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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

鎖定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是經政府批准建立的社會團體組織。在廣州地區,大部份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市政路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飾、工程勘測設計的 單位或企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程監理、工程總承包、建築材料生產、經營;以及以建築為對象的科研、大中專院校都是本會的團體會員。
中文名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
第一章
聯合會介紹
第二章
領導班子
第三章
內設機構
第四章
聯合會章程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簡介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的宗旨是以國家改革開放方針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中,促進會員單位深化改革、轉換機制、提高效 益,為把建築業建成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發揮積極作用。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研究探討我國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方針與政策;協助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法規;引導和推動企業面向市場,開拓經營、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推進行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能力;協助企業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企業素質;組織國內外 信息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諮詢服務,編輯、傳播行業信息、文獻、資料;發展兄弟省市 同行及海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是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團體會員。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另外,還設有各專業協會、各委員會。由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領導班子

會 長:楊 青;
執行會長:崔浩江;
副 會 長:劉玉貴、梁亮、吳險峯、李中慶、易文權、丁昌銀、馬文衝、周澤均、鄭龍輝、周湘渝、崔俊賢、李甫、羅海涵、胡建國、候國樹、鄧化亭、趙義雄、陳紅仙、陳飛、陳譽萍、楊福增、李茂松、陳世成、林健、宋璟毅、趙斌、李曉陽、周全一、黃偉健、黃穗勇、全露鋒、陸瑋琦、張曉、馮啓浩、周海波、齊從月、麥樹春;
秘 書 長:常桂枝;
副秘書長:邵 丹、張江華;
監 事 長:盧志瑜。
任期(2019年--2013年)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聯合會秘書處日常行政工作的組織、宣傳、對外聯繫、綜合協調等工作。聯合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等綜合性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2、負責聯合會黨建、組織人事、工青婦、勞動工資、思想文化、信息宣傳等工作。
3、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微信平台、辦公平台的編輯、維護與管理工作。
4、負責聯合會文秘工作,起草或審核我會收(發)文件、材料。調查研究,承辦督查,抓好有關工作落實和內外接待等工作。
5、負責聯合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編修大事記,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保密等工作。
6、負責聯合會的財務預(決)算編制、財務管理、工資福利、房產、財產物質、通訊設備、辦公用品、車輛、辦公室裝修、後勤保障等管理工作。
7、負責與會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協會的協調聯繫工作;承接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
8、負責聯合會專家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和搖珠系統管理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行業發展和科技工作部
1、負責組織行業相關工作調研,策劃、組織相關行業標準、團體標準、行業規範的制定、修改工作。
2、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業行業統計工作。
3、負責協助主管部門辦理廣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相關工作。
4、負責組織建築行業信用評價及相關推薦工作。
5、負責每兩年組織建築行業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項目經理評審及相關推薦工作。
6、負責廣州地區建築行業10項新技術應用的推廣和諮詢工作,開展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日常申報立項和評選、推薦工作。
7、負責廣州地區建築行業QC小組活動的組織推廣和優秀成果評選推薦工作,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工作的推廣。
8、負責廣州地區建築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成果、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和諮詢工作,審核和推薦優秀工法。
9、負責廣州地區建築行業裝配式、BIM、CIM技術的推廣應用和諮詢工作。
10、負責組織和推薦行業科技創新先進企業、先進個人和優秀成果參加各級獎項的評選工作。
(三)工程管理和培訓工作部
1、負責組織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評優及相關推薦工作。
2、負責組織廣州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綠色施工樣板工地評選及相關推薦工作。
3、負責推進建築行業工程管理技術創新和節能減排工作。
4、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達標認證工作。
5、貫徹國家、省、市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實施細則與辦法,協助政府開展行業質量、安全月活動,通過觀摩、論壇、講座、宣傳推介、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引 領行業工程質量提升,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6、負責制定相關培訓題目、培訓大綱,擇選、編制培訓教材,組織、協調廣州地區建築行業內開展技術管理人才培訓、各類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繼續教育等培訓和考核工作。
7、負責調研、策劃、組織工程質量、安全、項目管理相關的行業標準、團體標準、行業規範的制定、修改工作。
8、負責聯繫和承接政府主管部門或國家、省相關協會授權、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建築業的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本市建築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本行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聯繫,在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建築行業工作。為繁榮建築業,推動企業體制改革、促進技術進步,促進安全文明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以法人登記證書載明地址為準。住所變更的,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方針政策;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劃,行業行約有關法規;
(三)組織企業推行以提高質量、安全生產、降低能耗、減少污染、增加效益為主要目標的現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新技術應用推廣、信息化建設,總結交流經驗,提高企業素質,實現轉型升級,增強核心競爭力;
(四)推動企業間,企業與事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
(五)組織、協調行業內開展業務技術管理人才培訓、各種專業培訓、崗位職能培訓、繼續教育培訓等;
(六)組織國內外信息交流,發展與國內外本行業的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七)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組織開展建築業創優評價活動、安全文明施工活動、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秀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 人才;
(八)及時向會員單位提供行業政策法規、國內外建築市場信息及有關資料。加強聯合會網站建設,充分發揮網站和行業媒體的作用;
(九)組織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十)其他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六)本會法人登記證書載明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應按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黨建工作
第九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章會員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由單位和單位派出的機構,以及行業(專業)組織等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社會信用良好;
(三)擁護本會章程;
(四)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法律責任能力的單位,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專業)組織;
第十五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閲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第十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三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更新會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非理(監)事會成員的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在理事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名稱、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單位會員調整理事代表的除外)變更,舉辦經濟實體等重大事項及本會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全體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會員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7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4年。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是我會會員單位,並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擔任。特殊情況可書面委託單位其他負責人出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住所變更以及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一)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執行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九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聯合會的日常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督促、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受會長委託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秘書處下設內設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四條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等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5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設監事5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理事會成員及秘書處工作人員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説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當場審閲簽名。會員有權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九條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佈。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本會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各分支(代表)機構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第五十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章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二條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三條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會員:30000元/年;
(二)理事單位、監事單位、特級資質企業會員:20000元/年;
(三)一級資質企業會員:10000元/年;
(四)其他會員單位:5000元/年。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五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九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二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法、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三條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十五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六十六條本會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將本會的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內容向社會公佈,公開接受服務對象、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開的內容、方式和範圍包括:
(一)社會團體理事會會議制度、監事會會議制度、財務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單位相應的內設機構辦公室,以上牆張貼或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收費許可證等證書正本,以及經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會費標準等相關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牆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三)本會登記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動情況、工作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等的有關情況,在相關媒體或廣州社會組織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
有條件時,還可在電子屏幕、報刊、電視、本單位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的內容。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八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3日第八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四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