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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冀亨

鎖定
廖冀亨(1660—1711),清代良吏。字瀛海,福建永定人。康熙二十九年(1690)舉人,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授江蘇吳縣知縣,清廉有政聲,康熙四十九年(1710)被人誣陷奪職。逾年,召為原官,稱病不赴選,卒後,吳縣民眾將其牌位祭祀於百花書院。有《求可堂家訓》及詩文傳世,《清史稿》有傳。
本    名
廖冀亨
瀛海
出生地
福建永定
出生日期
順治十七年(1660年) [1] 
逝世日期
乾隆初年(1711年)
國    籍
清朝
性    別

廖冀亨史書記載

廖冀亨,字瀛海,福建永定人。康熙二十九年舉人,四十七年,授江蘇吳縣知縣。值歲旱,留漕賑饑,不足,自貸金易米以濟。士人感其誠,相率捐助,賑以無乏。吳中賦額甲天下,縣尤重,冀亨減火耗,用滾單,民皆稱便。知收漕弊多,拘不法者重治之,凡留難、勒索、蹋斛、淋尖、高颺、重篩諸害,埽除一清。太湖中有蘆洲,或墾成田,或種蓮養魚,官吏輒假清丈增糧名以自利。冀亨曰:“湖蕩偶爾成田,未可久持,今增其賦,朝廷所得幾何,而民累無盡期。”一無所問。初,冀亨蒞任時,有吳人語之曰:“吳俗健訟,然其人兩粥一飯,肢體薄弱,凡訟宜少準、速決,更加二字曰‘從寬’。”冀亨悚然受之。收詞不立定期,民隱悉達。嘗自謂訟貴聽,聽之明,乃能速決而無冤抑。在吳三年,非奸盜巨猾,行杖無過二十,蓋守此六字箴也。
有庠生授徒鹽商家,自刎死,勘得實。或有謗其受賄者,冀亨無所避,卒釋鹽商勿罪。東山巡檢報鄉人弒父屠嫂,未遂,自盡。冀亨方秉二燭閲其詞,燭無風齊滅,知有冤。剋日渡湖往驗,大風,舟幾覆,從者色變。冀亨曰:“縣官伸冤理枉而來,神必佑之,何懼!”須臾抵岸。訊得父故殺狀,巡檢得賄誣報,俱論如律。
冀亨既有聲於吳,他縣疑獄,往往令推治。會有宜興知縣誣揭典史故勘平民為盜,刑夾致死,冀亨奉檄按驗。知縣者總督噶禮之私人也,或告宜少假借,冀亨不為動。檢踝骨無傷,原揭皆誣。獄上,噶禮屢駁詰。再三審,卒如冀亨議,以是忤總督。時巡撫張伯行以清廉著,深契冀亨,布政使陳鵬年尤重之;而噶禮不懌於伯行,尤惡鵬年。
四十九年,鵬年被劾,並及冀亨,以虧帑奪職。逾年,噶禮敗,冀亨始復原官,以病不赴選。及卒,吳人祀之百花書院。冀亨歿後,家留於吳,入籍嘉定。曾孫文錦,嘉慶十六年進士,由翰林出為河南衞輝知府,有惠政,祀名宦。文錦子惟勳,道光十三年進士,亦由翰林貴州鎮遠知府,撫苗有法,終貴陽府 [2] 

