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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曆獄

鎖定
康熙曆獄,又稱湯若望案。康熙三年(1664年),新安衞官生楊光先上書,斥湯若望西洋新曆法十謬。當時康熙帝年幼,尚未親政,執政的顧命大臣鰲拜不滿外邦人蔘議朝政,於是支持楊光先。結果湯若望以及杜如預、楊宏量、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等欽天監官員(天文學家)被判處斬 [1]  [37]  。後因天空出現彗星,京城又發生地震,改判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免死,但是李祖白等五人依然被斬 [2]  。康熙帝親政後,決定對該案進行平反。
中文名
康熙曆獄
別    名
湯若望案
發生時間
1664年
主要人物
湯若望
楊光先

康熙曆獄事件背景

順治元年(1644年)五月,清軍進入北京,攝政王多爾袞下令內城居民遷出城外,準備讓八旗官兵屯駐。湯若望於五月十一日上書清廷,請求准許他仍住宣武門天主堂傳教。翌日,清廷內閣頒下滿文告示,張貼於宣武門天主堂門前,允許湯若望仍住天主堂。從此,湯若望將傳教希望寄託於清廷。
六月,他再次上書,説他自己曾用西洋新法釐正過舊曆書,製造過許多天文儀器,近聞已遭毀壞,準備另造進呈。並把本年八月初一日日食、第二年正月望日食詳細情況,依照新法推算京城所見虧蝕分秒,並起複方位圖象,以及各省能見到日食的不同數據等,都開列呈覽。攝政王多爾袞遂命湯若望修正曆法。
七月,湯若望又將自己所製造的渾天球一架,地平、日晷望遠鏡各一具,並輿地屏圖一幅,呈進清廷。清廷禮部大臣等經過研究,決定將湯若望修訂的歷書定名為《時憲曆》,從順治二年起頒行全國。
八月初一日日食的這一天,內閣大學士馮銓等奉命與湯若望及欽天監各官到觀象台測驗日食,結果只有湯若望的新法測驗準確,而大統、回回二法均不準。對這一次的測驗日食活動,在清代檔案中有這樣一段記載:“內閣大學士批日:經與大臣等會同置設觀測儀器測驗,大統歷錯一半,回回曆差一時,西洋新法吻合,時刻分秒,毫釐不爽。明朝二十年來不用新法,我大清國不過施行幾日,一測即驗,猶如合對兵符,真可謂為神奇者也!全可盡心詳錄新法,以傳為萬年之楷模。” [3]  湯若望的新法一矢中,使湯若望深受清廷信任。當年十一月,湯若望奉命掌管欽天監印務,一應進歷、占候等項,悉聽湯若望決斷。
順治二年,湯若望對《崇禎曆書》進行了修改,又加進部分新作,編了《西洋新法曆書》。同時,湯若望在欽天監組織各官學習西洋新法,定期進行考核,檢查學習情況。順治十一年,湯若望疏稱:“去歲八月內,考試屬員,學精新法者已多。今年三月內又考試學習者,亦皆諳曉。其天文漏刻之官,亦習新法。” [4]  由於湯若望主持欽天監工作成績顯著,不斷獲得晉級封爵,在成為欽天監最高長官監正之後,歷任太常寺少卿、太僕卿、太常寺卿、通政使司通政使,秩正一品。順治帝賜號“通玄教師”,先後加封其為通議大夫、光祿大夫等。 [5] 
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直接掌管欽天監工作的西洋人。湯若望的精通天文曆法是他最好的進身之階,使他在清廷中獲得了相當高的地位,又得寵於順治帝福臨。順治帝賞銀給湯若望重修了宣武門天主堂,又賜親筆所書“通微佳境”堂額,恭懸於教堂,還給撰寫碑文,鐫刻於教堂門前。這些都成為湯若望及在華傳教士們傳教的最有利條件。當時在北京和外省共有舊建、新建天主堂三十座,分佈於北京及山東、安徽、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湖北、陝西、山西、河南等地,各天主堂均有西洋傳教士傳教。而“每堂每年六十餘會,每會收徒二三十人,各給金牌、繡袋,以為憑驗。” [6]  據湯若望自己講:“凡入我教之人,各給《教要》一冊,及銅像、繡袋、會期。一年收徒二百餘人。一月四會,講演天主教。” [1]  據西洋傳教士畢嘉統計,“1651年(順治八年)至1664年(康熙三年)的十四年間,全國領先入教者,至少有十萬零四千九百八十名,而在這以前,自1581年(明萬曆九年)至1650年的七十年中,卻僅有十五萬人左右。” [7]  入教者既有達官貴人,也有太監、百姓,既有男,也有女。在湯若望得寵的這一段時間裏,天主教在中國發展很快,影響也迅速增長。但天主教在中國的迅速發展及推行西洋新法,又恰恰成了引發本案的客觀原因。 [5] 

