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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孝武帝改革

鎖定
宋孝武帝改革,是指在南北朝時期,南朝宋孝武帝在孝建、大明年間推行的諸多改革措施。包括:
以中書通事舍人掌控中樞機要事務,制度化地保障了“寒人掌機要”的局面、設立典籤制度,監察和控制地方州鎮、對地方州鎮的改置、設立王畿制、始以制局監掌兵權、始設台傳機構,加強中央財政、創立直閣將軍制度、復置衞尉武官制度、設立御史中丞專道制度、分設二吏部尚書、虛化“錄尚書事”職銜、取消五兵尚書、改革禮制和宗廟樂制、始設民爵賜予制度、確立州郡官吏三年任期制度、改革和建立僧官制度、始設貴妃制度、推行佔山格、始行檢籍政策、罷免僑户特權,推行土斷政策、限制地方兵權、整頓刑律、督促農業生產、加強軍備、獎勵養馬、訓練騎兵、設立西江督護,推動嶺南開發等。
其中,大部分措施和制度,基本被之後的南朝齊、梁、陳三朝所延續,部分制度更被隋唐帝國吸收延續至清末,奠定了此後南朝的政治格局,開啓了南朝“主威獨運”的皇權政治的序幕。 [1-10] 
中文名
宋孝武帝改革
發生時代
南朝宋

宋孝武帝改革歷史背景

隨着劉宋代晉,門閥政治向皇權政治的過渡轉型,劉宋統治者面臨着皇權政治重構的難題。
宋武帝劉裕在位時間較短,還未來得及進行更多的制度調整便逝世。
即位的宋少帝劉義符,不久也被輔政大臣廢殺。
接位的宋文帝劉義隆,基本採取的是以宗室和士族共同執政,試圖使他們在皇權的直接控制下互相牽制,維持平衡 [7] 
為了維持平衡,文帝不惜向士族妥協讓步,向宗室妥協讓步。但宗室勢力和高門士族勢力的力量,也在文帝的妥協平衡策略下日漸增長和膨脹,逐漸增加着威脅皇權的實力。至元嘉後期,各方勢力紛紛企圖破局,不同的士族集團與不同的宗室親王甚至聯合起來,參與對皇權的爭奪。文帝的平衡之策越來越難以維持下去,最後文帝也死於自己苦心維繫的平衡被打破,文帝建構皇權政治的策略宣告失敗,輝煌一時的元嘉時代以悲慘結局落幕。
宋文帝死後,劉劭自立,但不久先前備受各大勢力忽視和冷落的文帝第三子劉駿,依靠雍州武人和幕府寒人組建的軍政班底,起兵推翻在中央的篡位自立的劉劭政權,討逆即位,是為宋孝武帝
孝武帝劉駿以地方藩王勢力起兵推翻中央勢力,面對地是一個文帝后期留下的各方勢力,尾大不掉,紛紛試圖挑戰皇權,擺脱皇權控制的局面。
於是,在他在位的十二年間,便陸續推行了旨在重新建構皇權政治,削弱士族、宗室以及地方勢力,加強皇權和中央集權,建立一個強有力的、能控御四方的中央政府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宋孝武帝改革改革內容

第一、“寒人掌機要”局面的正式形成:
孝武帝即位後,改革官制,下詔政事不得全部讓尚書令、尚書僕射處理,責令尚書省較低級的官員尚書郎、尚書令史勤於政事 [7]  。同時,以寒人擔任的中書通事舍人戴法興巢尚之、蔡閒等人,處理中樞機要事務。
史書稱官員選拔、升遷、獎懲,孝武帝都要和他們商議後再作決定,由士族擔任的尚書令、尚書僕射只剩下在公文上簽名的權利,形成了後代所謂“寒人掌機要”的政治局面,孝武帝的集權化統治,也被史書稱為“主威獨運,官置百司,權不外假” [11] 
此外,史書又稱孝武帝“不欲威柄在人,親覽庶務,前後領選者,唯奉行文書。” [12] 
可知孝武帝以“寒人掌機要”根本在於加強皇權,抑制士族官僚的權勢,最後真正的機要大權還是掌握在孝武帝手中。寒人也僅僅只是孝武帝加強皇權的一個工具,孝武帝在用人等大事上與他們“參懷”,可能會聽取他們的意見,但決定權卻牢牢控制在孝武帝的手中。
根據《宋書·顏師伯傳》記載的一次,顏師伯的兒子舉薦寒人張奇擔任七品的公車令,一個七品小官的任命,孝武帝都要過問,孝武帝認為張奇資歷太淺,讓他先去當八品的市買丞,而把公車令之職的任命交給蔡道惠兼任。
但尚書令史潘道棲、褚道惠、顏禕之、元從夫、任澹之、石道兒、黃難、周公選等人卻將蔡道惠的任命壓下,而讓張奇先去上任公車令。孝武帝很快就發現了這件事,他馬上將兩位吏部尚書謝莊、王曇生都免去官職,把這件事為首的潘道棲、褚道惠兩人誅殺,顏禕之等六人各鞭打一百,將顏師伯的兒子下獄,顏師伯也被連降六級 [12]  [13] 
從這一件小事上即可看出,孝武帝明察秋毫,把權力抓得非常緊。寒人違背正常程序的弄權基本不可能存在。
戴法興、巢尚之在前廢帝時,戴法興被前廢帝説殺就殺,巢尚之被前廢帝説免職就被免職。
因此,後世一些人認為的“寒人掌機要”造成寒人肆意弄權的説法,在某種程度上被誇大了,與史不符。
第二、典籤控州鎮:
史載“宋氏晚運,多以幼少皇子為方鎮,時主皆以親近左右領典籤,典籤之權稍重。大明、泰始,長王臨藩,素族出鎮,莫不皆出內教命,刺史不得專其任也。”、“典籤遞互還都,一歲數反,時主輒與閒言,訪以方事,刺史行事之美惡,繫於典籤之口,莫不折節推奉,恆慮不及。於是威行州郡,權重蕃君。” [14] 
這是説,從孝武帝開始,中央通過委任有真才實學的寒門士人,擔任州鎮軍府掌管文書的典籤,使其往來於朝廷與州府之間,讓他們負責傳遞州鎮各項要務上報給中央審核,同時負責監督,傳達中央命令和輔助地方州鎮長官處理事務,並擁有隨時將情況直接報告朝廷的權力,州鎮起兵反抗朝廷的可能性大大削弱。 [7] 
第三、制局監掌兵權:
制局監原是南朝領軍將軍的下屬機構,隸屬於領軍將軍,掌兵器、兵役,多以寒門充任。但自“宋孝建以來,制局用事,與領軍分權,典事以上皆得呈奏,領軍垂拱而已。” [15-16] 
這條記載來自《梁書》,可知南朝制局監掌兵權,領軍將軍之權被架空,確實是從孝武帝孝建年間始,這從制度上開啓了南朝寒門武人全面掌控禁衞兵權、專典兵力之先河,不過制局監掌兵權本質上仍是為皇權加強對兵權的控制服務的。
第四、州鎮的分割改置:
孝武帝即位初期,將揚州分為揚州以及東揚州二州;將東晉以來廢置不常的湘州(治今湖南長沙市)穩定地設立起來,分統原荊州所統長沙等八郡;後又分荊州、湘州、江州、豫州共八郡置郢州(治今湖北武漢市),橫跨數州之間;東晉以來,雍州僑置於荊州之內,無實際統治區域,宋文帝曾分荊州、襄陽等五郡,歸雍州統轄,治襄陽(今湖北襄樊市),孝武帝又進一步分荊州郡縣,充實雍州無實土的僑郡縣 [7] 
之後,孝武帝又土斷雍州,大幅強化雍州的實力,使雍州重鎮形成,並廢除荊州重兵來源的南蠻校尉,將其營户兵力一律遷至建康,增強京師武備,有效地削弱了荊州,瓦解其“分陝”地位,荊州因此再也不能發揮其昔日威脅建康朝政的影響。這不但讓原來的大荊州地域陷入荊、雍、郢三州相互牽制的局面,後來隨着雍州軍力的不斷加強,以致在宋末沈攸起義失敗後,“江陵素畏襄陽人”的局面已大致形成。 [17] 
第五、王畿制的設立:
孝武帝任內諸多改革,經常被人忽視的一條就是設立王畿。
孝武帝以首都建康為中心,正式下詔設立王畿區域,這在之前的江左王朝境內是從來沒有過的事情,雖然之前也有把京師稱為王畿的稱呼,但從未有皇帝直接正式下詔令劃分一個王畿區域出來。
《宋書》提到的孝武帝設王畿的記載如下:“大明三年,二月乙卯,以揚州所統六郡為王畿。”,次年“夏四月癸卯,以南琅邪隸王畿。” [6]  ,也就是孝武帝一共分出揚州六郡和南徐州的南琅邪郡,共七郡設置王畿。
《宋書》記載,大明五年孝武帝詔曰“王畿內奉京師,外表眾夏,民殷務廣,宜思簡惠。可遣尚書就加詳檢,並與守宰平治庶獄。其有疑滯,具以狀聞” [6]  ,又在大明七年詔曰“其王畿內及神州所統,可遣尚書與所在共詳。畿外諸州,委之刺史。”,可知孝武帝是將王畿作為中央派機構直接負責管轄的區域,與畿外諸州的地位是不一樣的。 [6] 
第六、始設台傳機構:
東晉以來,地方州郡長官不僅控制了地方財政,侵奪上供錢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甚至有許多地方州郡長官視地方財政為自己私有財產,侵奪地方上交中央的財物的記載,甚至出現地方官一邊濫用科調,自闢財源,但對上供中央的租賦卻無所用心,嚴重影響了中央財政和中央租賦的正常採集。
孝武帝在位之前,劉宋朝廷雖然已經在各地設置台倉和台庫,用於保管並轉運上交中央的財物,但即使是在宋文帝元嘉年間,仍然有地方刺史私自擅用台庫現錢的記載。為此,宋孝武帝即位後,為從制度上杜絕地方州鎮截留和濫用上交中央財政的現象,便開始設置台傳機構,並派御史職掌,負責經辦地方台倉、台庫。從此,地方州郡長官若需動用台庫錢物,必須通過台傳機構的審查,對規定的地方上交中央的財政數額,一律需經台傳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核,這與前代地方官員肆意擅用和截留台庫財物的情況已大為不同。
同時,台傳機構還有監督地方科調和監督地方徵集租賦的職責。這是試圖從制度上加強中央監察地方財政,加強對入京財賦控制的重要舉措。自孝武帝始設台傳機構,其在加強中央財政,監察地方財政,削弱地方財權方面確實發揮了作用,這一制度為後來歷代南朝皇帝所堅持。
先看一個反面例子,就是一些人經常引用《南齊書·蕭子良傳》會稽太守蕭子良陳台使之弊的言論。蕭子良首先指台使擾民,但正如已有學者指出,蕭子良本人就是個與民爭利、大行兼併、封固山澤、禁民樵採之徒 [18]  。蕭子良以所謂台使擾民為由,反對台傳的説法,太冠冕堂皇。一些人往往只注意到蕭子良的這個理由,事實上,蕭子良這次上書的另一個理由,就是台使凌駕於地方官吏之上,監察過嚴,不近人情,這才是蕭子良真正反對台傳機構的原因。不過,這不正好反映了台傳機構對地方的監察和制約作用已經顯現了嘛。
