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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鎖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寧夏回族自治區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廳廳長。 [1] 
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黨組書記、主席:張雨浦 [13-14] 
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外文名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成立時間
1958年10月25日
辦公地址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解放西街361號
性    質
國家行政機關
現任領導
張雨浦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辦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政府官網
http://www.nx.gov.cn/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歷史沿革

1958年10月25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1958年10月24日至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銀川召開。10月25日,會議選舉產生了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劉格平(回族)任主席,正式宣告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 [3-5]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機構改革後,共設置黨政機構55個。黨委機構16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2個,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規格為副廳級)3個。政府機構39個,其中,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5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9個(副廳級2個),部門管理機構(規格為副廳級)4個。 [6]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設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寧夏回族自治區宗教事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管理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廣東辦事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福建辦事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事業單位

寧夏公路管理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炭地質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市政府

地市政府
市州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領導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

張雨浦: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黨組書記、主席。 [11-14]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陳春平: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副主席、黨組副書 [8-10]  [16] 
買彥州: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15]  [18] 
王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19] 
劉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20] 
冼國義: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兼督察長 [20]  [22] 
馬宗保: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20] 
徐耀:寧夏回族自治區黨組成員,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24-25]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

馬金元: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 [21] 
(參考資料) [7]  [17]  [23]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寧夏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認真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部署要求,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緊緊圍繞現代化建設中心任務,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政府各項工作的主線,着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鄉村全面振興樣板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範區,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壯麗篇章。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切實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主席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重要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向主席報告並提出建議;根據統一安排,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協助主席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主席離寧期間,受主席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如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在此期間也不在寧,按任職排序確定一名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
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廳、各委員會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
各廳、各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發佈命令,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要決策政策、重要工作事項、重要會議活動、重要風險隱患、重要文件講話、宣傳輿情等及時向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辦好民生實事,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羣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全面履行行政職能,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全面實行政府常務會議之前、重大決策之前學規學法和法律顧問制度,不斷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完善決策事項目錄,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提高創造性執行的能力,着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羣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優化、模式創新,促進政務信息化共建共用,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嚴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堅持和完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自治區政協的民主監督,完善加強與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聯繫工作機制,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辦法,認真辦理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定期報告和通報情況,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迴應社會關切。
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羣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羣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閲批羣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對國務院常務會議、全國性會議等部署的重點工作,要主動跨前一步,能夠及時落實的事項,先行抓好落實;對官方網站及人民日報等權威渠道公開發布的國務院及各部委文件,要按程序第一時間辦理並開展工作。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傳達貫徹自治區黨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區經濟社會形勢。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安排部署有關工作;
(二)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三)學習貫徹自治區黨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審議需提請自治區黨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四)貫徹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審議需提請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重要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審議向自治區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自治區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等,落實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
(六)審議自治區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分析研究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和轉變政府職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管、保障改善民生、風險防範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項,研究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
(八)審議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預算追加事項;
(九)審議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批准革命烈士稱號;
(十)審議政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十一)審議政府工作人員任免、獎懲等事項;
(十二)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政府法律顧問等列席會議。
二十二、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主席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主席確定;會議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彙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會議材料範式報審。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審議;議題分管副主席或提請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加會議的,原則上不列會。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落實材料範式有關要求,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主席簽發。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佈。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新聞報道嚴格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進一步規範新聞報道工作要求,新聞稿按程序報主席審定。
二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召開主席辦公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主席主持召開主席辦公會議,研究、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主席確定,與議題相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主席辦公會議紀要由主席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副主席、秘書長受主席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副主席或秘書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除專題研究財政事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外,其他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原則上不研究財政資金安排事宜。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副主席或秘書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主席審定。