康熙曆獄事件起因

順治十三年,楊光先從歙縣來到北京,他於十五年見到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畫像,才肯定天主教就是耶穌教,“從此即有彈劾之念” [8]  。楊光先對天文曆法並不精通,“既不會計算,又不能作出任何使人看到他的學説的試驗。” [9]  楊光先也承認自己“但知推步之理,不知推步之教”,“但知歷之理,而不知歷之數”,也“未習交食之法” [10]  ,楊光先自稱是“聖學”的崇拜者,由他自己撰寫而由其侄王泰徵署名的《始信錄·序》説:“先生(即楊光先)之真奇,不在於劾權要,而在於尊聖學。” [11]  楊光先説:“若是皇上敬天法祖,尊經黜異,直接堯舜禹湯文武周孔之脈,帝王之學唯皇上獨得。” [12]  他的這種思想代表了墨守成規、沿循舊制的保守勢力利益。他認為天主教是一種“邪教”,而湯若望的歷法“件件悖理,件件舛謬”,用百刻計算的方法是“歷代成法”,不能變更,而以九十六刻計算是“西洋之法”,必不可用。他主張“寧可使中夏無好曆法,不可使中夏有西洋人” [13]  。楊光先的頑固守舊的思想主張,乃是引發本案的主觀原因 [5] 
楊光先經過一段時間的準備,於順治十六年五月作《摘謬論》一文,摘湯若望新法十謬,又作《選擇議》一文,摘湯若望選擇榮親王葬期不用正五行,反用洪範五行之謬,並親赴禮部呈告。當時,禮部尚書渥赫、王崇簡認為,“楊光先為曆書事呈請題疏、因六部從無代人具疏之例,故將其原呈退回。” [8]  當年,楊光先又作《辟邪論》上、中、下三篇,刊行五千餘冊,批駁天主教,指出天由二氣結撰而成,並非天主所造。耶穌是彼國謀叛之罪魁,因事露而被正法,絕非造天聖人。 [14]  倘若天下之人,“只愛其器具之精工,而忽其私越之幹禁”,那就無異於“愛虎豹之文皮,而豢之卧榻之下” [15]  。同時,楊光先又作《中星説》等篇章,指責湯若望私自更改羲和之法。順治十七年,楊光先又作《正國體呈》一文,於五月二十三、二十七日,兩次親赴通政使司具投,被通政使司正卿雅布蘭等駁回。同年十二月初三日,楊光先又赴禮科控告湯若望在《時憲曆書》封面上題寫“依西洋新法”五字,目的是“借大清歷以張其西洋,而使天下萬國曉然知大清奉西洋之正朔”。並説湯若望借西洋新法陰行邪教,而“謀奪人國是其天性,今呼朋引類,外集廣澳,內官帝掖,不可無蜂蜇之防”。 [8]  從以上不難看出,楊光先是從天文曆法乃至天主教等諸方面,對湯若望全面進行抨擊。只是因為福臨帝尚在位,湯若望寵遇正隆,所以楊光先雖曾多次呈告,但都未予受理。
康熙初,湯若望經與在京傳教士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等商量,讓欽天監夏官正李祖白執筆,撰寫了《天學傳概》一書,刊行五六十冊。《天學傳概》是針對楊光先指責天主教為邪教之説,説明天主教並非邪教,而是正教。據李祖白講,明朝崇禎皇帝曾賜給湯若望“欽褒天學”匾額,所以稱天主教為天學。《天學傳概》一書稱,“天主上帝開闢乾坤,生初人男女各一。初人子孫聚居如德亞國。”其後生齒日繁,散走世界各地,而“在中國為伏羲氏,乃中國之初人,實如德亞之苗裔”。如德亞國即猶太國。又有國子監助教許之漸於康熙三年(1664年)正月間為《天學傳概》一書作了序。

康熙曆獄事件經過

《天學傳概》一書刊行後,楊光先馬上作出反應。康熙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他先寫信給許之漸,指斥天主教是邪教,《天學傳概》是妖書,敦促許之漸舉揭。但許之漸認為《天學傳概》中並無謬論,他所寫的序言也沒有不妥之處,拒絕舉揭。七月二十六日,楊光先再赴禮部具投《請誅邪教狀》,控告湯若望“假以修歷為名,陰行邪教,延至 今日,逆謀漸張,令歷官李祖白造《天學傳概》妖書,謂東西萬國皆是邪教之子孫,來中夏者為伏羲氏,六經四書是邪教之法語微言”。“又有邪黨於濟南、淮安、揚州……並京師,共三十堂,香山岙盈萬人,踞為巢穴”,他們“內外勾連,謀為不軌”,請求朝廷早日剪除,以免養虎貽患。楊光先又將《天學傳概》一本,《邪教圖説》三本、金牌一面、繡袋一枚、會期一張、順治十八年漢字黃曆一本、《正國體呈》稿一本、《與許之漸書》稿一本,一併具呈禮部,要求依律正法。
