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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地震局

鎖定
寧夏地震局由國家地震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雙重領導,以國家地震局為主,既國家地震局的下屬單位,又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
中文名
寧夏地震局
外文名
Ningxia Seismological Bureau
建立時間
1954年
所在地點
寧夏銀川
隸    屬
國家地震局
目    標
防震減災
局屬台站
銀川基準台(含北塔地磁台)等

寧夏地震局歷史沿革

1954年,中國科學院地球物理研究所在銀川建立地震台,工作人員楊玉璽等人。開創了寧夏的地震工作。
1960年初,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設立地震組。張貴義負責(1960 年-1961年),工作人員14人 ,技術負責人關佐蜀,主要技術幹部初鴻科、唐銘麟。
1962年,成立中國科學院西北分院蘭州地球物理研究所地震研究室寧夏分室,業務上歸蘭州地球物理研究所領導,由寧夏科委代管。王業昌任寧夏分室主任(1962年-1966年)。
1964年-1965年,寧夏地震分室相繼在固原、中衞、靈武、石嘴山、陶樂、銀川等地建立了6個地震台。
1966年,寧夏地震分室撤消,歸蘭州地球物理研究所,在寧夏設銀川地震台站管理組。先後有王評智和劉琨負責,儀器維修人員周漢瑜、分析人員劉成吉。
1970年初,蘭州地球物理研究所指派吳建明赴銀川籌建寧夏地震前兆隊,工作人員50人。
1971年5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隊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成立,和自治區地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個機構,接受中央地震工作領導小組和自治區科技衞生局的雙重領導。截至1973年底,有工作人員120人。
1974年12月,正式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隊革命委員會,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代管,業務屬國家地震隊領導,內設辦公室、政工科、業務科、預報室、儀器室。截至1977年,有工作人員178人。
1978年7月13日,自治區黨委常委研究決定:撤消原自治區地震辦公室和科委地震隊的建制,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局,為二級局 ,隸屬自治區科委領導,其中行政編制20人,事業編制210人。
1979年8月, 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局;1980年9月,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研究所,兩塊牌子一個機構。1980年12月,寧夏地震局內設機構調整為:秘書科、人事科、總務科、業務科、、器材科、預報研究室、前兆研究室、基礎研究室、儀器維修研製室。有工作員175人。1984年1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地震局關於省、市、自治區地震局和自治區 地震工作機構和管理體制調整改革的報告的通知》(國辦法[1983]63號)的規定,寧夏地震局由國家地震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雙重領導,以國家地震局為主,既國家地震局的下屬單位,又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
內設機構為:辦公室、計劃財務處、檢測處、後勤處、分析預報室、基礎探測研究室、儀器維修研究室。1985年成立人事教育處。
1988年4月,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自治區地震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不再由自治區科委代管(寧震辦發[1988]48號文)。
1991年3月,寧夏地震局內設機構調整為:辦公室、人事教育處、計劃財務處、科技監測處、地方地震工作處、科技開發部、審計監察室、震情分析預報室、震害防禦室、技術室、情報資料室、財務科、通訊站、勞動服務公司
1992年12月,寧夏地震局內設機構調整為:辦公室、人事教育處、計劃財務處、科技監測處、震害防禦處、地方地震工作處(合署辦公,含中國減災報寧夏記者站),開發辦公室、 審計監察室、監測預報中心、科技開發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信息資料室。
1995年6月,國家地震局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編髮[1995]1號)要求,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局職能配置、完成全國性和自治區轄區內的防震減災工作任務;同時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行使政府賦予的防震減災工作的行政職能,為保障自治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服務。
1997年9月,自治區地震局升格為正廳局級單位。

寧夏地震局主要職責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局實行中國地震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中國地震局為主的管理體制。根據授權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防震減災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
(一)職能調整
加強和新增的職能
1、加強社會管理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檢查寧夏回族自治區的防震減災工作。
2、加強行業管理職能。指導市、縣防震減災工作,對省級以下(含省級)地震台網(站)實行統一規劃,資源共享。
3、建立健全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緊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
4、管理中國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監測台網。
5、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資並主要為地方防震減災工作服務的一般項目。
(二)主要職責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監督、檢查寧夏回族自治區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擬定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推進防震減災計劃體制和相應經費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監督事業費、基本建設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3、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按照全國地震監測台網(站)建設規劃,統一規劃全區地震台網(站)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制定全區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省級地震監測台網(站);負責提出地震預報意見;強化全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震情跟蹤;對市、縣地震監測台網(站)和羣測羣防工作實行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按職責權限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預測;制定本行政區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防震減災宣傳報道。
5、承擔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的職能;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6、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的研究與開發;在有條件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自治區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7、組織開展水庫地震的監測和研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
8、承擔全區的地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地震行業質量與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地震計量工作。
9、推進地震科學技術現代化;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開展地震科學技術國際合作與交流;指導和管理與防震減災事業有關的學會、協會工作。
10、領導下屬單位;指導市、縣防震減災工作。
11、承擔中國地震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寧夏地震局機構設置

辦公室、外事辦公室、人事教育處、計劃財務處、監測預報處、應急救援處、震害防禦處、法規處、紀檢監察審計處、離退休幹部管理處。局屬事業單位有:地震監測中心、地震分析預報中心、地震工程研究院、機關服務中心等。
局屬台站
銀川基準台(含北塔地磁台)、石嘴山地震台、靈武地震台、鹽池地震台、中衞地震台、海原地震台、固原地震台、固原地電台等。

寧夏地震局主要領導

寧夏地震局黨組書記、局長:張新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