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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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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軍户是指司府州縣等行政系統所管轄的軍籍人口,主要包括衞所軍人在州縣原籍的家庭成員和衞所正軍的貼户等。
中文名
州縣軍户
釋    義
司府州縣等系統所管轄的軍籍人口
包    括
衞所軍人在州縣原籍的家庭成員等
職    責
遞補衞所正軍的缺額等

州縣軍户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遞補衞所正軍的缺額、部分資助正軍生理,而平時則與普通民户一樣,承擔所在裏甲的部分賦役,與衞所軍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

州縣軍户詳細介紹

中國古代世代從軍﹑充當軍差的人户。東晉﹑南北朝時﹐士兵及家屬的户籍隸于軍府﹐稱為軍户。軍户子弟世襲為兵﹐未經准許不得脱離軍籍。北魏亦有用俘虜充當的軍户。宋朝將應募充軍的人户稱為軍户﹐軍士年老退伍後除籍。軍户制度在元﹑明兩朝最為完備。
軍户的管理﹐自成系統。各種軍户的來源不同﹐管理辦法也不同。對蒙古軍户和探馬赤軍户﹐在有關萬户府或千户翼中設立奧魯官管理﹔對漢軍户﹐也設立奧魯官管理﹐但奧魯官由路府州縣的長次官兼任﹔對新附軍户則不設奧魯﹐由管軍官管理。政府對士兵只發給口糧﹑食鹽和衣裝﹐馬匹﹑兵器和其它費用均由其家供給。士兵的日常費用稱為封裝(椿)錢﹐每年由奧魯官向軍户收取﹐匯交中書省﹐再由中書省通知所在各行中書省支付有關軍人﹔後來﹐又採取各萬户﹑千户直接派人到各奧魯收斂的辦法。軍户因負擔出軍費用﹐在賦役上可得到一定的減免﹐如﹕ 税糧﹐四頃以內免納﹐以供軍需﹐四頃以上要交税。 雜泛差役﹐軍户全免。 和僱﹑和買﹐邊遠出征軍人全免﹐其餘軍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負擔﹐無物力之家可免。新附軍户則例外﹐不僅軍人本身支鹽糧﹐家口也可按月支鹽糧﹐因而他們佔有的土地與民户一樣﹐都要當差納税。漢軍户中﹐實行正軍户貼軍户制﹐即以兩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軍﹐其中丁力強者充軍,其餘出錢津貼。出軍者稱為正軍户﹐出錢津貼者稱為貼軍户。正軍户﹑貼軍户制的推行﹐主要因為軍户中貧富日益懸殊﹐貧者無力出軍﹐元朝政府可用這種方法使貧富相資﹐保證兵源。在蒙古軍户和探馬赤軍户中﹐並無正户﹑貼户之分﹐但被釋放的驅口﹐通常即成為原使長(驅口所有者)的貼户﹐實際上仍保持一定的依附關係。這種貼户與漢軍的正户﹑貼户關係有所不同。新附軍户中也沒有正户﹑貼户之分。