八月初五日,清廷密旨禮部會同吏部審訊湯若望。康熙三年八月初六日,審理開始,前後經過禮、吏、兵、刑、三法司等衙門,以及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等反覆會審,經過近一年時間,方才結案。 [5] 
康熙三年八月初六日,禮、吏二部開始正式審理本案,十一月十一日,禮、吏二部提出瞭如下處理意見:
一,通微教師、通政使司通政使、欽天監掌印湯若望,擬以革職,交刑部議。西洋傳教士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擬交刑部議.天主教徒太監徐乾,擬交刑部議。湯若望義子潘盡孝,係為武職,擬交兵部議(兵部議擬革職戔也交刑部議)。《天學傳概》執筆者夏官正李祖白,擬以革職,交刑部議。《天學傳概》作序者國子監助救許之漸,擬以革職。欽天監監副周胤,擬以革職。天主教徒春官正宋可成、中官正劉有泰、秋官正宋發、冬官正朱光顯、保章正尹凱、張文明,俱擬革職。原告楊光先,擬交刑部議。其他與本案有關人員,如原通政使司通政使現左都御史覺羅雅布蘭、原禮部尚書渥赫、王崇簡,以及禮科給事中徐星等,擬免議。
二,各省教堂西洋人仍在傳教,收納教徒,請密敕各該督撫緝拿西洋人,押解京城,擬交刑部議罪。
三、湯若望所住天主堂,理應拆毀,因欽命賞銀湯若望修理該堂,且又鴯給碑文。所以,擬仍留存該堂,僅毀天主畫像等物。又利類思所住東堂,雖系欽派佟吉購房所賜,但伊等拆毀原賜之房而建堂。所以擬將利類思等所住東堂以及阜成門外教堂,一併交工部拆毀。
四,擬將湯若望、利類思等所住兩處教堂內現有西洋教畫像、書籍並《天學傳概》書版,俱行焚燬。
五,雖欽免查議入教之人,但發給伊等銅像、繡袋、會期、《教要》、《天學傳概》等,理應俱行查收,送交禮部銷燬。凡為外省者,可飭交該督撫嚴行查收銷燬。其在省天主堂、西洋教畫像、書籍等,亦應交該督撫銷燬。
六,居住香山岙西洋人去留問題,請一併密敕廣東督撫核擬議疏,另行議擬。
七,捐銀西洋人修建教堂的佟國器、許纘曾二人,俟押解到京時,擬另議疏(後作革職處理) [8] 
十一月十九日,題本批紅:楊光先所告邪教等案既皆屬實,可免交刑部。在省西洋人,着免緝拿,可送至京城議奏。拆毀天主堂一案,俟本案議結之日,着復請旨。餘俱依議 [8]  。康熙三年十二月間,刑部審理本堂,提出如下處理意見:湯若望、李祖白、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徐乾、潘盡孝共謀立邪教,又編造新書,蠱惑眾人屬實。所以,主犯湯若望,擬以立即凌遲處死。從犯李祖白、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潘盡孝,各杖四十,流徒寧古塔。徐乾系滿洲包衣,擬加枵三個月,打一百鞭 [8]  。題本批紅着三法司核擬具奏 [8] 
康熙四年正月二十日,禮部尚書祁徹白等審理誤選業親王葬期一案後,又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湯若望、李祖白既然在刑部受審,擬將此案並交刑部議。
二,宋可成、朱光顯、宋發、劉有泰擬交刑部議。
三,漏刻科杜如預、五官挈壺正楊宏量,俱擬革職,交刑部議。
四,原監副賈良琦及劉有慶,既已故去,擬無庸議。
五,劉有慶子博士劉遠、宋可成弟博士宋可禮,俱擬革職。賈良琦子監生賈文鬱、劉有慶子監生劉奎,俱擬罷黜。以上四人,俱交刑部議。
六,劉有慶、賈良琦、杜如預、楊宏量、李祖白、宋可成、朱光顯、宋發、劉有泰等九人無官閒散子弟,亦擬並交刑部查議 [16] 
題本批紅依議 [16] 
康熙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尚書尼滿等審訊湯若望等人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俱擬凌遲處死。
二,劉有慶、賈良琦既已故去,擬無庸議。
三,劉有慶子劉必遠,劉奎、賈良琦子賈文鬱、宋可成子宋哲樸、李祖白子李實、湯若望義子潘盡孝,俱擬斬決。
四,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等人不及歲之子,並妻室、家人、地畝、財物等,均交該員嚴查入宮。
