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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浚吉

鎖定
宋浚吉(송준길,1607年1月25日—1673年1月19日),朝鮮王朝中期儒學家。字明甫,號同春堂,本貫恩津,仁顯王后的外祖父,與宋時烈合稱“雙宋”。 [1] 
本    名
宋浚吉
明甫
同春堂
所處時代
朝鮮王朝
出生地
漢城
出生日期
1607年1月25日
逝世日期
1673年1月19日
主要作品
《同春堂集》

宋浚吉人物生平

宋浚吉家系圖 宋浚吉家系圖
宋浚吉的祖父宋應瑞、父親宋爾昌都官至郡守,其中父親宋爾昌是慄谷李珥的學生,母親金氏則是沙溪金長生的從妹。萬曆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607年1月25日,朝鮮宣祖三十九年),宋浚吉生於漢城。後隨父赴任地輾轉,與宋時烈一起發矇,後成為沙溪金長生的門人。天啓四年(1624年,朝鮮仁祖二年)考中小科進士。此後雖被推薦出任洗馬、童蒙教官、內侍教官、禮安縣監、刑曹佐郎、司憲府持平等職,但終仁祖一朝,他專念學問,基本都不赴任,而且後來因為上疏請立昭顯世子之子為世孫,得罪仁祖,不再被徵召。朝鮮孝宗即位後,始與金集、宋時烈等應徵召,任副司直、侍講院弼善、司憲府掌令、司憲府執義等職,但不久因朝中鬥爭及清朝問責等因素而辭職。順治十四年(1657年,朝鮮孝宗八年)入朝,以侍講院贊善的身份輔弼世子李棩,並向孝宗提出聯絡南明的建議。後任兵曹判書,與吏曹判書宋時烈一道主持朝局,並在孝宗死後的己亥禮訟中支持宋時烈,鞏固了西人黨的地位。朝鮮顯宗時官至吏曹判書等職,但多不赴任,只在有大事時入侍。所以三十多年間,在朝堂的時間加起來只有一年多,其餘時間都在懷德同春堂鑽研學問,教授門徒。 [1-3] 
康熙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1673年1月19日,朝鮮顯宗十三年),宋浚吉去世。死後追贈領議政。後追諡文正,作為東國十八賢之一從祀文廟。 [1-2] 

宋浚吉主要影響

在理氣問題上,宋浚吉以朱熹李珥的理氣觀為基礎來解釋理對氣的所以然之作用以及理氣關係。認為“有是形必有是理”,而且理之於物如“詩,所謂有物有則者也”,肯定理對於氣的主宰作用。還以體用範疇來説明理對於物的“所以然”之作用。在四端七情問題上,主張四端七情並非為“二情”,二者是“七包四”的關係。即,七情包四端在其中,七情是人之情的總稱。反對李滉把二者並立為二物的思想。在人心道心説方面,重視朱熹所講的實然之“心”。並對《朱子家禮》和《朱子語類》有相當精深研究,不僅通曉《語類》中的俚語,而且還糾正了當時朝鮮學者註釋中的誤解。在政治上,主張君王應效仿三代聖君推行王道政治。 [4] 

宋浚吉主要作品

宋浚吉著有《語解錄》《同春堂集》等。 [2] 
參考資料
  • 1.    《朝鮮王朝實錄·顯宗改修實錄》卷26,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條  .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引用日期2021-10-30]
  • 2.    《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辭典·宋浚吉》  .韓國學中央研究院[引用日期2021-10-30]
  • 3.    宋時烈:《宋子大全》卷一百八十二,《同春堂宋公墓誌》:以萬曆丙午十二月廿八日生公於漢師寓舍……天啓甲子,中司馬兩試……崇禎庚午,除翊衞司洗馬,不就……丙子,上延訪人才,大臣以下薦公者多,又有重臣陳箚論列其學行之實,上特除禮山縣監,公不赴,曰:“非所敢當也。”是冬,避兵至安陰,愛其山高水清,居一年,始還鄉里,學徒日眾。時新經大亂,戎虜僭號,賢士大夫多處江湖間,日造公廬,質疑講道焉。癸未,有司憲府持平之命,辭遞,自是召旨頻仍。乙酉昭顯世子薨,公適被召命,上疏辭,因請亟冊元孫,以系人望,兼陳召致金文正公尚憲,委以教養輔導之責。上時已屬意於孝宗大王,不報,顯示未安之意。白江李相公敬輿其意與公同而遠謫,人益為公懼,而公固悠然也。自是終仁祖朝,一切廢置。樂靜趙公錫胤嘗為公訟辨其忠讜而亦不入。己丑,孝宗大王即位,人謂禍將不測,上首先別諭召公,京外莫不驚賀曰:“此卓冠百王之盛事也,國其庶幾乎!”公遂拜命,連除進善掌令,特賜月廩,升拜執義。公感戴恩眷,自念新寧有大有為之志,而收召士流,若不以此時殫竭心力,以輔聖德,則因循遷就之間,日失歲亡,負此好幾會,豈不為千載之大恨乎?……時自點等怨公讒構,虜人遣兵壓境,七使連續來嚇,事將不測,賴上以身自當,竟以解釋,然自是事機又大變矣。公既歸,上思公啓沃之益,召旨連降,間有別諭,辭旨懇惻,又有米豆之賜。乙未,升通政拜承政院承旨,吏曹參議,上必欲公上來,歷四月然後始遞參議。先是仁祖大王為文敬公特置侍講院贊善,至是除公吏議,俾兼是職,而別諭召之,特命乘轎。公知上意繾綣,丁酉七月,遂入京,上聞公至喜甚,即引見宣醖,世子亦以酒饌勞之,世子自是課學甚勤。上面諭曰:“世子進學。贊善之功也,宮掖人皆言之矣。”又因冬至,極陳陽長復善之道。上批有曰:“日新之目有八,誠所謂責難陳善之義。”十二月,上密疏請以計潛通中朝,以伸拱北之義,其事秘,人不得而知也。戊戌二月,乞暇南歸,上賜以所御貂衣,仍命諭意於賤臣時烈,已而特升户曹參判,再辭不許。七月,聞上違豫,赴闕起居,除司憲府大司憲,仍帶贊善兼成均館祭酒。己亥三月,特拜兵曹判書,屢辭,又上箚論時務然後出謝,復辭得遞,由大司憲遞拜議政府參贊。……三十年之間,恩旨未嘗不在,而公必量時揆理義然後動,故在朝之日,僅一歲餘矣。
  • 4.    張立文主編..《朱熹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7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