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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屋區

鎖定
寮屋區(squatter area,佔屋),香港的非原居民村落只是寮屋區(squatter area:佔屋)。同時寮屋區內有免費水源供用桶提水。
中文名
寮屋區
俗    稱
鐵皮屋、木屋
特    點
簡陋
材    料
鐵皮及木板

目錄

寮屋區簡介

寮屋香港是指非法佔地而建的臨時居所,其建築通常相當簡陋,大多以鐵皮及木板等搭建而成,所以又俗稱鐵皮屋木屋
寮屋在1940年代末的香港開始增多。原因不只是原有的房屋在戰時大多受到破壞,更重要的是其後中國大陸爆發國共內戰,使大量難民湧入香港。香港政府在奉行自由貿易的原則下,當時未有相應提供任何公營房屋計劃,難民便在市區邊緣和山邊建造寮屋。寮屋區十分擠逼,衞生惡劣,更經常發生火災意外。直到1953年12月24日石硤尾大火燒燬該處的寮屋區令近五萬人無家可歸後,香港政府才改變房屋政策,興建公營房屋安置居民,寮屋在香港的數量才受到控制。香港政府於1982年及1984年至1985年為所有寮屋進行登記,紀錄每間屋面積、高度、居住人口等資料,自此居民不能自行擴建房屋(僭建),否則會失去清拆寮屋時入住公屋(俗稱“上樓”)的資格。截至2009年,香港仍有寮屋二十多萬數間,有人居住者八萬多間,當中包括黃大仙、鯉魚門茶果嶺薄扶林村,以及新界等多處地方。
2009年10月九華徑寮屋區發生大火,使人再次關注寮屋居民之居住問題。但亦有居民稱住在寮屋只需每年向政府繳納數百元地租,花費較居住在其他地方少得多。 [1] 

寮屋區佔屋

佔屋指佔用閒置或廢棄的空間或建物 (通常為住宅用地), 而沒有一般法律認定的擁有權或租用權。
佔屋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曾在數個國家形成社會運動以彰顯土地使用或都市計劃的社會不公,而不少國家以刑法將佔屋視為侵權的行為起訴佔用者。香港信報曾報導或介紹佔屋行為做為一種實踐無住屋運動的手段。
香港的寮屋、英國的佔屋運動,台灣Bbrother的廢墟行動為佔屋或佔地的例子。香港法例規定佔屋超過12年可申請逆權侵佔。荷蘭2010年10月1日將佔屋立法禁止,然而先前由佔屋運動佔下的空間或建物不少已合法化成社會或社區中心 [1] 

寮屋區參看

參考資料
  • 1.    Obudho, R. A.; G. O. Aduwo (1989). "Slum and squatter settlements in urban centres of Kenya: Towards a planning strategy". Journal of Housing and the Built Environment. 4 (1): 17–30. doi:10.1007/bf02498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