五,宋可成弟宋可禮,又杜如預等之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一處之人,並伯叔兄弟之子,已諮五城及浙江等四省督撫詳查緝拿,一俟到部,將與宋可禮一併詳查議報 [17] 
題本批紅:着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詳擬具奏 [17] 
康熙四年三月十三日,和碩康親王傑書等經過會議之後,同意刑部意見。題本批紅湯若望系掌印之官,於選擇事情不加詳慎,輒爾鈐印準行,本當依擬處死,但念專司天文,選擇非其所習,且效力多年,又復衰老,着免死。杜如預、楊宏量本當依擬處死,但念永陵、福陵、昭陵、孝陵風水,皆伊等勘定,曾經效力,亦着免死。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並干連人等,又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並於連人等,應得何罪,仍着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再加詳復分別確議具奏 [18] 
康熙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禮部題報刑部如下處理意見:湯若望案內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徐乾,因恭遇康熙四年三月初五日恩赦,俱行免罪開釋 [19]  。題本批紅:湯若望等所供奉天主畫像,不焚燬,給還伊等,但不準供奉。利類思等所建之堂,在省之堂,俱停拆毀,可準住入 [19] 
康熙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和碩顯親王富綬等議政王大臣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種意見:因湯若望專司天文,選擇非其所習,又杜如預、楊宏量勘定永陵、福陵、昭陵、孝陵風水,欽命免死。奉此,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俱擬責打四十棍,其家口妻孥一併流徒寧古塔。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伊等專司選擇,卻用不當用又顛倒五行之洪範一書進行選擇,故前俱擬凌遲處死。湯若望等,既俱着免死,則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亦俱改擬立斬,其妻室、不及歲之子,以及家人、房屋、田地、財物等,俱行入官。現有查獲劉有慶子劉必遠、劉奎、賈良琦子賈文鬱、宋可成子宋哲樸、李祖白子李實、湯若望義子潘盡孝,皆系千連人員,俱擬免死,俱行責打四十棍,其家口妻孥一併流徒寧古塔。杜如預、楊宏景等祖孫父子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伯叔兄弟之子,一俟查送前來,亦將責打四十棍,流徒寧古塔。
另一種意見: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及其家口、妻孥,一併流徒寧古塔。為首三人,既已欽命免死,則將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亦擬免死,俱行責打四十棍,並其家口妻孥一同流徒寧古塔。宋可成子宋哲樸,李祖白子李實、湯若望義子潘盡孝,伊等皆系千連人員,俱擬免罪。皆隨其父流徒。劉有慶,賈良琦已死,其妻孥亦並流徒。杜如預,楊宏量案內干連之祖孫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伯叔兄弟之子,俱擬免議查拿 [20] 
題本批紅: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俱着即處斬。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俱着免打流徒。伊等之罪,既供着免,其湯若望義子潘盡孝,及與杜如預、楊宏量干連族人責打流徒,亦着俱免。餘依前半所議 [20] 