正是因為有了台傳機構的存在,地方勢力再也難以像以前一樣肆意截取財政,把地方財政當成自家的家庫,由此才出現像蕭子良這樣痛恨該制度使自己利益受損的地方勢力的代言人,很明顯蕭子良的建議不可能被齊武帝採納。
而根據《冊府元龜·邦計部》等史料記載來看,南朝自從設置台傳機構後,南朝諸州台傳倉庫儲存的財額已相當可觀。因此,台傳機構雖固然在運行中可能會有一些弊端,任何制度都會有,但在地方勢力強大的南朝,它確實是國家加強中央財政的有效方法和制度。因此,台傳機構的職能和作用,在南朝不斷得到強化,到梁武帝時,更是進一步將州郡"祿米絹帛"也納入了台傳體系。
孝武帝以後,南朝的皇帝不管是賢還是明,是昏還是暴,都一直堅持孝武帝留下的台傳機構和台使監察地方財政的機制,這已經説明了孝武帝這項改革和政策,是適應當時歷史形勢的。適應現實的制度,往往不可能是最好的,但也一定不是最壞的,它多半是最不壞的,孝武帝設立的台傳機構便是如此。
在當時的那種歷史形勢下,台傳機構在保管中央財物、加強中央財政方面發揮的巨大作用,應該得到肯定。 [19] 
第七、創立直閣將軍制度:
自孝武帝始,“初置殿門及上閤屯兵” [20]  。此後,直閣將軍的稱號開始出現在中國的史籍上,綿延一個半世紀。直閤將軍是孝武帝加強禁衞軍權中的重要一環。 [21]  [2] 
第八、復置衞尉武官制度:
據《宋書·百官志》記載,“左中郎將,右中郎將……晉武帝省,宋世祖大明中又置……武衞將軍,無員。……晉氏不常置。宋世祖大明中復置,代殿中將軍之任,比員外散騎侍郎……武騎常侍,無員。漢西京官。車駕遊獵,常從射猛獸。後漢、魏、晉不置。宋世祖大明中復置,比奉朝請。”。同時,孝武帝先後復置了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武衞將軍、武騎常侍。
宋孝武帝時期的制度建設,除了復置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武衞將軍、武騎常侍外,還復置了衞尉。“衞尉,江左不置,宋世祖孝建元年(454)復置。舊一丞,世祖增置一丞。”、“衞尉,則武冠。衞尉,江左不置。宋孝武孝建初始置,不檢晉服制,止以九卿皆文冠及進賢兩梁冠,非舊也。”衞尉在劉宋重新設置,並再次被賦予了掌宮門的禁衞職能。 [2]  [22-23] 
第九、設立御史中丞專道制度:
“宋孝建二年制,(御史)中丞與尚書令分道,雖丞郎下朝相值,亦得斷之,餘內外眾官,皆受停駐”。 [24] 
第十、分設二吏部尚書、虛化“錄尚書事”職銜、取消五兵尚書:
孝建元年六月“戊子,省錄尚書事。” [6]  ,大明二年“六月戊寅,增置吏部尚書一人,省五兵尚書。” [6]  ,時“上時親覽朝政,常慮權移臣下,以吏部尚書選舉所由,欲輕其勢力……於是置吏部尚書二人,省五兵尚書。“ [25] 
第十一、改革禮制和宗廟樂制:
孝武帝劉駿即位初年,就下詔説:
“孔子的思想恩澤天下,周朝的維持、漢朝的興隆全依靠孔子思想。歷朝歷代,都很推崇。而我朝卻沒有祭祀。國家災難深重,奮力為國的忠勇之士,就是孔子學説教導出來的。應時刻記着孔子的恩澤,不要忘記。建造孔廟,用諸侯之禮祭祀他” [26] 
同時,“立明堂,造五輅” [27]  ,又使“六官修親桑之禮”,以恢復禮樂制度。
大明七年,又下詔:
“尊奉周禮,到盛唐祭九疑,往勃海祀蓬萊,是歷朝的垂訓,前賢的遺教......可派使臣前往祭奠。” [28] 
《宋書·志·第八·禮》明確記載:
“舊有充庭之制......晉江左廢絕,宋孝武大明中修復。” [29] 
自孝武帝以暫定的首都建康為新的天下中心,制定了新的與漢、曹魏、西晉時的不同宗廟的樂制,即把宗廟和郊祀混為一同的宗廟樂制。其後,宗廟的樂制在郊祀和明堂也被使用,這些儀禮具有以前所沒有的緊密關係。 [30] 
第十二、始設民爵賜予制度:
自孝武帝始行南朝民爵制度,據日本著名學者户川貴行考證,南朝的民爵從孝武帝孝建元年(454年)開始,平均三年被賜予一次。這是由於:
孝武帝廢止了東晉宋初虛封無食邑類型的“五等爵”,即作為軍功褒賞而賜予的虛封爵位,以孝武帝時期為分界線,發生了從賜予“五等爵”轉為賜予民爵的階段性變化。 [31] 
第十三、確立州郡官吏三年任期制度:
魏晉以來,地方州郡長官任期,一任多達六年。至宋文帝元嘉年間,郡縣官的任期已經普遍達不到六年。
從《宋書》的各列傳人物地方任職時間的記載來看,元嘉中後期,很多地方州郡長官更多地是三、四年一任,有的甚至不到兩年 [32]  ,郡縣官六年制事實上已經名存實亡,越來越不適應於時局的發展。
孝武帝對此進行改革,從制度上予以更新和承認這種現狀,詔令郡縣官的任免應以實際才幹為主,取消郡縣官任免的入仕年限的門檻,並縮短其任期,將郡縣官的一任六年改為三年,劉宋以後的齊、梁、陳三朝時的郡縣官的任期,更出現了進一步縮短的情況。 [29] 