州縣軍户户籍情況

商城縣,系明成化十一年(1475年)四月析固始縣西南永豐鄉和青峯二鄉所置,隸河南布政使司、汝寧府光州。嘉靖三十年(1551年),時任知縣萬炯修成《商城縣誌》,計8卷,其中第三卷《圖籍志》之《軍匠》詳細載錄了本縣1521名應繼軍户(待役軍户)的姓名、所在鄉里及其應役衞所,是研究明代州縣軍户的重要資料。
在中國絕大部分州縣,軍籍户是除民籍户以外最多的人户,其管理屬府州縣行政管理系統,但主管軍事的兵部也會部分參與。根據規定,黃冊編審通過裏甲組織進行,由政府制定統一單冊,由民户親報,甲首核總,里長總彙,匯冊達縣,以縣為單位呈送府、布政司,並轉呈於兵部。關於州縣户籍黃冊管理的研究,學界前仁已取得不匪成就,茲以商城州縣户口管理資料略論己見。
明代的商城全縣共計“鄉二里二十六”。(原書《圖籍志》正文作鄉五里二十六, 與實際所載及康熙二十九年《商城縣誌》卷二《建置·鄉里》不附,實為“鄉二”)從《商城縣誌》看,全縣軍户排列順序並沒有以“鄉”為單位,“鄉”級建置在黃冊編審中並沒有發揮作用,二十六里前四里商城、隆溪、太(泰)蘇、胡太(泰)屬永豐鄉,排在第五、六位的隸青峯鄉,而青峯的另外四里則排在最後四位。各里軍户應役衞所並沒有全縣綜合統計,而是以“裏”為單位整理。在全部二十六里彙總中,只有兩裏出現了同一衞所的軍户分開記錄的情況,一是獨山鄉的雲南右衞,二是和豐鄉的寧山衞,其餘則是將同一裏在同一衞所的應役軍户歸類彙總。這兩類特例,筆者認為應屬誤記,因為在《圖籍志》中存在不止一處不規範記錄,如衞所名稱不準確,胡太裏前三衞是陝西左衞(4人)、陝西右衞(3人)、陝西后衞(2人),估計是“西安左衞”、“西安右護衞”和“西安後衞”的誤記;有一些可能是書寫錯誤,如“武成衞”作“武城衞”、“曲靖衞”作“曲清衞”、“潮州衞”作“朝州衞”、“美峪千户所”作“美谷千户所”等。其中還存在着大量諸如西安衞、瀋陽衞、大同衞等不準確的記載。
當然有一些裏對州縣軍户的管理實行了有效的方法,如對分佈不同地區、易混淆的衞所加以標註。在官山裏,就出現了南京瀋陽衞、北京瀋陽衞和直隸瀋陽衞的記載。據顧炎武考訂,明代以“瀋陽衞”命名的衞所有六個,“左、右二衞京,中衞在遼東,中屯衞在河間府,右衞在和州,中護在山西潞安府”。類似例子還有北京神策衞、南京應天衞、湖廣寧遠桃川千户所等。
此處的“裏”顯然具備了裏甲制度中裏、甲的基本職能,至於它是否嚴格按制度去執行,卻值得探討。從商城縣全縣裏數變化看,成化十一年(1475年),商城縣始建,計4501户,32裏,每裏近140户,如果算上畸零户,尚屬正常。但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全縣5404户,僅置26裏,每户高達280户則定有隱情。另外,根據一軍户出一正軍的原則,每户通常一名應役軍丁(三户貼一者可能有兩個應役軍丁)來考查,此處的“裏”也難解釋為典型裏甲,因為陽山裏有應役軍丁103人,雙溪裏有113人,方山裏最少也有38人。
《商城縣誌》所載《圖籍志》共記載了1521户軍户的所在鄉里及應役衞所。這裏的軍户,準確地説應當是屬州縣行政系統管轄的每一軍户的成丁之一,他們是遞補特定衞所正軍缺額的預備人員,一旦他們所對應的正軍失額,衞所中又無餘丁可補,圖籍中所載的軍户就要應遞入伍,然後再從本家族中另找一個作替補列入軍户名單。