康熙四年四月初一日,吏部尚書阿思哈等為立春前日起管事,對有關人員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張其淳,擬以革職,交刑部議。
二、已死欽天監官員潘國祥、朱廷舒、張光祥、左雲和、周世昌、黃道隆、盛明,擬無庸議。周世瑞、徐虎、鮑英齊、歐吉武、司爾畦、周世泰、張衞應等,應當革職交刑部議,但念伊等之罪皆在康熙四年三月初五日赦前,故擬俱免罪 [21] 
題本批紅 [21] 
康熙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禮部尚書祁徹白等為安插西洋傳教士事,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從各省送來北京的西洋傳教士慄安黨等二十五人,仍驛送廣東總督,待安插香山岙西洋人後,亦將伊等安插之。二,湯若望、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亦擬一併遣送 [22] 
題本批紅:慄安黨等二十五人,着照所議送回廣東。湯若望、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着仍留此。其送回廣東者,着該督撫不時嚴查。其留此地者,着爾部不時嚴查。恐彼仍傳邪教行亂,亦加飭交繼任各官防範 [22] 
至此,湯若望案內所有關聯人員,都已處理完畢。 [5] 

康熙曆獄事件結果

湯若望被革職後 [1]  ,於康熙五年七月病逝於寓所,湯若望多年培養起來的能夠推算新法的骨幹隊伍也完全瓦解。同時,楊光先於康熙四年四月初七日出任欽天監監副,八月初五日升任監正。他引昊明煊為監副,以大統術治歷,停止推行新法。從表面上看,楊光先似乎已經獲得了完全勝利,但實際上本案並沒有真正完結。 [5] 
楊光先主持欽天監工作之後,錯誤連續不斷,康熙帝知道楊光先實難勝任,便決定起用南懷仁治理曆法,又經大學士圖海等與欽天監官員共同測驗立春、雨水、太陰、火星、木星,結果“南懷仁所指,逐款皆符,吳明烜所稱,逐款不合” [23]  。於是,康熙八年三月,清廷任命南懷仁為欽天監監副,將康熙九年的一切曆書等交給南懷仁推算,從此又開始用九十六刻推算的歷書。又根據南懷仁的建議,將無象可推的紫氣星不再編入七政曆書內,對推算曆法並無用處的候氣舊制,亦令停用。不久,南懷仁、李光宏呈告楊光先依附鰲拜,捏詞陷人,將歷代所用的洪範五行稱為滅蠻經,致李祖白等各官正法,湯若望等無辜下獄。因此,當年八月十一日,康親王傑書等議政大臣議複稱:楊光先系妄生事端,殃及無辜,捏造無影之事,誣告湯若望謀叛。至於供奉天主,系沿伊國舊習,並無為惡實跡。決定恢復湯若望的“通微教師”之名,照原品賜卹,給還教堂基地,但仍禁止傳教士們聚會,或散發《天學傳概》,以及銅像等物。許纘曾等受革職處分官員,准予復職。李祖白等被處死的五人,照原官恩恤。所有流徒子弟,准予取回,有職者復職。李光宏、黃昌、司爾畦、潘盡孝等原受降革之職,仍行給還。康熙帝指示説,除南懷仁等照常自行奉教外,恐直隸各省復又立堂入教,仍着嚴行曉諭禁止。餘依議。至此,湯若望案基本平反。而楊光先本人,原議擬處死,但康熙帝念其年老,從寬免死,發遣回藉,尋死於途中 [24] 

康熙曆獄爭論要點

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湯若望、楊光先多次在法庭上交鋒,楊光先從天文、曆法、地理、宗教諸一方面對湯若望進行批駁,湯若望也針鋒相對地予以駁斥。現將雙方爭論的要點羅列如下:
1、進歷之爭
中國曆代王朝都很重視制訂曆書,視其為國家興盛之象徵。楊光先指責湯若望只呈進200年曆書,是其不忠,因為“天將篤祜皇家,享無疆之歷祚” [25]  ,應該推算出“萬年曆書,才能謂為臣子”。湯若望指出,以新法推算出的歷書,“不僅有二百年,亦有無疆年表”,之所以分為前二百年曆書後二百年曆書,只是為了方便而已。 [26] 
2、《時憲曆》封面上題寫“依西洋新法”五字之爭
楊光先説,湯若望敢於在頒行天下的《時憲曆》封面上特書“依西洋新法”五字,是“暗竊正朔之權以予西洋,而明謂大清奉西洋之正朔也。”“是借大清之歷,以張大其西洋,而使天下萬國曉然知大清奉西洋之正朔.實欲天王西洋而魯大清也。” [15]  湯若望指陳,在《時憲曆》封面上所寫“依西洋新法”五字,是“掌印戈承科之事”,並非他自己有意書寫 [8] 