第十四、改革和建立僧官制度:
佛教方面,他一方面支持和弘揚佛教,禮敬高僧;另一方面又整肅沙門,改革僧官制度,利用僧官管理僧眾,實現了朝廷對佛教的控制,以防範僧尼干預軍政事務,沙汰無品行的僧尼,整頓佛教不正之風。 [1] 
第十五、始設貴妃制度:
孝武帝在位期間,對後宮官制也進行了重大創新和改革。
《宋書》記載:
“世祖孝建三年,省夫人、修華、修容,置貴妃,位比相國。進貴嬪,位比丞相。貴人,位比三司,以為三夫人。又置昭儀、昭容、昭華,以代修華、修儀、修容。又置中才人、充衣,以為散位。” [33] 
第十六、推行佔山格:
魏晉以來,士族豪門兼併土地,佔山護林,屢禁無效。因晉末戰亂的創傷,門閥士族遭到重創,故劉宋初期,多次下令嚴禁,確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宋文帝元嘉中後期以來,在社會逐漸安定、經濟生產也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豪強士族大肆兼併的問題又頻繁出現,且越來越嚴重,當時所謂“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佔,貧弱者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
孝武帝即位初期,便下詔禁止士族封山佔水。 [34-35]  不過,在十年以後(大明七年(463年)),孝武帝又詔令:
“以前我曾下詔江河湖海山川,百姓可以捕魚狩獵。但沒過幾年,不少地方就不遵詔令。名山大川,又多被重新圈佔。有關衙門要嚴加清查,重申原來的規定。” [36]  可知禁令隨着時間的累計,越來越沒成效。
因此,大明七年(463年),孝武帝在下詔重申原先的禁令後,又從羊希之議,廢除壬展之科,改革山澤產權管理制度。
頒佈“佔山格”的律文,規定官僚貴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佔有山澤,並要求把所佔山澤數目登入貲產簿以備以此按資產的多少分等徵貲税;又詔令先佔不足者的普通百姓,可依法佔足山澤,“若先已佔山,不得更佔;先佔闕(缺)少,依限佔足”。 [37]  同時規定:
若有違反和超過限額,依律治罪。
以限制當時士族封山佔水、而平民百姓卻無此特權的嚴重現象。
私人合法取得山林產權後,山林開放成為常態。從此,產權國有與私有並存,緩和了社會矛盾,進一步推動了南方的開發,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1]  [38] 
第十七、檢籍政策:
從461年開始,孝武帝下令把與商人等通婚、私下經商的士族,開除士族資格,並黜為將吏。
史書記載為:“是歲,凡諸郡士族婚官點(玷)雜者,悉黜為將吏,而人情驚怨,並不服役,逃竄山湖,聚為寇盜。” [39]  ,這是開南朝檢籍政策之先聲。
第十八、課租僑户、土斷雍州:
孝建元年十一月,“是歲,始課南徐州僑民租。” [6]  ,宣告自劉宋開國以來、也即晉末“義熙土斷”以來,京口所在的南徐州的僑户免租的特權被正式取消,與其他民眾的待遇開始一致。
同時,大明元年,“秋七月辛未,土斷雍州諸僑郡縣。” [6]  [40] 
第十九、改革刑律:
第一、對凡是判處死刑的案件,郡太守必須親自參加審訊,同時規定:“若兩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台獄。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
第二、大明三年,下詔説:
“夫五辟三刺,自古所難;巧法深文,在季彌甚。故沿情察訟,魯師致捷;市獄勿擾,漢史飛聲。廷尉遠邇疑讞,平決攸歸,而一蹈幽圄,動逾時歲。民嬰其困,吏容其私。自今囚至辭具,並即以聞,朕當悉詳斷,庶無留獄。若繁文滯劾,證逮遐廣,必須親察,以盡情狀。自後依舊聽訟。”
第三、大明七年四月,詔曰:
“自非臨軍戰陳,一不得專殺。其罪甚重闢者,皆如舊先上須報,有司嚴加聽察。犯者以殺人罪論”。
第四、大明七年丙子,詔曰:
“自今刺史守宰,動民興軍,皆須手詔施行。唯邊隅外警,及奸釁內發,變起倉卒者,不從此例”。
第五、大明七年八月丁巳,詔曰:
“並詳省律令,思存利民。” [6] 
第二十、限制除邊鎮以外的地方兵權,革除地方封君下屬對封君稱臣之制,進一步削弱封君的地方權力:
大明七年丙子,孝武帝詔曰:“自今刺史守宰,動民興軍,皆須手詔施行。唯邊隅外警,及奸釁內發,變起倉卒者,不從此例”。 [41] 
又《宋書.劉穆之傳》記載:
“先是,郡縣為封國者,內史、相併於國主稱臣,去任便止。至世祖孝建中,始革此制,為下官致敬。” [42] 
第二十一、施行系列勸農、興農政策:
孝武帝即位初期,便下詔:
“首食尚農,經邦本務……朕每側席疚懷,無忘鑑寐。凡諸守蒞親民之官,可詳申舊條,勤盡地利。力田善蓄者,在所具以名聞。”,甚至“復親民職公田”,恢復皇帝親自耕田的儀式。
大明初年,孔靈符鑑於“山陰縣土境偏狹,民多田少”的情況,向孝武帝建議:
“徒無貲之家於餘姚、鄞、鄮三縣界,墾種湖田”,進行移民墾殖。
此議雖遭到劉義恭等皇室勳貴的阻撓,但孝武帝經過權衡,還是堅決採納了孔靈符的建議,“從其徙民,併成良業”。 [43] 
即使孝武帝后期的大明七年,“時東土大旱,鄞縣多疁田,世祖使子尚上表至鄞縣勸農” [44]  ,孝武帝使親王上表勸農,這在南北朝極其少見,反映出孝武帝對恢復農業生產的重視程度。
第二十二、加強軍備、獎勵養馬、訓練騎兵:
《宋書.孝武帝本紀》中,有不少類似“練莞訓旅”的記載;其次,孝武帝鑑於元嘉末年劉宋北伐慘敗的教訓,有意訓練騎兵,滋養戰馬,以加強軍備。
於孝建三年五月,“制荊、徐、兗、豫、雍、青、冀七州統內,家有馬一匹者,蠲復一丁”。 [45] 
第二十三、設立西江督護,推動嶺南開發:
大明四年,孝武帝以劉勔為首任西江督護,征討合浦地界的俚族首領陳檀,將之降服。這是西江督護首次出現在南朝的史籍上。
此後,宋、齊、梁均有南朝中央政府任命西江督護的記載,或增加朝廷在嶺南的編户、兵源、財富,或征討洞,鎮壓當地蠻族。
西江督護的軍事實力以及它對維護南朝在嶺南的統治作用,也在南朝不斷得到加強,乃至陳朝開國皇帝陳霸先便是憑藉西江督護起家,整合嶺南勢力。
西江督護的創設,表明了南朝政權在嶺南的開發已經超出前代範圍,沿着西江水系和南部濱海兩大交通線,向嶺南腹地縱深推進,反映了南朝政權通過武力征服為後盾,推動嶺南開放和嶺南蠻族的編户齊民化。 [46] 

宋孝武帝改革歷史影響

孝武帝劉駿為後世留下的政治遺產:
一、寒人掌機要:
自孝武帝始,以寒人擔任的中書通事舍人掌控中樞機要事務,形成“寒人掌機要”的政治局面,從根本上打破了士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地位。此後,齊、梁、陳三朝均延續這一措施,中書通事舍人成為此後南朝政治運作過程中實際的宰相,成為南朝政治史上的一大特色。 [7]  [10]  [1]  [4] 
二、典籤制度:
自孝武帝始,皇帝以寒人擔任的典籤監察地方宗王和刺史。此制度被後世效法,到南齊時更形成了“諸州唯聞有籤帥,不聞有刺史”的現象。典籤制度雖在梁武帝後期,一度被擱淺,典籤監察之權有所下滑,但也導致了梁武帝晚年的侯景之亂時宗王擁兵互相殺戮無人救駕的局面。陳朝建立後,吸取梁武帝滅亡之教訓,再度授予典籤監察之權,典籤監察和控制地方之權再度復興。南梁後期和南陳時期的典籤,雖然不如宋、齊和南梁前期那麼權重,但統治者仍然不敢直接廢除典籤監察地方的制度,典籤制度仍然是當時的一項中央監察地方的重要制度舉措。而後,至隋、唐五代時,典籤制度仍然還是得以作為一種監察制度保留了下來,唐末五代時仍然還有中央委派典籤監察地方的記載。典籤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台,得到北宋以後,綿延了六個世紀之久。
三、雍州重鎮:
自孝武帝始,分割荊州,進一步實土化雍州,雍州重鎮形成,使雍州重鎮取代荊州,成為南朝的北防重鎮,出現了“江陵(荊州州治)素畏襄陽(雍州州治)人”的局面 [47]  ,雍州勢力也成為此後南朝政局的一股極重要的政治力量。雍州勢力雖然在宋末由於領頭人在前廢帝亂政和義嘉之亂中,紛紛殞命,活動一度冷卻,反而被以青徐勢力為基礎的蕭道成搶佔了風光,但蕭道成篡宋建齊前後,仍不得不以心腹重將張敬兒控制雍州,此後,南齊皇帝無不以心腹和宗室出鎮雍州和防範雍州。劉宋滅亡22年後,雍州勢力在蕭衍的重新整合下,攻進建康,滅齊建梁,雍州勢力成為梁武帝的統治根基。這是孝武帝劉駿留給後世的又一大遺產。
四、分割荊州:
自孝武帝始,分割荊州,荊州實力驟減,這從宋末沈攸之據荊州反蕭道成的戰役可以看出,沈悠之的荊州軍隊被全面擊潰,江陵也被輕而易舉地攻克,這在此前的東晉和劉宋前期是根本無法想象的。這説明,荊州經孝武帝的分割,實力大大衰退,失去了與建康所在的揚州對立的資本,東晉和劉宋初年的荊揚之爭徹底終結。此外,孝武帝割荊州始置郢州,並將湘州穩定地設立起來,郢州和湘州成為此後歷代統治者延續的州名和區劃,這不得不説又是孝武帝留給後世的又一遺產。
五、檢籍政策:
自孝武帝始,開檢籍政策之先聲,檢籍與土斷兩大政策是東晉、南朝政權應對社會矛盾的兩大政策武器法寶。土斷之策始於東晉,而檢籍之策則始於孝武帝大明五年,此後該政策被南朝統治者所繼承。
六、制局監掌兵權:
自孝武帝孝建年間始,“制局用事,與領軍分權,典事以上皆得呈奏,領軍垂拱而已”。從制度上正式開啓南朝寒門武人掌控禁衞兵權、專典兵力之先河,此後該政策被南朝統治者所繼承。
