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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演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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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演化史(the evolutional history of religion):宗教的自身發展,是一個相當長久、複雜的演化過程。作為歷史現象和社會現象,宗教觀念和行為的發生、發展,皆受到歷史和社會條件的制約,也對各相應歷史時期和民族、地域的社會生活、文化風習、倫理觀念等發生影響。
中文名
宗教演化史
外文名
the evolutional history of religion
釋    義
宗教的發展演化過程
詞    性
動詞

宗教演化史宗教起源

考古發掘和對近存原始社會的考察表明,宗教不是在人類社會最初階段便發生的;而是當生產力和人類智能發展到一定高度──約在舊石器時代後期。採集和漁獵經濟已有一定發展,母系氏族公社已經出現時,方開始發軔。考古發掘所見宗教起源跡象,一般為2~4萬年前,至多為10餘萬年前,但由於文化的極度低下,更久以前的人類行為,已難留下可供考察的明顯遺蹟;故宗教起源的前奏階段,有可能早於考古所知年代。而宗教的形成年代,則可能大大遲於過去人們的設想。
前宗教現象  在漫長的史前時期中陸續出現。待宗教明確形成後,這類現象多成為宗教的構成因素。但它們本身尚非宗教。它們無明確的超自然體觀念,更無對之禮拜、求告的行動。前宗教現象主要有:
物活感  原始人的邏輯推理能力還很弱。他們本能地覺得(不是理性地認為),許多物體都同自己一樣是活的。對於活動量越大的對象,物活感也越強。首先是動物,次為具有生長和凋謝現象的植物,再次有運動和變化較著的河川,以至日、月、風、雨等,甚至自己加工的石、骨、木器,也被看作是活物而伴隨幫助自己工作。但物活感並未使人們產生超自然性質的靈魂觀念,正如幼兒看到玩偶掉落於地而覺得它疼痛,卻並未產生玩偶具有靈魂的觀念,更不會以比物活感複雜得多的靈魂觀念為前提。
法術  施行法術是企圖靠某些特定行為對特定目標施加影響。法術,尤其是原始法術,同宗教的根本不同在於:它既非必須以超自然體觀念為前提,也不是將施術目標視作禮拜、求告的對象,而是為了對之施加影響,甚至制服。
主要的原始法術,常為模擬漁獵對象的活動和形態。這類模擬最初同現實的漁獵活動結合在一起,並同某些高等動物已具備的本能行為密切相關聯。在這類本能的基礎上,原始人很早就已能模擬狩獵對象的形態和活動樣式,如披戴鳥獸頭型和毛皮並作與對象相似的動作,以求盡少驚動地接近目標。這類行為又很自然地在事先練習和抬着獵獲物慶幸而歸時的唱跳中,被反覆重演。行動的實效性和娛樂性,實感性和幻象性,都無意識地混合在一起。從這樣的活動中,陸續演化出各種原始法術,除模擬狩獵對象的動作而舞蹈叫唱外,還包括文身、佩戴獵獲物的牙齒或骨片,繪製或雕塑動物形象和狩獵圖像等,並認為這樣做可以增進狩獵效果。在歐洲南部一些巖洞中發現的一些舊石器時代雕塑和繪畫,顯示了這種法術的痕跡,如所繪野獸的身上多布有多處被刺的傷痕。這類圖像常處於洞穴深處光線照射不到的地方,顯然不是為鑑賞而作。學者多認為,很可能是為提高狩獵效率而行法術的遺蹟。法國阿里埃地區德魯瓦·弗雷爾巖洞石壁上的舊石器時代繪畫,酷似一披戴獸形裝飾而舞蹈作法的人。繪製此圖的行動本身,亦可能是一種法術行為。

