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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業經濟學會

鎖定
安徽省商業經濟學會是由全省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工商企業、企業界人士(包括社會主義事業的勞動者和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熱心流通事業的科研教學行政新聞工作者以及相關人士、團體組成的研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省性羣眾學術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文名
安徽省商業經濟學會
外文名
ANHUI COM-MERCE ECONOMYINSTITUTION
概    述
安徽省商業經濟學會
學會簡介
為企業服務、為發展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主管部門
安徽省商務廳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花園街4號科技大廈5樓

安徽省商業經濟學會學會簡介

安徽省商業經濟學會成立於1983年,由安徽省商務廳主管,經安徽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商業經濟研究非營利性組織,會員企業分佈省內多種行業和在皖多所高校及科研機構,“學會”本着服務會員,服務“製造強省”建設為己任。歷年來,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全力做好商務廳交辦的各項任務,並積極自主開展調研、幫扶、對接服務工作。
學會現有財税金融、法務、房地產與建築、人力資源、政策研究、學術研究等10個專業委員會、內刊《商界》編輯部、1個省級服務中心和全省各市、縣(區)學會(工作站),全省服務顧問200餘人。具有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指導性、公信力、橋樑作用、平台作用,我們將竭誠為企業提供財税金融、法務、項目申報、企業孵化、企業管理諮詢、商務對接,人力資源等一攬子服務。

安徽省商業經濟學會學會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章 終止程序、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安徽省商業經濟學會是經安徽省民政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ANHUI COMMERCE ECONOMY INSTITUTION縮寫ACEI),中文簡稱為安徽省商經學會。
第二條 性質
安徽省商業經濟學會是由全省從事商貿流通服務業的行政管理、市場經營、中介服務、學術研究、新聞宣傳的大中小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教學單位、專家學者及專家型領導幹部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作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凝聚各方面人才,廣泛利用各方面資源,深入開展商貿流通服務業理論與實踐研究,為促進商貿流通服務業經驗交流和學術創新服務,為促進商貿流通服務業科學發展和跨越式發展服務,為加強和改善市場調控和管理服務,努力推動安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商務廳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花園街4號科技大廈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任務
團結和組織全省商業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者、企業家、專家學者、科研教育工作者和新聞工作者,努力實踐和實現如下任務:
(一)研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總結國內外商業發展的歷史經驗,探討建設大市場、發展大貿易、搞好大流通的運行規律,探索實現內外貿一體化商業現代化的途徑;
(二)調查研究商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的途徑、措施和決策。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以及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搞好雙向服務,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三)研究和介紹國內外商業經濟理論、商業現代化建設和經營管理的經驗,開展國內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評選商業經濟研究的優秀成果;
(四)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學術資料;
(五)開展諮詢服務,興辦經濟實體,組織人才培訓,普及商業知識,組織開展國際間合作交流;
(六)總結、交流學會的工作經驗,指導、幫助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組織結構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會員制。
第八條 會員條件
各市縣商業經濟學會、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工商企業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凡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熱心於商業經濟理論的研究和實踐並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優秀研究成果和先進工作者評選,以及其它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諮詢服務、人才培訓等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並經省民政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業經濟理論界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商務廳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年會費標準:團體會員不少於500元;企業會員不少於2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17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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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