七、台傳機構:
自孝武帝始設台傳機構,其在加強中央財政,監察地方財政,削弱地方財權方面確實發揮了作用,這一制度為後來歷代南朝皇帝所堅持。南朝自從設置台傳機構後,南朝諸州台傳倉庫儲存的財額已相當可觀。其職能和作用在南朝也在不斷得到強化,到梁武帝時,更是進一步將州郡"祿米絹帛"也納入了台傳體系。孝武帝以後南朝的皇帝不管是賢還是明,是昏還是暴,都一直堅持孝武帝留下的台傳機構和台使監察地方財政的機制,乃至到南陳滅亡前夕,南朝中央仍然還在試圖強化台傳機構的職能,它同樣也是南朝統治者試圖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一環。 [19] 
八、直閣將軍制度和衞尉武官制度:
自孝武帝始,設直閣將軍制度 [21]  ,此後列入南朝各代的禁衞武官制度中,更在北魏孝文帝改革時,被吸收進北魏的官制中,此後通行於南北朝,延續至隋煬帝,綿延一個半世紀。同時,孝武帝復置了魏晉以來不設的衞尉武官制度,還復置了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武衞將軍、武騎常侍,大大強化中央禁衞軍權,被南朝各代所延續,其中有些禁衞武官制度如武衞將軍,雖然從名稱上看是復置,但其和漢魏所設的武衞將軍已是兩類完全不同屬性的官職,是南朝對我國古代禁衞武官系統上的一大更新,皆被後世所延續。
九、御史中丞專道制度:自孝武帝始設御史中丞專道制度,大大強化了御史台的地位,有利於吏治的整頓和加強,此制度被齊梁陳沿用,並且御史中丞職權不斷提升。
十、民爵制度:自孝武帝始行南朝民爵制度,據學者户川貴行考證南朝的民爵從孝武帝孝建元年(454年)開始,平均三年被賜予一次。這是由於孝武帝廢止了東晉宋初虛封無食邑類型的“五等爵”,即作為軍功褒賞而賜予的虛封爵位,以孝武帝時期為分界線,發生了從賜予“五等爵”轉為賜予民爵的階段性變化。
十一、貴妃制度:自孝武帝始設貴妃制度,孝建三年,孝武帝設貴妃制度,地位次於皇后,此後自南北朝至清均沿置,被後世歷朝歷代所延續,延續至清末。
十二、宗廟和郊祀混為一同的宗廟樂制:自孝武帝以暫定的首都建康為新的天下中心,制定了新的與漢、曹魏、西晉時的不同宗廟的樂制,即把宗廟和郊祀混為一同的宗廟樂制。其後宗廟的樂制在郊祀和明堂也被使用,這些儀禮具有以前所沒有的緊密關係。此後,梁武帝又再在此基礎上加上元會,用“雅”這個字連接皇帝、天地、異民族的儀禮,這也大大地影響了陳(“韶”)、北齊、北周、隋(“夏”)、唐(“和”)等樂制。 [30] 
十三、州郡官吏任期制度:自孝武帝始,正式確立南朝地方的州郡縣官三年任期制度,這一制度被南朝的齊梁陳三朝所延續,並且任期進一步縮短。
十四、僧官制度:僧官制度雖早在東晉時期就已經存在,但是並無詳細記載,可見當時的執行力度並不強,孝武帝即位之初都邑僧正釋法穎,是南朝中央級僧官的先例;利用僧官管理僧眾,實現了朝廷對佛教徒的控制,高僧釋曇宗就稱孝武帝“昔虞舜至聖猶雲予違爾弼,湯武亦云萬姓有罪在予一人,聖王引咎,蓋以軌世,陛下德邁往代,齊聖虞殷,履道思衝,寧得獨異。”雖然使“沙門盡敬人主”的制度到大明八年前廢帝登基時便廢除,但是孝武帝任命僧官管理僧眾的宗教政策卻為此後南朝諸帝利用佛教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務,打開了新的途徑,被南朝諸帝所沿用。 [1] 
十五、刑律的改制:宋孝武帝對秦漢以來的審訊制度作出了兩項重要的改革舉措。第一,對凡是判處死刑的案件,郡太守必須親自參加審訊,同時規定“若兩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台獄。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第二,鑑於魏晉以來,刺史、太守皆帶軍職,甚至不少縣令也帶“將軍”的稱號,他們往往跋扈一方,“大辟之罪皆自己決”或藉口執行軍法任意殺人,而不顧正式的刑律,導致刑法制度紊亂的局面頻繁出現,孝武帝於大明七年四月下詔説:“如果不是戰場作戰,不能再擅自殺人。如罪大惡極該當處死的,也應該遵循國家的法律條文先行上報,有關衙門要嚴加督察。再有違犯者以殺人罪論處。”這條詔令的頒佈在當時是有十分重要的進步意義的。 [1]  王夫之曾高度評價孝武帝此舉,解決了三代秦漢以來諸侯官吏恃權專殺不能革除的問題,稱讚孝武帝此舉“法乃永利而極乎善”。
十六、地方封君下屬不再對封君稱臣,“下官”稱號開始普遍:《宋書.劉穆之傳》記載“先是,郡縣為封國者,內史、相併於國主稱臣,去任便止。至世祖孝建中,始革此制,為下官致敬。” [42]  從此,封君對地方的權力和影響,大大減少。 [1] 