3、時刻之爭
楊光先説,按舊法將一晝夜分一百刻,再分為十二時,每時為八刻三十三秒三二微三十三纖三芒。而新法不知計算秒微纖等數,將一時改為八刻。又説,中國“自古不用九十六刻,而用百刻計算”,這是歷代成法。湯若望説,將百刻分為十二時,必有餘數,難以計算。將九十六刻分為十二時,則無餘數,不難計算。太陽行一晝夜,或以百刻計算,或以九十六刻計算,均不增減,區別僅在於計算之複雜與簡便 [27] 
4、置閏之爭
楊光先指責新法於順治十八年置閏七月是錯誤的,應置閏十月;湯若望則堅持應置閏七月,而置閏十月是錯誤的。為此,湯、楊二人在法庭上進行了一次辯論。楊光先説,“月之內有一節氣,有一中氣,此常月之法也。有一節氣而無中氣,則以上半月為上月中氣,下半月為後月之節氣,此置閏之法。”據此,他進一步分析順治十八年曆書,他説,若照新法推算,閏七月十四日酉時正初刻交白露,八月節。那麼,十四日以前作七月用,十四日以後作八月用,這就是有節氣而無中氣的置閏法。但是,新法又定十二月十五日申時正三刻交立春,正月節。倘若果真如此、此月有節氣而無中氣,與置閏七月法相同,豈不是一年有兩個閏月嗎、而實際上,順治十八年實閏十月,新法謬閏七月 [28]  。湯若望説:“凡閏之月,太陽之躔某官,先後會月者三。是本月之內,太陽不及交宮,因無中氣,遂置為閏月。乃舊法置閏,用平節氣,非也。新法用太陽所躔天度以定節氣,與舊法不同。”他指出,“某月中氣若見於下月內,則某月無中氣,仍屬下月之中氣,故置上月為閏。”因此,“順治十八年七月之後一月,應為八月,但八月之中氣僅見於下月初,是以置七月之後一月為閏七月。至十二月之中氣,即見於十一月三十日,又怎可以置十一月為閏?”他進一步指出,“所謂中氣者,即指進入宮宿矣。每月皆有宮宿,不可有誤。十一月之後一月,已入十二月宮宿,而七月之後一月,尚未進入八月宮宿。是以,置閏七月者,無所質疑矣。” [28]  因此,置閏十月謬。審理此案的各大臣對二人觀點孰是孰非無法判斷,所以又傳欽天監各官博士等二十餘人,當堂訊問順治十八年應如何置閏。結果,有人按新法推算,應置閏七月;有人按舊法推算,應置閏十月,終無定論。
5、節氣之爭
楊光先説:“按節氣,當從赤道十二宮均分,每一節氣該一十五日二時五刻一十七秒七十微八十三纖。今新法以黃道闊狹之宮算節氣,故有十六日、十五日、十四日之差,所以置閏、立春皆錯”。湯若望説,舊法平分節氣,以十五日為限,此與天數不合。新法則按天度推算,或十四日,或十五日,或十六日置一節氣,多寡不一。” [29] 
6、二至二分之爭
楊光先説,至分之數,時刻均齊,無長短不一之差。自冬至至夏至,夏至至冬至,自春分至秋分,秋分至春分,均為一百八十二日七時半。這是因為太陽日行一度所致矣。湯若望説不然,自冬至至夏至為一百八十二日二時,夏至至冬至為一百八十三日一時弱。自春分至秋分為一百八十六日九時二刻十分弱。秋分至春分為一百七十八日五時五刻五分。這是因為太陽之行遲疾所致 [30] 
7、太到行遲疾之爭
楊光先説:“太陽之行,原無遲疾,一晝夜實行一度。夏至太陽躔申官參八度,參八出寅宮入戌,晝行地上度二百一十九度弱,故晝長。夜行地下度一百四十六度強,故夜短。苟因夏至之長而謂太陽之行遲,則夏至之夜短,太陽應行疾矣。遲於晝而疾於夜.有是理乎?冬至太陽躔寅宮箕三度,箕三出辰宮入申宮,晝行地上度一百四十六度強,故晝短。夜行地下度二百一十九度弱,故夜長。苟因冬至之晝短而謂太陽行疾,則冬至之夜長,太陽應行遲矣。疾於晝而遲於夜,有是理乎?” [31]  湯若望説:“晝夜之分,歷家皆從子午起算,一歲行度,日日不等,其差較一刻有奇。新法獨明其故有二,一緣黃首道夏遲冬疾,差四分奇。一緣黃赤二道,廣狹不同距,則率度必不同分也。” [31]  又説:“夏至晝長夜短,冬至晝短夜長者,與太陽之行遲疾有關,即與夏至太陽在地上所行軌道長,在地下所行軌道短有關。冬至反之,在地上所行軌道短,在地下所行軌道長。天下各省晝夜長短不一,北辰與各省相距亦不一。若接楊光先所言地為方者,則各省北辰高應為相同。誠然如此,各省晝夜長短亦為相同矣。楊光先言太陽入戌,行地上度二百二十九度,誠然如此,各省所見北辰皆相同矣,豈有此理?楊光先所言冬至、夏至亦皆非矣。” [31] 
8、更調觜參之爭