廖冀亨為官政績

“為官一任,造福一方。”廖冀亨在任三年,為官清廉,不貪私利,整頓史治,不懼權貴,執法公正,親民愛民,踏踏實實地為百姓謀利益,因而深得民眾擁護和愛戴。
當他走馬上任之初,老天有意要考驗他。“值歲旱”,吳縣大旱,莊稼顆粒無收,百姓食不果腹。此時,他沒有一絲雜念,心繫百姓的疾苦,想着百姓的温飽,冒着尚未戴熱的“烏紗帽”被摘掉的風險,果斷地截下了朝廷的漕糧,給吳縣的災民充飢。然而,糧食遠遠不夠,他又借錢買米,開辦粥廠,賑濟災民。他的行為感動了當地社會各界人士。《清史稿》載:“士人感其誠,相率捐助,賑以無乏。”清乾隆《汀州府志》載:“值歲祲,賑饑寬賦,全活無算。”他的真誠實幹贏得了吳縣百姓的心。
此後,他在吳縣任上做的一樁樁事情,都讓當地百姓念念不忘。
一是革弊惠民。據《清史稿》記載,康熙年間吳縣的賦税十分繁重,其中“火耗”尤為沉重。“火耗”源於明代萬曆年間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老百姓交賦税,有時會交銀兩和銅錢,官府便以熔鍛碎銀時有損耗為由,加徵銀兩充抵之,這個加徵的部分稱為“火耗”。加徵的火耗往往大於實際“火耗”,其差額就歸官員所有,順理成章成為他們的“灰色收入”了。從明朝到清朝康熙年間,“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大大加重了百姓負擔,引起百姓極為不滿。廖冀亨到任後,他力主減輕民眾“火耗”的負擔,採取發放“滾單”來徵收賦税,即由官府發放催徵田賦的通知,單上註明田畝數、應納銀米數和期限,一目瞭然,受到老百姓的歡迎。他還革除以往漕糧徵收中存在的諸多弊端,對“拘不法者重治之”。經過整飭,吳縣“凡留難、勒索、蹋斛、淋尖、高颺、重篩諸害,掃除一清”。
當時,在太湖中的圩田上,有的百姓墾田種蓮,有的百姓挖池養魚。於是,有的官員向冀亨提議,對這些新增的田地進行丈量,可以增加官府的收入。冀亨對這些官員説:“百姓在湖裏開墾、挖池,並不能穩定、持久,現在增加他們的賦税,其實朝廷所得的並不多,但是從此他們卻要年年交税,必然增加他們的負擔。”因此,沒有官員敢向這些百姓增收賦税。
二是實行寬政。廖冀亨剛上任時,對吳縣情況不甚瞭解。當地百姓告訴他:“吳俗健訟,然其人兩粥一飯,肢體薄弱。”並向他建議要“少準、速決、從寬”。他認真地聽從了當地人的建議,在審理訴訟案件時堅持這六字箴言。同時,他認為:處理訴訟關鍵在聽,只有充分地聽,才能對案情充分了解,才能迅速判決而不製造冤屈。在吳三年,他隨時收取百姓訴狀,廣泛掌握民情民意,即使對大奸大惡之人行刑也不超過二十杖,結果吳縣民風為之一清。
三是秉公執法。在吳縣任上,廖冀亨注重調查,據實斷案,避免了許多冤假錯案。《清史稿》載,有個秀才在鹽商家做塾師,自殺而亡。有人告發鹽商,甚至無中生有説冀亨受賄,有意包庇鹽商。後來冀亨深入細緻地查明真相,裁定秀才之死與鹽商無關,將鹽商無罪釋放,從而避免了一起冤案。
又一次,東山鄉巡檢官報告稱,鄉里有人“弒父屠嫂,未遂,自盡”。晚上,廖冀亨點燃蠟燭,細閲其詞。室內無風,燭光卻閃閃而動,於是懷疑有冤情。冀亨擇日乘船渡湖前往檢驗,哪知到了湖中突然大風驟起,乘坐的船幾乎傾覆,隨從臉色一變,十分驚惶。冀亨卻説:“縣官是為伸冤理枉來的,神明必然保佑,有什麼好害怕的!”抵達湖岸後經過現場勘察,審問得知其父故意殺子的實情,原來是這個巡檢官受了他的賄賂而謊報案情,最後冀亨統統按法律定了他們的罪,終於還了鄉人的清白。
四是不畏權貴。廖冀亨在吳縣治理有方,一時名聲大振。其他縣裏有疑難案件,也常常請他前往處理。一次,宜興知縣誣告典史故意審訊平民為盜匪,並對平民動用了夾刑,致其死亡。冀亨奉命調查此事。但是這個宜興知縣是兩江總督噶禮的親信,警告他“宜少假借”。冀亨不為所動,檢查死者腳踝處並沒有受夾刑的傷痕,原來的告發全無實據。案件上報之後,噶禮多次辯駁詰問。經過反覆審問,最終還是按冀亨的意見議處,使典史得到平反,枉法的知縣得到查辦。冀亨因此觸犯了總督噶禮,噶禮對他懷恨在心,總想找機會報復。
剛上任不久的江蘇巡撫張伯行和布政使陳鵬年對廖冀亨都十分器重。張、陳兩人分別被康熙皇帝稱為天下“第一清官”和“第一能臣”,他們為官都勤於政事,為人正直,與兩江總督大貪官噶禮矛盾十分尖鋭。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噶禮彈劾前任江蘇布政使宜思恭虧空官銀,也指責糧道賈樸建關開河都有侵吞公款的情況,並提到陳鵬年核實上報的情況不真實,導致陳鵬年被罷官。這一年,廖冀亨未經朝廷准許,又一次開倉賑災,於是噶禮藉機“以虧帑”將冀亨革職。
五是為官清廉。廖冀亨做人低調,以民為貴,勤政廉政,淡泊名利,深受吳縣百姓的擁戴。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被罷官抄家時,官府僅搜得19枚青錢,因此,人們稱他為“十九青錢大清官”。被革職後,冀亨繼續留在蘇州,以看風水、算命為生,生活十分拮据,正如在雍正六年(1728年)他編纂的《子平四言集腋》序言所説的“邇年羈困蘇城,借星平餬口”。清乾隆初年,因為家裏實在太窮,沒錢返回老家福建永定,只好就近來到嘉定姓王的兒女親家,從此定居嘉定。儘管這時離他去職吳縣知縣已有二十餘年,但是當地的百姓仍然沒有忘記他。聽説他要離開吳縣時,千方挽留,萬分不捨,紛紛結伴前去恭送他們敬重的父母官,一送就是幾十裏。還把給他的贈言結成《仁聲集》,其中就有“誰説吳腸木石如,廿年愛戴尚如初”之句。等到冀亨過世後,為感其恩德,吳縣百姓建造百花書院祭祀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