十七、西江督護的創設。自孝武帝創立西江督護,此後宋齊梁均有西江督護任命的記載。西江督護的創設與南朝的嶺南開發有着緊密的聯繫,其活動範圍不僅覆蓋了整個西江流域,而且跨伸到了南部濱海地區,表明南朝對嶺的南開發是以西江流域為中心,沿着西江水系和廣州中西部沿海兩大水上交通線路,以武力為前驅和後盾來推進的。在開發嶺南和維護南朝在嶺南統治等方面,西江督護均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46] 

宋孝武帝改革評價

宋孝武帝改革總評

總體來説,宋孝武帝在位時期推行的一系列改革舉措,對他以後的南朝的歷史政局的影響非常深遠,奠定了此後南朝的政治格局,扭轉了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強化了皇權和中央集權。劉宋代晉後,由於宋武帝在位時間較短並未最終完成皇權政治建構的使命,宋少帝不久又被輔政大臣所廢,後宋文帝一直試圖做朝中門閥士族勢力的平衡者,結果最後死於平衡的被打破。南朝皇權政治真正意義上的開端正是從宋孝武帝開始的。也是在宋孝武帝在位時期,經他一系列強硬和鐵腕的政治手段和措施,元嘉後期形成的各個尾大不掉,威脅和挑戰皇權的士族高門和宗室勢力,被孝武帝一一掃除和削弱,同時孝武帝團結了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寒人、寒士、晚渡北人、江南土著),實現了“內外服其神明,莫敢弛惰”的局面,南朝開始正式步入“主威獨運”的時代,由此才徹底完成了由東晉門閥政治向皇權政治轉變的歷史使命,在此過程中,南朝的世家大族也逐步接受了門閥共和無法恢復,南朝必須有一個力壓各大勢力的皇權的存在的事實。

宋孝武帝改革學者評價

學者嚴耀中在其論文《評宋孝武帝及其政策》中認為:宋孝武帝是一個能以自己的政策開闢時代的政治家,他是一個有着過人的精力和才能的皇帝,他對當時大族勢力與君權在政治結構中的彼此消長起着關鍵作用,可以説南朝“寒人掌機要”之形成正是宋孝武帝一系列集權政策所導致的。孝武帝比諸秦皇、漢武、曹操、楊堅等專制君主有着相似的出眾才能,既有勵精圖治的抱負,而又好大喜功,並且殘忍,只是沒有他們幸運,在歷史上保留的是一個很壞的形象。這是因為一則孝武帝雖然憑手中的政權來壓抑大族,然我們所見到的歷史卻大多是通過操在世家子弟手中的筆才記載下來的,所以對他的怨恨和詛咒的文字不絕於我們眼前;二則沈約的父親沈璞為劉劭賣命而被宋孝武帝所殺,而他的事蹟又有仇家沈約來整理記載,只好聽任咒罵,對孝武帝來説,這實在是個悲劇。 [1] 
學者何德章在其論文《宋孝武帝上台與南朝寒人得勢》認為,孝武帝劉駿在擔任藩王時就在自己的幕府中,吸納了許多在宋文帝重用門閥士族的政策下無以施展才乾的寒人如戴法興、戴明寶、蔡閒、董元嗣、顏師伯、沈法系等,後孝武帝也正是在以雍州武人和幕府寒人的擁戴下奪得帝位。從孝武帝朝開始,兩晉南朝的政局開始大變,寒人開始成為政治生活中的支配性的力量,對劉宋後期及齊梁政局產生了深刻影響。首先,孝武帝朝,寒門武人的地位一改之前低下的態勢,聲勢急劇顯赫,沈慶之、柳元景、宗懿、宗越、沈法系等寒門武人地位巨升,開啓南朝寒人武夫以武力進入高層政治之先河;其次,孝武帝以寒人掌控朝政和用寒人擔任典籤控制地方宗王和刺史,開啓寒人全面掌控朝局之先河,至此門閥士族的政治地位開始與日俱下;最後,孝武帝任內割荊重雍使雍州重鎮取代荊州成為北防重鎮,雍州勢力成為此後南朝政局的一股極重要的政治力量,後南齊統治者不得不用心腹控制雍州,蕭衍更憑藉雍州鎮兵滅齊建梁,這是孝武帝劉駿留給後世的又一遺產。 [4] 
學者孔毅在其論文《南朝劉宋時期門閥士族從中心到邊緣的歷程》中指出孝武帝劉駿在歷史上雖有暴君之名,但他卻完成了自劉裕以來抑制士族,伸張皇權,恢復皇權政治常態的歷史使命。首先,孝武帝從經濟上削弱士族;其次,孝武帝從政治上引入寒人入機要;最後分析顏竣死因,認為顏竣之死因在於他“自謂才足干時,恩舊莫比,當贊務居中,永執朝政”,也就是其自以為有功於孝武,就好比當年王導有功於晉室一般,以為王導可以和司馬氏共天下,自己也可以和劉氏共天下,這是他不識時務造成的悲劇。顏竣之死標誌着南朝門閥士族完全由中心走向了邊緣。由此以至齊、梁、陳朝,門閥士族雖餘流尚存,但再也無力返回權力中心,無法對社會政治起決定性的支配作用了。 [10] 
學者李磊在其論文《試論劉宋後期皇權與士族之關係》中認為,江左政權延續到劉宋孝武帝時代,其實已經到了一個重要的歷史關口,孝武帝為此推行了一系列新的統治政策。越智重明,何德章,張金龍,山崎益裕,小尾孝夫,户川貴行等已就這一時期的官制,税制,政區,軍制,民爵,户籍,禮制改革等問題作了深入探討。孝武帝身後的惡評,在相當程度上乃是取決於掌控當時輿論與歷史書寫權的士族文人對孝武帝的態度。 [48] 