楊光先説,四方七宿,俱以木、金、土、日、月、火、水為次序。“今湯若望更調參水猿於前,觜火猴於後,古法火水更調矣”。 [32]  湯若望説:“在《恆星曆指》、《新法表異》以及順治十四年呈部聲明中皆言稱,將火、水分為觜火猴、參水猿者,皆系人為定編次序矣。諸曜漸次東移,實行天度,自然於新法內定參水猿在前,觜火猴在後。查諸考論,務必從天,每日抬頭可見,仝以為憑,無須多言。若按火水次序,不更調參水猿於前,觜火猴於後,則必不合於天。” [32] 
9、刪除紫氣之爭
楊光先説:“古無四餘,湯若望亦云四餘自隋唐始有。四餘者,紫氣、月孛、羅喉、計都也。如真見其為無,則四餘應當盡削。若以隋唐宋歷之為有,則四餘應當盡存。何故存羅、計、月孛,而獨刪一紫氣?”又説:“夫紫氣者,乃東方木生之氣,萬曆丙辰年東方出現一道白氣,直衝紫微垣,經觀測後,奏以紫氣所變。不久,太祖皇帝興兵,不到三十年,世祖皇帝進入北京一統萬邦。紫氣乃我朝創業之吉祥星宿,而湯若望將四餘中獨刪去紫氣一餘,不知其為何意?” [32]  湯若望説:“紫氣一餘,已於順治十四年呈部説明過。紫氣於天上,欲測候,無象可明,欲推算,無數可定,欲論述,無理可據,明系前人妄增,後人傳會。唐以前未聞有此,唐以後皆棄而不用,故於《時憲曆》內不存留。至月孛、羅、計,皆言有理有數,故而留之,僅刪無理無數之紫氣一餘。”又説:“至該一道白氣,小的亦曾眼見,確為彗星在空中,非在天上,數月之後即散,故不可言其為紫氣。” [32] 
10、顛倒羅、計之爭
楊光先説:“羅、計自隋唐始有,而新法以羅為計,以計為羅。但不知若望何以知隋唐之羅是計,計是羅耶?羅屬火,計屬土,火土異用,生剋制化各有不同,令民何所適從?” [31]  湯若望説:“順治十四年曾將此事已呈部説明。羅喉、計都之名,原所有之,實因月之交行所致,故又稱為正交、中交,亦有稱為龍首、龍尾,或天首、天尾。蓋亦初宮為首,月行而交,謂為正交矣。以六宮為尾,月行而交,謂為中交,羅喉一星自初宮起計算,而計都一星則自六宮起計算,首尾分明,正中成次,楊光先何以妄言羅計顛倒?若光先言羅屬火,計屬土,則天上象體數理無憑可稽矣。” [31]  又説,所謂各有吉凶者,“惑世誣民,莫此為甚” [31] 
11、中星之爭
楊光先説,滿天星宿皆拱天而不動,惟獨七政日、月、金、木、水、火、土可動。若言二十八宿動而不在原處,則足見湯若望不知天象矣。又説,二十八宿及羣星皆隨天而行,一日過一度,久而久之,即為三百六十五日三時弱,比太陽差一分五十秒,比歲差矣。久而久之,經過六十六年又八月之後,天比太陽退度。湯若望説,宗動天自東往西移動,上列十二宮,此自古不變者。眾星天自西在東移動,只其移動甚緩,每歲各行五十一秒,須日久方有感覺。各星宿向東移動,久而久之,自然與宗動天錯開,故日歲差。所謂子、午、卯、酉四宮,則為不動者矣。星、房、虛、昂四宿,則為可動者矣。動則不在原處。又説,倘各宿不往東移動,何以堯時冬至太陽在虛,今時冬至太陽在箕,而虛東移五十度 [31] 
12、選擇榮親王葬期之爭
楊光先説,湯若望等人不用正五行選擇,而用洪範五行選擇柴親王葬期,因而年犯三殺,月犯生殺,日犯黨殺,時犯伏吟,四柱無一吉者。又説洪範五行,又名滅蠻經。湯若望等人則説,歷來選擇都用洪範五行 [33] 
13、立春前日起管之爭
楊光年説,每年十二個月,有二十四節氣,都以律管葭灰觀測,此乃定理。康親王傑書等也説,湯若望等不遵會典舊例,每年立春前日起管,謊疏春氣已應。湯若望説,飛灰觀測,置而不用已久。再者,地有硬軟乾濕不平現象,實難求其吻合。又説,定例於立春前日起管,況且立春前後,空氣中已有不冷不熱之地氣,此時春氣已應 [34] 
14、地球圓説之爭
湯若望曾刻印輿圖十二幅,標有宮分度數。楊光先見此極為惱怒,認為“天主教得行於中國”,就是因為推行“西洋新法”,而“新法之妄,其病根起於彼教之輿圖”,因此他把湯若望繪製的輿圖比喻為製造種種罪孽之根,而將自己的觀點比喻為一面鏡子,特撰寫《孽鏡》一文,以批駁湯若望的所謂錯誤觀點。楊光先的觀點,在今天看來是可笑的,但是科學尚不發達的古代中國,確實讓人解釋不清。譬如,湯若望刻印的輿圖是球體的,於是楊光先説,如果地球是大圓球,“萬國錯布其上下四旁,球之大小窪處,即是大小洋水附之”,那麼豈不是“球上土人之腳心,與球下國土人之腳心相對”嗎?“夫人頂天立地,未聞有橫立倒立之人”,只有“蜾蟲能橫立壁行,蠅能仰棲,人與飛走鱗介,鹹皆不能”。又説:“予順立於樓板之上,若望能倒立於樓板之下,則信有足心相對之國。”他又説,水是天下最平的,不平則流,“果大地如圓球,則四旁與在下國土窪處之海水,不知何故得以不傾?”難道有“圓水、壁立之水、浮於上而不下滴之水?”他又比喻滿盂之水説:“若望能側其盂而水不瀉,覆其盂而水不傾,予則信大地有在旁在下之國土”。不然,“則大地以水為平,而無似球之事”。他説,天和地“如二碗之合,上虛空而下盛水,水之中置塊土焉。平者為大地,高者為山嶽,低者為百川,載土之水,即東西南北四大海。” [35] 