宗教演化史宗教儀式

考古發掘和對近存原始社會的考察表明,舊石器時代中期至晚期和新石器時代早期,開始出現了舉行儀式的習俗。但這類原始儀式,尚未以超自然體觀念為前提,也無對超自然體禮拜、求告的意念和行動。
舉行儀式的最早遺蹟見於歐洲的一些穆斯特利型墓葬(距今 4~10萬年或更久)。中國山頂洞人墓葬(距今至少2~3萬年)也有類似情況。這類墓葬中的屍骨常有一種特定的姿勢,有的頭腳也有一定的朝向。在更遲的墓葬中,類似情況更多。這些都表明,早自舊石器時代中期和晚期,人們對死者已行墓葬並有一定下葬程式。在歐洲的一些墓葬中,屍骨旁布有紅色石子;中國山頂洞人墓葬的屍骨附近也撒有紅色粉末,有些還有工具和飾物等隨葬品。但這些現象並不能證明當時人們已具備靈魂觀念。因為:第一,只要原始人對親人的遺體具有不捨之情,便會有安葬行為;第二,只要已經具備物活感和法術觀念及習俗,便能產生儀式活動。不少學者認為,在屍體近旁撒佈紅石或紅粉,是行施法術的痕跡,即企圖憑藉類似血色的東西,來促使血液在體內繼續流動。工具和飾物對原始人來説,亦都常具有法術作用。這在不少近存原始社會中仍屢見不鮮。以這類東西隨葬是十分自然的(隨葬品中出現食品,僅見於更遲時期)。

宗教演化史宗教萌芽

在意義精確的宗教形成之前的萌芽形態。作為宗教即將誕生的標誌,它已具有超自然體觀念的胚胎,並且逐漸出現對超自然體加以敬重的傾向;但尚未有向超自然體禮拜、求告的意念和行動。
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學術界開始重視對澳大利亞土著的考察。他們直到近代還處於舊石器時代末期至中石器時代初期的水平,不知製造和使用弓箭,不會製陶,甚至不能作十進位計數。與之相應,其意識活動也很不發達。當時有些學者認為,澳大利亞土著是近存人類中唯一全然沒有宗教意識和行動的人,另一些學者則不同意這一論斷,他們就一些似像非像宗教現象的性質發生了爭論。晚近以來,這類爭論已漸趨停息。多數人同意,有些宗教觀念和行動已在澳大利亞土著中開始萌發,但僅處於宗教的萌芽階段。澳大利亞土著的宗教萌芽,正集中體現了本階段的下列各項基本特徵:
超自然體觀念的胚胎  澳大利亞土著各部族都有了“天父”和一些次級神祇的半神觀念。這些半神尚不是精神性的,而是同人一樣具有肉身,只是本領比人大得多,多被視為各部族的圖騰祖先,並以他們的“太初行動”安排好世界秩序,向人們傳授各種知識(採集、漁獵、性行為等)。但他們不是世界的創造者(澳大利亞土著素來認為世界是從來就有的),並在把一切作了安排之後便不再過問世事;人們也僅對他們具有敬重之心,卻從無對之敬拜和求告的意念。澳大利亞土著已開始具有內涵較簡單的靈魂觀念;但鬼魂崇拜祖先崇拜都尚未發生。在土著中也未發現任何偶像和祭祀活動;僅有原始的驅邪逐魔的巫術活動。雖然巫術已不同於法術而具有了超自然體觀念,但它對待超自然體仍是企圖加以制服而非禮拜、求告,就這一點來説,仍未越出法術的前宗教現象性質。

宗教演化史宗教神話

晚近發現,原始人的原始神話大都發生於儀式之後,而不是象現代人那樣,以已經形成的神話為根據而制定儀式。原始人的儀式是在法術的基礎上自發形成的,多起於對現實生活的模擬,並不為拜神,而是為達到有關的現實目的。神話則是在對儀式之由來和效果進行解釋中陸續形成,如澳大利亞土著某些部族在春季特定節日舉行羣集的性交儀式;發展略高於此的部族,則由婦女手持男性外生殖器模型列隊作舞。最初,這些儀式都是性行為的直接重演,隨後又產生了相應的神話故事,描述圖騰祖先們如何在太初行動中這樣做,並且男青年舉行成年式時,由長輩用這些故事來解釋相應儀式的來由,並稱它們之所以具有促進繁殖的實效,乃是對圖騰祖先太初行動的模擬。
與宗教有密切關係,但本身尚非宗教的圖騰(見圖騰崇拜)、塔布和曼納觀念,亦皆在此階段內形成。

