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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植物學會

鎖定
山東植物學會成立於1952年,它的前身是中國植物學會濟南分會,是山東省依法登記成立的植物科學工作者的學術性、公益性的法人社團,是山東省科協所屬的眾多自然科學學術團體之一,是中國植物學會的地方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省植物學工作者的橋樑,是發展我省植物科學的重要社會力量。 [1]  2020年6月22日,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2] 
中文名
山東植物學會
特    點
學術性、公益性
成立時間
1952年
前    身
中國植物學會濟南分會

山東植物學會學會概況

山東植物學會成立於1952年,它的前身是中國植物學會濟南分會,是山東省依法登記成立的植物科學工作者的學術性、公益性的法人社團,是山東省科協所屬的眾多自然科學學術團體之一,是中國植物學會的地方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省植物學工作者的橋樑,是發展我省植物科學的重要社會力量。 山東植物學會自成立50多年來,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特別是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團結動員我省植物科學的廣大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技諮詢和科學普及活動。同時還與兄弟省市特別是與晉冀津京豫蒙等北方五省二市的植物學會建立廣泛的業務聯繫,通過組織學術年會等形式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為推動我省農業科學的發展,我會積極參加山東省科協組織的農科學會羣活動;為普及生物科學知識和培養生物科學愛好者,我會與山東動物學會合作,在中國植物學會中國動物學會和山東省科協的領導下,組織全省中學生生物學知識競賽,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會為我省植物科學的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取得顯著成績,多次受到山東省科協和中國植物學會的表彰獎勵。
山東植物學會在省科協和掛靠單位的領導下,以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幫助下,學會組織不斷髮展壯大。目前學會下設學術工作委員會、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科技諮詢服務中心等四工作委員會,會員718人,彙集了我省植物科學界最具權威的專家和學者。2006年學會進行了改選換屆,李法曾教授當選為第十三屆學會理事長,王仁卿教授、張憲省教授、丁希濱研究員、郭善利教授、王明榮研究員當選為副理事長,趙遵田教授為秘書長。學會的常設機構秘書處掛靠在山東師範大學 [1] 

山東植物學會學會章程

山東植物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山東植物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THE BOTANICAL SOCIETY OF SHANDONG ,縮寫為SDBS。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從事植物專業的科技人員為主,以及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植物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我省植物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植物專業科技工作者,圍繞我省中心工作任務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植物學科快速健康發展,為山東的經濟建設做貢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和諧穩定的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工作方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民主辦會,依法維護植物科技工作者的權益,促進植物學科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努力為廣大植物科技工作者服務;堅持學術民主,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堅持繼承與創新並舉,促進植物學科不斷髮展;堅持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團結、組織和動員我省從事和關心支持植物行業的廣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為促進植物學科的繁榮和發展,為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科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協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掛靠單位是山東師範大學
本會辦事機構的辦公地址在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88號。郵政編碼:25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圍繞植物學科及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1、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課題研究及學術考察活動;
2、開展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弘揚科學精神,提高民族大眾的科學水平,抵制偽科學;
3、開展植物學科的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植物學科的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
4、編輯出版植物學術期刊、學術專著、科普讀物及有關信息資料;
5、組織本學科的專家協助政府對科技政策、發展戰略、政策法規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為黨和政府建言獻策,提供科技諮詢服務,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
6、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深化改革、轉換職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7、積極開發和推廣植物學科的科研新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儘快轉化;
8、加強與有關國際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及科技合作;
9、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
1、條件:凡承認本會章程,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講師或相當於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獲大學本科學歷證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者;
(4)大專畢業或自學成才(獲大學本科學歷證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中專畢業4年)以上者,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關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相應植物專業知識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和領導幹部。
2、權力和義務
權力: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3)優惠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監督本會工作。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
(3)單位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為本會事業的發展捐贈、募集資金;
(6)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單位會員
1、條件:承認本會章程,從事與植物學科相關專業,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組織,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2、權力和義務
權力: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2)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3)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可以要求本會協助進行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支持本單位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按規定交納單位會員會費。
第十一條 域外會員
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積極參加與山東植物科學發展的域外企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加入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按上級有關規定程序報批,成為本會域外會員。
第十二條 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不含單位會員);
3、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學會秘書處)按照《山東植物學會會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被批准為本會會員,由本會頒發統一的會員證書。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取消其會籍:
1、觸犯刑律者;
2、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
3、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和長期不履行義務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的批准,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議本會各機構工作計劃,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和管理學會的經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1/3。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省內植物界有較高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熱愛植物事業,熱心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的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學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主管機構批准登記,本會可以成立若干分支機構,為本會的二級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6年11月26日經山東植物學會第十三屆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山東省科協審查後,山東省民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