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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土地學會

鎖定
山東土地學會成立於1992年8月,當時學會歸屬於山東省土地管理局領導,掛靠在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學會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山東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土地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學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40多個,包括全省17個市及部分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山東大學、山東師範大學、山東科技大學等高等院校,勝利油田石化總公司、齊魯石化總公司、濟南鋼鐵集團總公司等大企業,另外還有各大房地產集團總公司等。現有會員1000多人,大專以上學歷的佔80%,均對土地科學、土地經濟有較深的研究。
中文名
山東土地學會
掛靠單位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性    質
公益性團體
成立時間
1992年8月

山東土地學會學會宗旨

團結組織廣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倡導優良學風和科學精神;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土地科技的進步與創新,促進土地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土地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決策提供技術支撐,為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以及省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土地學會的業務指導。學會對省內地方土地學會進行業務指導。

山東土地學會換屆選舉

山東土地學會於2003年1月召開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了換屆選舉,李明啓同志被推選為理事長,趙克志副省長聘為學會名譽理事長。山東省土地管理局原局長徐及善、山東師範大學原校長、教授陳龍飛、山東科技大學博士生導師陶華學、山東農業大學原校長、教授李永昌四位同志為學會顧問。

山東土地學會學會人員

山東土地學會理事會

1、理事長:李明啓
2、副理事長:馬傳棟 張增順 張興祖
叢之水 吳立春 田成敏 張 慶 謝振清 邱新德
劉芳仁
3、常務理事:
於朝升 馬傳棟 馬先樂 王永祥 王來祥 王德明 王君仁 叢之水 左海青 田成敏 田錫富 許玉恆
劉芳仁 劉相玉 吳立春 張興祖 張 慶 張振國 張崇坤 張增順 李玉江 李明啓 鄒本琅 周秉慶
周家富 苗喜山 姜 巖 胡鑫言 趙庚星 趙煥亭 謝振清 邱新德 陳少湘
4、理事:
丁言強 於維兵 於朝升 馬傳棟  馬先樂 馬端正
王永祥 王來祥 王選 王新宇 王德明 王振清 王君仁 叢支水  馮永軍 石風友 盧紀文 左海青 平安玉 田成敏 田錫富 許玉恆 劉長餘 劉佔增劉志紅 劉芳仁 劉禕梅 劉繼寶  劉緒平 劉 斌  劉瑞久 劉相玉 孫廣雲 孫兆富 衣大慶 吳立春 張興祖 張 慶 張慶成張西斌 張勇勤 張振國
張崇坤 張景堂 張 鋭 張增順 張振玉 安利敏 房 傑 李玉江 李明啓 李虎林 李勝傑 李 峯 李振東 李鐵崗 李洪生 許魯平 侯慶水楊春德 楊榮峯 楊 穎 楊玉坤 楊景雪 肖文革 初魯文 蘇坤方 鄒本琅 陳旭輝 陳景和 周恆深 周玲玲 周家富 周 錚  周秉慶 苗喜山鄭新奇 姜寶福  姜 巖 胡國良 胡金焱  趙學羣 趙庚星 趙培金 趙煥亭 趙翠雲 徐偉敏 郭東平 謝振清  粘克興 隋進浩隗彥忠 黃世才 黃興友 蔡權籍 彭秀釗 董雲波 董光明  竇 明 譚繼存 潘光明 穆念奎 翟廣恩  陶元勝 耿桂森 薄純新 邱新德 陳少湘袁法治 欒敬堯 嚴文安 田振東 田振東 田振東 楊慶和 畢研挺
呂黎楓 邱紅 韓新黎

山東土地學會秘書處

學會秘書長: 張增順(兼)
學會副秘書長: 楊春德 趙培金 平安玉
董光明 許魯平 李峯
學會辦公室:
主 任 周玲玲
副主任 張洪波 叢秀斌 陳瑩
學會科技諮詢中心:主任 周恆深

山東土地學會主任委員

共設立6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分別是:
1、學術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趙庚星(山農大,教授,博導)
2、組織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楊春德(廳規劃院,高工,碩士)
3、科普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李玉江(山師大,教授,博士)
4、對外聯繫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趙培金(廳科技處,副處長)
5、青年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胡金焱(山大,教授,博導)
6、老土地工作者聯誼會
會長:於朝升(廳退休老幹部,原省局副局長)
共設立8個分會,主任委員分別是:
1、土地資源分會
主任委員:王選(廳耕保處,處長)
2、土地經濟分會
主任委員:潘光明(廳利用處,處長)
3、土地法學分會
主任委員:劉繼寶(廳法規處,處長)
4、土地規劃分會
主任委員:粘克興(廳規劃處,處長)
5、地籍分會
主任委員:房傑 (廳地籍處, 處長)
6、土地整理與復墾分會
主任委員:劉芳仁(廳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7、土地信息分會
主任委員:張慶(廳信息中心,主任)
8、土地遙感分會
主任委員:田成敏(廳規劃院,院長)

山東土地學會章程

(2003年1月17日山東土地學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並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東土地學會,英文全名“SHANDONG LAND SCIENCE.SOCIETY”,縮寫為SLSS。
第二條 本會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山東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土地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組織廣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倡導優良學風和科學精神;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土地科技的進步與創新,促進土地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土地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決策提供技術支撐,為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以及省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土地學會的業務指導。本會對省內地方土地學會進行業務指導。
本會掛靠單位:山東省土地勘測規劃院。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濟南市歷下區二環東路5948號;郵政編碼:25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土地科技及其相關領域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進土地科技的繁榮與發展;
(二)面向社會普及土地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
(三)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舉辦各種專業培訓,推廣先進理論和技術方法,幫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不斷提高科技水平;
(四)接受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課題研究、科技項目評估、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審、科技文獻和標準編審、科技諮詢服務以及舉辦科技展覽等;
(五)編輯出版學會刊物,組織編寫和翻譯土地科技書刊;
(六)加強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促進民間的科技交流與合作;
(七)向有關部門推薦科研成果和優秀人才,表彰獎勵在土地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科技工作者;
(八)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九)舉辦為會員和社會服務的有關事業和活動,不斷增強學會自強自立和自我發展的能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
l、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專畢業從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員;
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土地管理工作以及相關業務的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
(二)團體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與本學科有關的學術團體。本省各市、縣土地學會是本會團體會員。
(三)外籍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在土地科學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個人會員: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由本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我會批准,即可入會。入會後由本會發給“土地學會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由要求入會的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會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三)外籍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會發給“外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科技諮詢等活動,優惠獲得本會印發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等;
(三)優惠獲得本會的土地科技諮詢服務和科技培訓;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團體會員獲贈學會會刊、會訊、文件以及學會編輯的各種國土資訊材料,獲邀參加學會組織的各種考察、交流和學術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和有關資料;
(四)關心本會工作,經常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會員無故1年以上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通過提案和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名額根據各專業委員會及會員的分佈情況協商分配,經過充分醖釀,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和工作委員會、分會等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學會工作計劃;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籌集學會活動經費;
(十一)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優秀人才,評獎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決定聘任學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學術顧問等名譽職務;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學會工作,在土地科技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山東土地學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由理事長委託,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專業學科的發展及學術活動的需要,設若干專業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分會的職責:
1、編制本專業的活動計劃,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
2、承辦學會有關專業的各項工作;
3、審查本專業的學術論文;
4、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分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副主任委員由分會協商選舉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會費;
(二)掛靠部門、業務主管單位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三)本會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人;
(四)利息收人;
(五)國內外個人、團體和單位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人。
本會經費只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有關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再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終止學會活動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掛靠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03年 月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