宗教演化史演化過程

宗教的演化大體可分作原始宗教、古代宗教、歷史宗教等幾個階段。對宗教演化最有影響的基本因素是人類生產方式與社會結構的發展變化和人類認識能力與意識形式的發展變化。
原始宗教  原始氏族社會的宗教,是精確意義的宗教的最初形態。它開始出現於公元前3萬~前1萬年的中石器時代。考古發掘和對近存原始社會的考察都表明,對超自然體的信仰和崇拜,是從這時才出現的。
根據考古所發現的原始宗教,又被稱為史前宗教。與之相應,原始宗教一詞有時又僅指近存原始社會的宗教。此外,有些民族(如中國西南某些少數民族)雖早已超越原始社會階段,但是宗教風習尚保有不少原始形態;它們對宗教演化史的研究,仍具有很大價值。常被稱為原始宗教殘餘。原始宗教的主要特徵有:
基本着眼點  原始宗教的基本着眼點有三,即食物、繁殖(包括人類自身以及可供食用之動植物的繁殖)和死亡。
農耕和畜牧出現後,食物的範圍明顯擴大;並且通過人們的能動性的培育和豢養,食物不再只是人們的採集、捕殺對象,同時也與人有了親近感。在前宗教時期,人們為制服對方而同食物結成的法術關係,在原始宗教中演變為同對方交往的宗教關係。這一階段中的不少原始部族,都有對穀物、牲畜神的祭祀習俗;禱祝農牧安泰,已成為原始宗教的重要內容之一。
與採集和狩獵相比,農耕和畜牧已不限於期望一次遭遇之所獲,而是關心農牧作物和人類本身的豐產和繁殖。隨着父系制而發生的家庭結構變化及畜牧實踐,性行為同生殖的因果關係越來越被明確認識;為此,原始宗教對繁殖的關注亦常表現於對性功能的關注。視性器官為繁殖標誌的習俗,乃在原始宗教中廣為流行。
對於死和死者的關注,在前宗教時期已有明顯表現。但當時的生產規模和分工還很不發達,親人死去雖然會引起悲痛,但對集體的損失尚不甚突出。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勞動力的喪失,尤其是具有一定生產經驗和組織能力者的死亡,對氏族和氏族集團的損失日益明顯;這時,人們對死者除依戀外,還渴望能繼續得其幫助和指點,人們也感到能在夢中同死者相遇而求教。對死者,尤其是被認為重要的死者,供奉祭品和禮拜求告之舉,亦在原始宗教中成為重要內容。

宗教演化史禮拜求告

對農耕、畜牧成果的關心,促使原始宗教的內容日益複雜。除動植物外,諸如山崗河川、風雨氣候、日月天象等,也都為人們所矚目。並且,由於農牧業的發展,不少自然客體除了對人形成威脅外,同時也成為農牧者所依賴的“朋友”或“親屬”;在前宗教時期已開始萌發的圖騰觀念,在原始宗教中臻於完備。對各種自然體直接加以禮拜的自然崇拜,也在原始宗教中甚為流行。
然而,這時人們尚不懂得理性的邏輯分析和自覺地掌握規律;而只是經驗地、現實和幻覺混為一體地進行自發活動。他們在馴獸、育養和刀耕火種中,除了力求制服對象外,同時也力求摸清對象的脾氣而討好之,甚至覺得是在同它們商量着辦。在對待動物中,這是具有一定實感基礎的。這種感覺,又在物活感的影響下推及植物。原始宗教於各特定時刻和場合所進行的相應活動,如砍地祭、舉火祭,播種祭、收割祭、配種禮、接羔禮,以及各種季節性的祭祀等,實質皆如此。人類只有在這樣的歷史階段,才產生對神靈進行禮拜求告的觀念。不過,原始宗教中的神、人關係,還是相當平等友好的;對神靈的禮拜、求告,還近似對長輩親朋的籲請,而無奴僕乞求主人的意味。在現實生活中尚未體會到奴役關係的原始人,當然無法具有主奴關係的觀念。至於被認為有害於人的鬼祟妖邪之類的超自然體,仍繼續保有用法術和巫術來對付的習俗。

