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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爾特別區域

鎖定
察哈爾特別區域,中國已撤銷的行政區。直隸——直屬中央之意。明以直屬北京之地為北直隸,直屬南京之地為南直隸(今蘇、皖二省及上海市)。清以明北直隸為直隸省,南直隸江南省民國直隸省長城北地劃為熱河察哈爾特別區域。1928年,改直隸為河北省民國時期設有熱河特別區察哈爾特別區綏遠特別區川邊特別區(後改為西康)四個特別區域,後均改設省。但阿爾泰不是特別區域,它就叫“阿爾泰區域”。
中文名
察哈爾特別區域
撤銷時間
民國時期
民國3年(公元1914年)7月,北洋政府將原察哈爾都統轄區正式改為準一級地方行政建制——察哈爾特別區域,頒佈了特別區管轄區域和官制。
察哈爾特別區域下轄錫林郭勒盟10旗、察哈爾左右翼8旗及境內各牧廠(官牧羣,又稱旗羣)和興和道(新設)。興和道下轄7個縣,即原屬直隸省口北道的張北縣(公元1913年設,今屬河北省)、獨石縣(公元1913年由獨石口廳改設,公元1915年改沽源縣,今屬河北省)、多倫縣(公元1913年由多倫諾爾廳改設)和原屬山西省歸綏道的豐鎮、涼城、興和、陶林4個縣。其後,在內蒙古境內又先後設立商都、集寧、寶昌(今太僕寺旗)3個縣。
察哈爾特別區域地方行政長官為軍政合一的察哈爾都統,都統署駐張北縣(今張家口)。“都統統轄所部軍隊,管理該管區域內軍政、民政事務。”在軍事職能方面,都統署下設參謀長、軍務處等職官、機構,並下轄多倫鎮守使(後改察西鎮守使)、察東鎮守使。在民政方面,都統之下設興和道尹,治理民政並“兼受蒙旗事務”。道尹署駐張家口。都統署還設有政務廳、財政廳、實業廳、全區警務處、警察廳、審判處等機構。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撤銷察哈爾特別區域,改置察哈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