嘉靖三十一年,商城縣共有5404户,其中軍户為1521户,軍户比例為28.1%。那麼這一比例是高還是低?明代州縣軍户在全部户口中究竟能佔多大比重?這是一個頗為重要的問題,因為它直接涉及到衞所軍隊的規模問題。曹樹基先生提出了“軍户縣”“民户縣”的概念,對研究明代軍民户籍是一個重要貢獻,但其推理方法及結論均有商榷之處。如他説:“根據上引《明史》中的兩條記載,可以推測該地(河南——引者注)軍户的數量和比例應該高於浙江和山西,可能與山東、湖廣兩省類似,即軍户的人口超過了民户人口,可以稱之為‘軍户省’。”本文暫不對全國各司州縣軍户比例一一考證,僅以商城所在的河南布政司闡明自己的想法。
天一閣明代地方誌選刊、天一閣續刊、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誌彙刊、稀見中國地方誌彙刊和國家圖書館館藏膠片等現存河南明代地方誌計37種,順治、康熙兩朝河南方誌25種,有關州縣軍户記載的20餘個州縣表明:商城縣所在的汝寧府的軍户比重普遍較高,但最高的商城縣也僅為28.1%,真陽縣為25.1%,光山縣為20.2%。歸德府之夏邑、永城和歸德州,軍户佔總户數比例分別為11.8%、16.4%、13.9%;開封府的太康、鄢陵、蘭陽、臨潁、沈丘五縣分別為12.2%、13.3%、10.2%、11.4%、35.8%(以上三府資料均來自於天一閣方誌相關記載,不再標明出處)。據萬曆《衞輝府志》載,衞輝府的輝縣新鄉、汲縣、胙城、獲嘉、淇縣的軍户比例均沒有超過10%。筆者估計這一時期河南軍户總體比例超過15%的可能性不大,根本稱不上“軍户省”。
軍户所佔比例與州縣軍户家庭規模及軍户婚姻生活有密切的關係。為保證足額“繼丁”,明政府規定,軍户嚴禁析產分户。成化六年,“令軍户不許將弟男子侄過房與人,脱免軍伍。弘治十三年(1500年)奏準,軍户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户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正犯發煙瘴地面,裏書人等發附近衞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⑥在正常情況下軍户家庭規模要略大一些。與此同時,民户家庭規模卻有不斷縮小的趨勢,他們會為規避差徭而析產分户,如蘭陽縣人李希程對本縣情況深有體會:“户口漸增,由分户所致,非實增也。”他還賦詩一首:“瘠地瀕河歲未登,新來賦役重難勝;各分版籍求規避,誰解翻為户口增”。民户上升幅度總體上快於總户數增長速度,雖然軍户户數也有下降趨勢,但相對要穩定一些,其所佔比重則呈明顯的下降。如歸德府在天順六年(1462年),總户口1851户,軍户420户,軍户佔22.7%;而嘉靖二十二年則是13.9%。而在太康縣,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軍户數為517户,成化八年為540户,弘治五年為550户,弘治十七年560户,嘉靖元年(1522年)為557户,在130年裏增長40户,而同期民户數由1207户增長至3962户。必須指出的是,縣誌的編寫者大抵是從舊志或從未認真審核的黃冊上抄襲而來的,因此很難保證它的真實性。如沈丘縣弘治十一年的户籍“皆紙上虛籍,名有而實無也”。十五年大造黃冊,仍隨原報虛籍。嘉靖元年大造,“有全失去地而糧存者,有地少而糧重者,仍存其籍,故謂虛户……實民軍民等籍1119户,人逃糧存户222户”。在開列各類户口人數時,縣誌籍冊仍將逃亡人户匯與現在人户一同開列。這種情況在全國比較普遍。
儘管如此,通過對户籍管理及軍户比例的分析,每裏都有為數不少的、家庭規模較大的軍户家庭,且一些軍户還頗為富有。雖然許多民户拒絕與軍户通婚,會影響到他們的婚姻狀況。實際上,由於明代男女比例失調,貧窮男丁無妻者為數確實不少,但非軍户獨然。州縣軍户身份對他們婚姻的影響程度絕不可估計過高。