宗教演化史象徵

就認識因素來説,原始宗教正處於人類思維能力開始從感性直觀向理性思考的過渡階段。其間存在着從具體感官印象到抽象論理概念過渡的中間環節,即象徵。在原始宗教中,從具體印象經過象徵而向抽象概念發展的過程大致是:先是對具體印象進行初步的典型化,如在舊石器時代的巖洞壁畫和雕塑中,最早時只有動物而無其他。稍遲出現了一些女性人形(男像亦間或有之,但僅具輪廓),突出刻畫其與生殖有關的各部位,如超比例的碩大乳房和小腹等,面部和四肢大都亦僅為輪廓。這恐非出於寫實技能的缺乏(更早的動物圖像都已十分逼真),而是對現實的生殖現象進行典型化的集中表現。
典型雖然還不是共相,但它已拋開各特定個體的非本質因素向抽象走了一步;同時畢竟還未脱離具體的感性事實及其形象。這時,人們的頭腦中顯然尚未形成“繁殖神”的抽象概念。隨後的認識往往還將經歷多次深化。如到中石器時代父系制開始萌發後,人們對性行為在繁殖中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認識,便在舉行繁殖儀式時,開始以男女性器官為象徵。它較之大腹女性更進一步抽象化,卻依舊沒有從具體事物及其形象中完全分離出來。最後直到新石器時代,正式的神靈觀念和大規模的拜神活動才開始出現。晚近在小亞細亞的查塔爾·墟餘坷發現的安納托利亞遺址,是距今約7000年的大規模宗教活動場所,共有分佈於 9個建築層上的40個神壇。供奉主體是女神;形象分別表現為少女、生產中的母親和老婦。相應的伴隨者則為男性少年和有鬍髭的青壯男子,明顯表現出神靈崇拜已經開始。但這時的神靈崇拜還是大量半形象、半抽象的象徵與神像並列。神壇旁置有雄牛像和骷髏,壁畫中還有鷲鳥、無頭人屍和一些女性乳房模型。這類神像和伴隨物,都是原始宗教中對生命、死亡,以及性功能和繁殖的典型象徵。它們比前宗教時期的類似形象,已經抽象得多,但仍未完全抽象化。
對近存原始社會的考察表明,原始宗教在偶像崇拜之前,一般還經過一個物神崇拜(一譯拜物教)階段。但這兩種漢譯皆不確切。實際是:原始人在抽象的神靈觀念和拜神觀念明確產生之前,先是通過特定具體形象所構成的象徵,來寄託某種朦朧的幻覺。不少原始部族都有自行刻制物像(即所謂物神)作為崇拜對象的習俗。但他們並非認為該物即神,並常在求告不得應驗時便將其丟棄而另行製作。非但物神如此,甚至有些神靈的偶像,在原始宗教中也常常非某一位特定的神靈,而只是某一類神靈總的象徵。只有通過原始宗教的多重象徵為中介,抽象的神靈概念才於更遲的文化階段中出現。

宗教演化史古代宗教

古代文明社會的宗教。是產生並流傳於階級已經產生、國家已經出現,並已進入文字歷史時期的宗教。但為研究上的方便,一般專指今已不再存在的古代宗教。不包括雖開始於古代,卻繼續流傳至今的歷史宗教。

