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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鎖定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是指小型企業或盈利較小的企業繳納所得税時享受優惠的政策。目的是為了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中文名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發佈單位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
發佈時間
2011年1月27日
地    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通知發佈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1)4號 2011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税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税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税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税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政策解讀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要點 [1] 
一圖讀懂: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要點 一圖讀懂: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要點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