培訓、能力評價、交流合作、諮詢調解等的智庫型、服務性、非營利的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主管單位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文名
廣東勞動學會
外文名
GUANGDONG LABOUR INSTITUTE
成立時間
1982年8月19日
英文縮寫
GDLI

廣東勞動學會學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專家、學者和人力資源領域實際工作者,深入調查研究,積極探索社會主義勞動保障科學理論和制度建設,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用人單位政策觀念和勞動保障管理水平,為廣東省深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推動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法治社會建設作出新貢獻。

廣東勞動學會學會架構

廣東勞動學會設綜合部、項目部、會員部、培訓中心、職業能力評價中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及各專業委員會。

廣東勞動學會學會優勢

有國家、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支持和指導
有熟悉勞動社會保障實務研究的專家團隊(政府、高校、企業)
有覆蓋全省各地的會員單位和知名企業
有建制完善機構、專門辦公場地、專職工作人員

廣東勞動學會學會職能

學術研究
承接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課題研究任務,參與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項目購買服務;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論壇、講座等學術活動;開展勞動保障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獎勵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優秀科研成果和優秀論文的徵集、評審工作;編輯出版勞動保障政策法律選編圖書、會刊、交流信息、資料。
專業培訓
為企事業單位和會員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專題培訓和勞動保障相關業務培訓;開展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考前培訓等。
能力評價
開展社會職業能力評價工作;參與制定職業能力標準、開發新的能力評價模型、組織專家開發新的評價教材;開展計算機操作類能力、語言能力、人力資源相關職業等通用能力評價及個人職業能力個性化評價等。
諮詢調解
為企事業單位和會員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服務;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規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升企業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處理服務。
交流合作
開展國際、國內和本省與港、澳、台地區之間勞動保障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利用廣東勞動學會官網、微信公眾號、微信羣和QQ羣等媒介,搭建全省企業管理人員交流、溝通、學習平台。
評選表彰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勞動保障誠信守法、創建和諧勞動關係等評選表彰活動,促進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和諧;開展優秀會員單位評選表彰活動,樹立會員標杆,營造正能量氛圍。

廣東勞動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勞動學會(英文譯名為GUANG DONG LABOUR INSTITUT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和教學的專家、學者、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主管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本會加入中國勞動學會和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為團體會員,本會具備獨立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會 [1]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根據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準確把握新時代改革開放的根本遵循、重點任務和部署要求,組織專家、學者和人力資源領域實際工作者,深入調查研究,積極探索社會主義勞動保障科學理論和制度建設,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用人單位政策觀念和勞動保障管理水平,為廣東省深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推動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法治社會建設作出新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宣傳黨和國家關於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論壇、講座等學術活動,開展勞動保障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獎勵和推廣工作,不斷推進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考前培訓,勞動保障相關的業務培訓,開展職業能力評價考試認定工作;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勞動保障誠信守法、創建和諧勞動關係等評選表彰活動,促進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和諧;
(五)組織開展勞動保障科學研究,組織對勞動社會保障問題的社會調研,開展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的諮詢服務;
(六)編輯出版會刊、圖書、交流信息、資料;
(七)開展國際、國內和本省與港、澳、台地區之間勞動保障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指導、協調、參與各地勞動學會和省內勞動保障領域研究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科學研討活動;
(九)承接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或企事業單位的購買服務。
以上條款,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和委託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按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堅持用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二)強化政治責任,保持政治定力,把握政治方向,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生產及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四)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五)開展業務活動,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六)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從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從事勞動保障行政管理和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專業人員。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從事勞動保障科學或人力資源研究、教學、管理的機構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或牌匾;
(四)在本會網站、微信、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閲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或牌匾。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或牌匾,並在本會網站、微信、通訊刊物等媒體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本會設專家若干名,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監事、監事長;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7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30%。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1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擁護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四)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表決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閲簽名。會員有權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原則上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三條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九)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説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全體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佈。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政府或企業購買服務、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監事、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八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五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會堅持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支持開展黨建工作,將黨建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照黨章程的規定,符合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可以建立黨組織條件時,及時申請建立並開展黨的活動;尚未達到建立黨組織條件時,支持通過與其他全省性社會組織聯合建立黨組織、接受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指導,或以先行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方式開展黨羣工作,並做好聯繫職工羣眾、培養推薦入黨積極分子等工作,積極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加強對本會分支機構黨建工作的指導,對具備條件的分支機構,督促其及時建立黨組織。
第七十條 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鬥堡壘,基本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羣眾,推動事業發展。緊緊圍繞黨章和《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賦予的基本任務和重點任務開展工作,保證本會正確政治方向。
第七十一條 在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時,本會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辦理黨組織的變更或撤銷手續,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5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