宗教演化史系列

迄今發現的古代宗教,大致可分作以下幾個系列:
①具有最早文獻典籍的為美索不達米亞宗教埃及宗教,以及略遲於二者並受二者影響的西亞迦南宗教腓尼基宗教、赫梯宗教、小亞細亞宗教等,直至較晚出的希臘宗教羅馬宗教
②東方的中國古代宗教以及雅利安人進入印度本土前,古代印度河谷文化的宗教(公元前20世紀之前)和波斯帝國建立前的古代波斯宗教(公元前 6世紀之前)。前者可見之於出土的商代卜辭和商周鐘鼎文祀典記事,後二者有關資料可間接見之於瑣羅亞斯德教和婆羅門教的經籍書文。
③北美洲南部和中美洲北部印第安人古代宗教。主要分佈於今墨西哥、危地馬拉伯利茲、薩爾瓦多等國。包括阿茲特克宗教瑪雅宗教印加宗教。當時居住於這些地區的印第安人已進入奴隸社會,建立了國家,並已初具文字;宗教典制亦有所確立。但尚在文字歷史的發軔初期,原始宗教殘餘還相當顯著;處於史前宗教向古代宗教的過渡時期。

宗教演化史特徵

古代宗教在宗教演化史中具有獨特地位,具有一系列歷史特徵。主要有:
①神靈崇拜開始確立。古代宗教皆由史前原始宗教演化而來。早期一般仍對大量自然體和自然力(如天地日月、風雨雷電、山林河湖、動植物等)甚為敬重,但大都已不再停留於把自然體本身作為直接崇拜對象的自然崇拜,而是開始了相信各自然體和自然力皆有特定的自然神加以掌管的神靈崇拜。略後,還出現了越來越多掌管社會職司的社會神,如戰神、愛神、命運神,以及農業神、畜牧神和各種手工藝神等等;不少自然神也被增加了一些社會職司。神靈的擬人化日益明顯;雖然仍有許多神靈繼續保有動物頭形或身軀。
②主神觀念開始出現。在國家正式出現的過程中,不少民族、城邦陸續出現了各自的民族守護神和城邦守護神。王國出現後,更在眾神之中形成了主神的觀念;當王朝更迭時,奪得政權者也常改以本民族的守護神作為主神。
③天階體系開始形成。與地上王國相應,天階體系觀念隨之產生。分掌不同職司的大小神靈,皆在一位主神之下形成品級等次。在地上,各國王族所信奉的宗教一般都成為國家宗教;並在國家的支持下,建立起祭司體制、寺廟建築與制度以及完備化的禮儀典章等。
④大都繼承了原始宗教的全民性。原始宗教的全民性是自發形成的,並且全體成員間是平等的。古代宗教的全民性則具有強制性:非但對被征服民族實行強制,在民族內部也實行強制;至於奴隸,許多古代國家都禁止他們參與官方宗教活動。強制激發了對抗。在古代晚期,隨着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日益激化,從被征服民族和非特權階層的自由民中常湧現出一些非正統教派。由於處於非法地位,它們往往形成秘傳宗教,並建立秘密的教徒組織。
⑤對神敬畏的觀念開始產生。許多古代王朝都宣稱國君是神的兒子、親屬、欽差或臣僕。在被統治者中,則產生了神靈極為威嚴,甚至可怕的觀念。人們對神不但恭敬,還須敬畏,偶有不慎,都可能遭到嚴厲懲罰。國家宗教對這類觀念亦加以宣揚,有時甚至殺人獻祭。晚近的考察證實,這類觀念和行動,並非出於原始社會,而是在階級發生分化後才開始出現的。
⑥神學和宗教哲學開始產生,宗教倫理觀念亦開始形成。隨着文字的產生,最初的宗教典籍也開始出現。
⑦沒有排除原始社會已有的法術。但原始法術的屬性在古代文明社會中發生了變化;其制服客體的意願繼續在占星術、煉丹術中得到一定的保存並與古代天文學、化學的萌芽有所關聯;其幻覺因素則同古代宗教的鬼魅觀念結合在一起,成為古代占卜、觀兆等迷信活動的依據。

