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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鎖定
審判長是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例如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各項權利,主持訊問,宣佈辯論終結; 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警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可責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不是固定職稱,是在審理案件時臨時指定或擔任的。 [1] 
中文名
審判長
定    義
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特    點
不是固定的職稱,而臨時設定的
職    責
主持庭審活動,作出裁判

審判長人員構成

法庭工作人員的構成
審判長(法官)
審判長 審判長
審判員(法官)
書記員
陪審員
辯護律師
檢方控訴官

審判長工作職責

法庭工作人員的職責

審判長審判長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權限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審判長書記員職責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審判長陪審員職責

(一)審閲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二)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
(三)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1,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2,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
3,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4,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審判長辯護律師職責

(一)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參考資料
  • 1.    黃漢江. 建築經濟大辭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0-08: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