二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全面落實“七個嚴格”、“七個不得”等嚴肅會風會紀要求,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向會議主持人報告。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實行會議計劃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着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全區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先徵得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請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不得請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全區性會議提倡採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形式。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範會展、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主席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學習主題由主席確定,重點圍繞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採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同志彙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切實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八、各地各部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管理機構(事業單位)、市轄區人民政府不得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公文。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堅決制止文件倒流、變相突破、多頭報文等情況。
擬提請自治區黨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自治區黨委有關規定,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二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行政規範性文件,以及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地方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三十、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籤或聯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籤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覆;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覆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覆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覆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一、對各地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文件、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應牽頭加強協調。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來文處理工作制度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主席審批。
三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佈的命令、向自治區人大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簽署。
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主席簽發;平行文和下行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根據職責權限簽發,重大事項報主席簽發。
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事務性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簽發;涉及重點工作、重要任務、重大事項的重要文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主席簽發。
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簽署的合作協議,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報主席審定後簽署。
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發出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法律文書,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程序簽發。
三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佈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自治區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依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依法依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目錄。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應依照有關規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三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製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地方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屬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或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的文件,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應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把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政府各項工作的決策、部署、執行和評價,都要自覺對標對錶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落實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細化工作任務,壓實主體責任,完善推進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屬於副主席分管範圍內的工作,由分管副主席負責處理;涉及多位副主席的重點工作,明確一位副主席牽頭,相關副主席配合,重大事項報主席審定。
三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要認真貫徹國務院《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重點工作落實事項事前提示事中警示事後通報辦法(試行)》,加強對全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從嚴控制自治區層面督查檢查,及時開展督查、提出建議、通報工作、報告情況,強化督查結果運用,提高督查實效。下列事項應當納入政府督查範圍:
(一)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
(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國家部委安排的重要工作或者下發的公文、簽訂的責任書等事項;
(三)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政策措施;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主席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
(五)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
(六)全區重大項目建設及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七)“主席信箱”、“人民網地方留言板”、“互聯網+督查”等網民留言辦理情況;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
三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範、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複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紀律建設,增強規矩意識,提升行政質效,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自治區黨委若干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制度,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四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自治區黨委《加強和規範調查研究工作辦法》,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羣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鋭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瞭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嚴格落實自治區黨委《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工作的若干措施》,認真執行“十不發文”、“十不開會”要求。常態化開展集中辦公、聯合辦公、現場辦公、視頻辦公,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全面落實《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和自治區具體措施,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自治區黨委統一管理的事項等,必須向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發佈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上級部署的任務、出台的文件、下發的通報通知和重要信息,以及在我區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等,要第一時間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四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決定,不得有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道。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落實工作交接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或崗位變化時,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要將本單位重點工作,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生態環保、巡視巡察、督查考核、遺留問題、未結事項等重要情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彙報;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崗位變化時,要實事求是、全面細緻向繼任者交接重點工作,確保工作無縫銜接不斷檔。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按照領導同志外出請假報告制度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離寧外出,按照有關規定提前3天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備。自治區副主席和秘書長離寧外出,須提前3天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請假。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寧外出,須提前請示自治區分管領導同意後,再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請假,批准方可離寧。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全面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從嚴控制區外培訓、區外調研考察、因公出國(境)和財政支持類節會等活動,表彰獎勵、會議場所佈置等嚴格執行中央有關規定。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凡國家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正在醖釀的、尚未決定的或不能對外公開的決策、政策信息等,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資源能源等方面重要數據信息,部門在彙報工作或上報材料時要按照密件管理,不得擅自擴大知悉範圍或對外發布,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要嚴格落實值班值守責任,堅持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幹部在崗帶班、外出報備等制度,強化信息報告的時效性和主動性,遇有重要緊急情況第一時間請示報告並採取應對處置措施。
四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發揚“不到長城非好漢”的革命精神,激發“走好新時代長征路”的奮鬥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是幹出來的”實幹精神,倡導“嚴細深實勤儉廉+快”的工作作風和“十個抓落實”工作方法,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持不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不搞違規項目、隱性債務,不搞統計造假、數據造假,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特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四十五、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23年1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寧政發〔2023〕7號)停止執行。 [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駐地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位於銀川市興慶區解放西街361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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