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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商標

鎖定
廣告商標是指專門用於廣告宣傳的商標。
商標(TradeMark),是指生產者、經營者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標記上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標誌。
中文名
廣告商標
TM—
商標符
S    M
商標符用於服務商標
R
註冊符

廣告商標商標特徵

(1)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並依附於商品或服務。
(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一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誌。
(4)商標具有獨佔性。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註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6)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廣告商標商標符號

TM——商標符,指已經向商標局登記(申請註冊)或持有人聲明擁有權利的商品商標
SM——同上,用於服務商標
R ——註冊符,指已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廣告商標本質特徵

當前在世界上比較一致的看法為,商標就是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誌。換言之,商標是一種用於商品上或者服務中的特定標記,消費者通過這種標記,識別或者確認該商品、服務的生產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這一基本定義表明了商標的本質屬性和主要特徵。
在中國商標法中,對商標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 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這項界定表明,商標是一種標誌,用於商品上,具有區別性,在當代它是一種可視標誌。中國商標法對商標所作的定義是準確的,揭示了商標的本質特徵。因此,這項定義與國際上一些通常採用的商標定義也是一致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