宗教演化史歷史宗教

一般指產生於古代,中經歷史各階段而流傳至今的宗教。有時也指某些不符上述標準,但在宗教演化史中具有一定歷史意義的宗教。
從宗教演化過程着眼,歷史宗教大致可分作下列幾個類型:①起源較早的瑣羅亞斯德教、婆羅門教神道教、猶太教等;②起源於古代後期的佛教、耆那教、基督教、道教、伊斯蘭教等;③其他還有產生於古代後期的摩尼教以及產生於中世紀後期的錫克教等。
一些產生於近現代的教派,除在教義、禮儀和組織體制方面大都與各類已有宗教有某些派別性差異外,尚未顯示其他明顯特徵。
特徵  歷史宗教大都具備文明社會中宗教的各項基本特徵。主要有:
①多數源於超越了原有界限的古代宗教。古代宗教一般皆同佔統治地位的特定民族及其國家政權緊密結合,其信仰內容基本限於本民族,宗教風習也同民族風習大體相同。當本民族及國家衰落後,其宗教往往也隨之而衰。進入古代社會後,社會關係、社會生活以及人的意識活動日趨複雜化,並在一些古代宗教中得到迂迴的體現。這些宗教開始注意到人類普遍關心的某些問題,諸如:人世苦難的根由和解決辦法,善與惡的來源、性質和結果,以及現實世界與彼岸世界的關係等。這類古代宗教的存在,不以特定的王國王朝為必然前提,因而不受民族和國家興衰的影響而繼續流傳,形成後世的歷史宗教。
②大部分歷史宗教在古代社會時,已具備一定的世界性傾向。中世紀封建國家雖然仍對宗教控制甚嚴,並指定特定宗教為國教,但相信一國國王為所奉主神之子或化身的教義已基本不再存在,近現代以來更是如此。神道教雖仍保有這種信仰,但也只限於形式。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雖被一些國家奉為國教,但就其性質而論,都終於成為突破地域和國家疆界的世界宗教
③不斷分化並日益喪失全民性。中世紀以來,各教的神學和宗教哲學體系日益繁複、課題雜多,同時又不斷髮生宗派分裂。一些較大宗教在教義哲學化、精緻化的同時,還在民間流行着與精緻教義並不處處一致的通俗宗教(如通俗佛教、通俗基督教等)。在農民和城市平民中,常形成一些民端教派,以體現他們的願望、憤懣,以及在是非善惡問題上與正統教派不同的觀念,有時甚至藉以發動起義。近世以來,雖然不少歷史宗教仍在多數國家得到眾多人口的信奉,但隨着社會生活的世俗化,各教的成員也日益世俗化。科學的發展亦使總人口中不信仰宗教的人增多。與原始宗教和古代宗教相比,各歷史宗教幾乎都已不再保有純粹的全性。

宗教演化史演化規律

宗教起源和演化的歷史表明,它的產生、存在和發展,都具有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性。它的產生,既非出於偶然,也不是因為“傻子遇到了騙子”,而是直到人類社會和認識能力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宗教才具備產生、存在和發展變化的條件。
宗教產生後,都不是頃刻間便體態完備。科學考察的大量發現表明:原始人在經歷採集、漁獵、農牧等生產方式,原始羣、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等社會結構,以及感性直觀、典型象徵、理性思考等認識形式的演進過程中,通過一系列前宗教現象、宗教萌芽、原始宗教各個互具必然關聯的中間環節,方才陸續形成人們須對之敬重的神靈觀念。至於對神畏懼和乞求的意識和行動,更是遲至階級分化開始後才出現。
宗教演化史表明,宗教在各不同歷史階段中,都受到社會制度和社會關係變化的影響而發生相應的變化。不同的社會集團及其代表者,在一定客觀條件下,亦能促使宗教起到某些符合其意願的社會效應,但不可能超越宗教效應的根本限度。如進入階級社會後,宗教常被統治階級控制利用;被壓迫者由於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亦容易接受統治者通過宗教所散佈的麻痹鬥爭意志的思想。另一方面,弱小民族和下層羣眾中的先進者,也常通過宗教來體現自己的願望,甚至發動起義。但宗教本身既不能使剝削階級永久保持統治地位,亦不足以推翻剝削階級。
在階級社會中,階級關係對宗教的影響甚為突出,但這種影響仍非決定宗教是否能夠存在的根本因素。宗教的存在,始於階級尚未出現的原始社會;在階級已經開始消亡的社會主義社會,宗教仍將繼續存在。但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必然會發生一定的歷史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