州縣軍户來源分佈

來源及應役衞所的分佈
《商城縣誌》 卷三《圖籍志》和卷五《人物誌》之《武弁》提供了豐量的應繼軍丁的應役衞所的名稱和原籍商城(固始縣)的或故去、或仍在各內外衞所任職的官籍軍户情況,現通過分析這些材料,來洞察州縣軍户的來源和應役衞所分佈之間的密切關係。
明初軍户的來源以世襲元代軍籍、從徵、歸附為最。明承元制,以籍定役,朱氏政權規定故元軍户身份不變。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徐達攻大都,“封府庫圖籍”以資國用⑩。洪武二年,宣佈“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户,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三年,令户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佔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衞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從徵與歸附是新軍户產生的重要途徑。各地農民軍、地方武裝和元朝舊將士成為朱明王朝的統治力量,他們聽從新政權的遣差征戰各地,其子孫後代也隨從遷播四方,並形成後來州縣軍户應役之衞所的最初分佈。如商城縣(明初屬固始縣)隆門裏的軍官餘恩銘、雙溪里人高達、太蘇里人汪銘都曾於1358年率元朝軍事重地——縣南的金剛台山守軍“歸降”明朝,並跟隨新主大軍征戰,子孫廕襲,遂分佈於各衞所任職。這些衞所武職任職集中的地區,也恰是衞所軍士和州縣軍户應役衞所分佈最集中的地區,如寧夏衞、潼關衞、清浪衞、興州諸衞、汝寧千户所、甘州諸衞、涼州衞等。
抽集與垛集則是明初增補軍士的兩種主要方式,各地均存在着從州縣民户中強行抽垛為軍的現象。沈丘縣軍户的主要來源是洪武四年、十七年、二十一年的垛集,並附以“因罪充配”者。鄧州千户所首任鎮撫官孔顯於洪武四年“籍軍千人,千七百户有奇”,開始了明初鄧州的軍民共治。據《尉氏縣誌》載:“祖宗創業之初,軍多出于歸附、投充而已,定國之後,以作奸犯科者配隸各衞分焉……尉氏軍户屬部院司府。”丘矵認為,明初軍丁“內地多是抽丁垛集,邊防多是有罪謫戍”。稍後,政府為補充日益缺失的衞所軍額,在罪犯身上大做文章。弘治元年,巡撫河南監察御史文貴建議擴大罪犯的充軍範圍,具體包括:第一,編罪囚以足兵戎。“除文武職官、監生、旗軍校尉勇士力士、天文生等項,仍照見行事例發落,其餘……悉發本犯原籍附近衞分充軍,一年之內,奚止數千,數載之間,收集多矣。足兵之道,此其大端也……”第二,發礦賊以實邊衞。“河南永寧、盧氏等縣一帶山場,各有封閒礦洞,往往各處人民聚眾盜取……再犯免其枷號,不問軍民舍餘,系河南籍貫者,發遼東東邊衞……各充軍,家小隨往。”這些盜礦者少則二三百人,多則七八百人,如此既可足兵,又可懲惡。此法實施後,某種程度上會影響衞所軍士駐地的某些變化。
除卻軍户的來源,衞所軍士的征戍、調撥以及衞所的整合都會影響到州縣應繼軍的應役衞所的地理分佈。
明初,南北戰事均為吃緊,兵將征戰四方,雖然不乏駐軍歸還衞所的情況,但隨遇而安、更調戍守更為常見,對此朱元璋也深有感觸:“天下衞所軍士,皆四方之人,鄉里既遠,貧乏者多,月給廩粟,僅足自給”,他要求軍官撫卹士兵。明初同籍軍户分散四方服役非常普遍,根據“役皆永充”的原則,各州縣同裏應繼軍丁也勢必會從同一地點出發,奔赴相距萬里之遙的不同衞所,“有以陝西山西山東河南、北直隸之人起解南方極邊補伍者,有以兩廣、四川貴州雲南江西福建湖廣浙江、南直隸之人起解北方極邊補役者”,結果造成“彼此不服水土,南方之人死於寒冷,北方之人死於瘴癘。且其衞所去本鄉或萬里,或七八千里,路遠艱難,盤纏不得接濟,在途逃死者多,到衞者少。長解之人,往往被累,非但獲罪,亦有艱難死於溝壑而不知者,深為可憫”。楊士奇根據前朝經驗,結合當時邊備情況提出“就近服役”的原則:“今所急缺邊軍者,欲乞除逃軍外,以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北直隸,今後清出軍丁,各就所近發甘肅、寧夏、延安、大同、宣府、永平、遼東等處補伍……如此則兵備有實,下人不乏。”這就基本上奠定了明代應繼軍丁應役衞所分佈的基本格局。
嘉靖時期,商城縣應繼軍丁的應役衞所分佈就集中體現了軍户戍守地區的分散性與集中性相結合的特點。就其分散性而言,據粗略統計,僅商城縣26裏的1521名軍户就分散在當時全國五個都司,百餘個衞所,只有四川行都司、湖廣行都司和福建行都司所轄衞所裏尚沒有發現商城籍應繼軍丁。就每一里而言,26裏沒有一里的應役衞所平均擁有三名軍丁以上,如隆溪裏48名軍丁分佈在28個衞所裏,太蘇里51名軍丁分佈在30個衞所,胡太裏46人分佈在33個衞所,陽山裏103人分佈在36個衞所,雙溪裏113人分佈在50個衞所。應役衞所相對集中,主要表現在距商城縣較近的都司衞所。河南布政司轄境、河南都司所轄衞所(可統稱之為“河南自然境”)及所在的中軍都督府所屬衞所是商城縣軍户應役衞所最集中的地區,特別在河南信陽衞、睢陽衞、河南衞、陳州衞、潁州衞、弘農衞、宣武衞、彰德衞、南陽衞和治所在汝陽(與商城縣所在的汝寧府治同城共治)的汝寧守禦千户所尤為集中,其次是陝西、山西、北直隸、雲貴等地。雲貴能成為商城縣應役衞所的集中地區,主要是因為明初中央採取的漢民族大量遷入戍守政策,吸納了全國內地漢民(軍户)。而三個行都司較少則主要因為它們所轄為南方邊遠地區,且建置稍晚。