15、天主教之爭
湯若望等人説:“中國之初人,實如德亞之苗裔,而來中夏者為伏羲氏。”又説,中國太古之時,曾有天主教,秦始皇焚書之後,天主教也在中國失傳。中國四書五經上所載“上帝”者,就是天主教所供奉的“天主”,上帝與天主,雖字不同,而義相同。“西漢元壽年間,天主耶穌降生,救贖世人,又派聖徒多莫來中國傳教”。他還説:“天主教乃全世界之正理”。楊光先説,天主教非正教,而是邪教。天主耶穌是叛國無君的賊,實如中國的白蓮、聞香邪教。又説,他們造傳的書,是蠱惑人心的妖書。又説,他們惑眾入教,以結人心,內外勾連,謀為不軌 [36] 
以上十五點,僅是湯若望,楊光先所持立場觀點的梗概情況,也是本案的中心議題。 [5] 
參考資料
  • 1.    《清史稿·列傳五十九·湯若望楊光先南懷仁》
  • 2.    武際可:《清初天文學上的一場生死鬥爭》
  • 3.    《滿文密本檔》第152卷第267頁
  • 4.    順治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湯若望題本
  • 5.    湯若望案始末--《歷史檔案》1992年03期   .中國知網[引用日期2019-08-16]
  • 6.    楊光先《不得已·請誅邪教狀》
  • 7.    《清代人物傳稿》上編第一卷第297頁
  • 8.    《滿文密本檔》137卷第1頁
  • 9.    《清代人物傳稿》上編第一卷第302頁
  • 10.    楊光先《不得已·叩閽辭疏》
  • 11.    楊光先《不得已·始信錄序》
  • 12.    楊光先'不得已·尊聖學疏》
  • 13.    楊光先《不得已·日食天象驗》
  • 14.    楊光先《不得己·辟邪論》
  • 15.    楊光先《不得已·正國體呈》
  • 16.    《滿文密本檔》149卷695頁
  • 17.    《滿文密本檔》150卷1565頁
  • 18.    《滿文密本檔》151卷385頁
  • 19.    《滿文密本檔》151卷969頁
  • 20.    《滿文密本檔》151卷1133頁
  • 21.    《滿文密本檔》152卷第49頁
  • 22.    《滿文密本檔》154卷747頁
  • 23.    《清聖祖實錄》28卷6頁
  • 24.    《清聖祖實錄》第31卷4一5頁
  • 25.    楊光先《不得已·摘謬十論》
  • 26.    《滿文密本檔》149卷455頁楊光先、湯若望口供
  • 27.    《滿文密本檔》149卷455頁、1229頁,150卷384頁,152卷785頁
  • 28.    楊光先《不得已·摘謬十論》,湯若望《新法表異》下卷,《滿文密本檔》37卷1頁,149卷455頁、 150卷 384頁
  • 29.    楊光先《不得已·摘謬十論》,《滿文密本檔》149卷455頁、150卷3頁
  • 30.    楊光先《不得已·摘謬十論》,《滿文密本檔》137卷1頁,149卷455頁、1229頁
  • 31.    楊光先《不得已·摘謬十論》,又《滿文密本檔》149卷455頁
  • 32.    楊光先《不得已·摘謬十論》,又《滿文密本檔》149卷455頁、150卷384頁,又康熙四年四月十二日刑部尚書尼滿等題本
  • 33.    楊光先《不得已·選擇議》,又《滿文密本檔》149卷695頁,150卷巧65頁,151卷891頁
  • 34.    《滿文密本檔》149卷455頁,150卷384頁,1026頁,152卷749頁
  • 35.    楊光先《不得已·孽鏡》
  • 36.    楊光先《請誅邪教狀、辟邪論、正國體呈》,又《滿文密本檔》137卷頁
  • 37.    清史稿·列傳·卷五十九  .古詩文網[引用日期202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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