台灣學者林牧之在其論文《梁武帝的析州政策與國家統治》在敍述梁武帝前,花了一定長度的篇幅專門獨立成一節地討論了宋孝武帝時的政區調整與國家制度間的關聯,認為宋孝武帝在位期間多有改制,企圖建立一個強有力、能控御四方的政府。孝武帝為了加強中央皇權與削弱地方,同時實行了王畿制度和分割荊州以削弱其與中央抗衡的軍事單位性質的政策,試圖在制度與實際兩個層面完成以中央為核心控御四方的國家形態,但可惜地是因南朝本身國家的限制以及國內士族仍有政治資源的情況下,在孝武帝逝世後,孝武帝生前一直試圖推動地建立以一個王畿統御四方的國家形態為目的的王畿制度未能持續下去。但孝武帝分割荊州的格局,卻為後來的南朝統治者所繼承,影響了此後的南朝政局。 [49] 
日本學者户川貴行在其論文《劉宋孝武帝禮制改革同建康天下中心觀之關係考論》中認為,宋孝武帝設立王畿和他對明堂建設、山嶽祭祀等禮制改革一樣,目的是欲建立一個以建康為中心的天下觀。 [50]  户川貴行有多篇探討宋孝武帝時期政策的論文,如他在其論文《關於劉宋孝武帝的户籍制度改革》中,認為孝武帝作為劉宋王朝的皇帝,實行了以強化皇權為目的諸多改革,其中也包含徵兵制。認為宋孝武帝的户籍制度改革將作為兵户的僑民、 負擔軍事的白籍户和江南土著民的黃籍户實行一體化管理,並以此為基礎開始了新的軍事徵兵制度,在從軍事上依靠僑民的流寓政權到立足於江南的體制轉換過程的這一點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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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南史.列傳.第十.謝弘微》 初,文帝世,限年三十而仕郡縣,六週乃選代,刺史或十年餘。至是皆易之,仕者不拘長少,蒞人以三週為滿。
  • 30.    户川貴行著、於磊譯,〈東晉南朝的傳統創造考論〉,收入在《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第10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 31.    户川貴行《魏晉南朝の民爵賜與について》,《東洋史論集》第30號,2002年
  • 32.    沈約著《宋書.卷五.本紀第五》
  • 33.    《宋書卷四十一·列傳第一·后妃》
  • 34.    《宋書.孝武帝本紀》:“官私交市,務令優衷。其江海田池公家規固者,詳所開弛。貴戚競利,悉皆禁絕。”
  • 35.    《宋書.孝武帝本紀》:“丙子,詔曰:"諸苑禁制綿遠,有妨肄業。可詳所開弛,假與貧民。"”
  • 36.    《宋書.孝武帝本紀》:“"前詔江海田池,與民共利。歷歲未久,浸以弛替。名山大川,往往佔固。有司嚴加檢糾,申明舊制。"”
  • 37.    《宋書.羊希傳》
  • 38.    趙岡著《中國歷史上生態環境之變遷》
  • 39.    《魏書‧卷九十七》:“是歲,凡諸郡士族婚官點(玷)雜者,悉黜為將吏,而人情驚怨,並不服役,逃竄山湖,聚為寇盜。”
  • 40.    安田二郎著、夏日新譯,〈劉宋大明年間的襄陽土斷〉,中文翻譯收入在《湖北歷史文化論集 二》
  • 41.    《宋書.孝武帝本紀》:“自今刺史守宰,動民興軍,皆須手詔施行。唯邊隅外警,及奸釁內發,變起倉卒者,不從此例”。
  • 42.    《宋書.卷四十二.列傳第二》:“先是,郡縣為封國者,內史、相併於國主稱臣,去任便止。至世祖孝建中,始革此制,為下官致敬。”
  • 43.    《宋書.孔靈符傳》
  • 44.    《宋書.劉子尚傳》:時東土大旱,鄞縣多矰田,世祖使子尚上表至鄞縣勸農。
  • 45.    《宋書.孝武帝本紀》:“制荊、徐、兗、豫、雍、青、冀七州統內,家有馬一匹者,蠲復一丁”。
  • 46.    彭豐文;西江督護與南朝嶺南開發[J];廣西民族研究;2004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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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李磊;;試論劉宋後期皇權與士族之關係[J];歷史教學問題;2010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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