州縣軍户相關介紹

與衞所軍户的關係
州縣軍户是因衞所軍户而存在的,衞所正軍、餘丁則因為州縣應繼軍丁的存在得以延續。州縣軍户與衞所軍户是相依相生的關係。
第一,州縣軍户對衞所正軍有進行必要的經濟資助的義務。根據規定,衞所正軍赴衞所所需的路費盤纏、基本生活必需品等要由相應的州縣軍户來承擔。明政府還規定,正軍要攜帶妻子、父母、餘丁等家屬,他們開赴衞所的交通及生活費、甚至於正軍和餘丁的婚娶費也由州縣軍户來出。正軍赴衞所後,州縣軍户還要定期給他們提供生活物資(儘管入衞以後,衞所正軍的主要生活源於餘丁)。如弘治十年規定:“其不奉冊勾之家(即州縣軍户之家——引者注),以五年為率,着令户下應繼人丁給與供送批文,就於户內量丁追與盤纏,不拘多寡,明白照數開寫。”如果衞所正軍十分富足,不需原籍軍户資助聽其自便。
第二,州縣衞所有遞補應役入伍的義務,但前提是衞所餘丁亦缺失。軍餘屬衞所軍籍性質,是正軍家庭成丁,是正軍缺額後的首選遞補。軍餘與州縣應繼軍丁都有遞補正軍義務,都具有亦軍亦民的身份,只不過各自隸屬不同,職責各有側重,遞補順序有先後。明中期以後,軍餘幾成正軍,是一個頗值得研究的羣體。州縣應繼軍丁入伍的途徑通常有二:一是勾補入軍,二是貼户輪充。
關於勾軍。洪武二十一年,“令各衞所將逃故軍編成圖冊送本部,照名行取,不許差人,各府縣類造軍户文冊,遇有勾丁按籍起解”。“各司府州縣照發去軍單,逐一清審,內有丁者即與解送着伍,遇例優免及免勾者即與開豁,每年終將各解過軍丁取有批迥、及例免者開造小冊,連原單類送布政司及直隸該管府州差的當人員,送部銷照。”州縣應繼軍丁入衞事宜由本原籍軍户籌辦,赴衞同時再從軍户中遴選一位健壯的應繼軍丁。
關於貼户輪充,明初政府實行三户垛抽一丁制度。衞所軍丁尚足,一旦正軍病故,貼户丁補役,但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禮部議奏,會議以正軍、貼户造冊,一如舊制。輪次更代,週而復始,若貼户止有一丁者免之。”
正、貼户輪充制度建立後,從本質上説這類正軍(衞所軍户)與貼户(州縣軍户)更加接近,他們之間區別也更加模糊,但仍有不同。作為補償,州縣應繼軍户在承擔民役方面享有優惠,“當軍之家免一丁差役”。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合同關係,就是史書中所説的“平日享軍之利者,自當服軍之役矣”。
第三,州縣軍户身份的豁免。軍户負擔重於民户自不待言,衞所正軍以逃亡求得解脱,州縣軍户也以逃避從軍為幸事。由於明初各級機構管理籍冊甚嚴,脱籍實屬不易。根據規定,州縣軍户脱籍的條件是丁盡户絕、丁盡户存、因罪充軍者遇例釋放;暫時避免充軍應役的條件是衞所正軍尚有餘丁充軍、正軍丁升官尚且健在、貼户單丁户等。死亡是消除重負的最徹底的手段,但也是所付代價最高一種,也有少數軍户自殘求豁免,但往往事與願違。官吏富室可利用權勢、貲財逃脱。官籍享有特權,吏員可乘機脱籍避役,如司府州縣吏書“暗將發冊添改點畫”,便可混淆是非,軍户子孫(應是官紳之家)“買囑原籍官吏、裏書等捏作丁盡户絕”。
絕大部分州縣軍户會選擇逃徙流亡。有的學者認為“宣德以後,屯軍逃亡人數漸多,地區漸廣,情勢更加嚴重,大有‘逃亡且盡’的趨勢而已”。明人奏疏文集對軍民人户的逃亡極盡渲染,如在陝西,“原額一里十排其一百一十户,以口計之,當時不下千人,今(嘉靖初年——引者注)一甲止存二三户,一户不過二三丁,一甲糧差盡行頂當佃地,則替彼賠糧,跟軍則為彼受責”。衞所軍餘及州縣軍户逃亡或“虛户”比例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衞所軍事制度的存在與運行。
嘉靖時範縣原額垛充軍士702名,實在軍595名,州縣軍户失額率15.2%(並非全逃,可能是軍籍豁免);嘉靖時沈丘人户逃亡率為19.8%;同期,尉氏縣原額軍士529名,各類事故軍士192名,失額率36.3%,但由於同期又補充了無名籍34人,近年充軍28名中有17人仍是在冊軍户,所以尉氏縣的軍户失額率只有26.8%。由於各地情況不同,逃亡率肯定差別很大,如湖北沔陽州洪武二十四年時軍户5922户,至嘉靖元年僅有3317户,軍户失額率為44%。邊地州縣百姓人去裏空的情況雖然難以避免,但全國範圍內,嘉、萬時期的軍户逃亡絕不可估計過高,尤其是州縣軍户。而且,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州縣軍户的逃徙固然有負擔重、地位卑的軍事原因,但與民户流亡“脱籍”則有更多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