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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鎖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為了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而制定,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行聽證。該規則共六章、四十三條(含附則),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10月17日國家國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暫行規則》同時廢止。
- 中文名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 施 行
- 2007年10月1日
- 根 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局 長
- 周伯華
目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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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總則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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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聽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屬於聽證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1]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行聽證,適用本規則。
[1]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四條
聽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設的法制機構具體組織。
[1]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行聽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二)公開、公正、效率;
(三)依法實行迴避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申請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註冊、撤銷特殊標誌登記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七條
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
採取口頭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八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聽證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籤署意見,也可以自接到告知聽證的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掛號寄出聽證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主持參加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指定。聽證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擔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當由其中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迴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有本規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等相關內容進行詢問;
(四)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宣佈結束聽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條
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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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及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的,必須有委託人的明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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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有權決定與聽證案件有關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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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準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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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聽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十九條
記錄員應當向到場人員宣佈以下聽證紀律:
(一)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三)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退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二條
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二)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
(四)互相辯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到場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鑑定、勘驗的;
(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確定相關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四)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四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四十一條
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的簡單經過;
(五)案件事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附則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四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保障聽證經費,提供組織聽證所必需的場地、設備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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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四十三條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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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7-10-21[引用日期201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