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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飲品

鎖定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引導消費,規範安全飲品認證活動,確保認證程序和飲品安全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認證的有效性,促進飲品行業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創建飲品名牌產品和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安全飲品規則。
中文名
安全飲品
目的和範圍
規定了安全飲品認證的申請受理
類    型
安全規則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安全飲品目的和範圍

1.1本規則規定了安全飲品認證的申請受理、檢查和評定的程序的基本要求。
1.2本規則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飲用水和軟飲料類、果汁和蔬菜汁類、乳製品類、酒類、冷凍飲品類、植物蛋白飲料類、茶葉及茶飲料類、固體飲料等產品實施飲品安全認證。

安全飲品引用標準

GB/T27065-2004 《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
CNAS-GC21:2006 《產品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範圍管理實施指南》
GB/T15486-2000 《檢驗和校準實驗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8346-2001 《各類檢驗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9011-2003 《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 審核指南》
GB14881-1994 《食品企業通用衞生規範
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ISO/IEC導則7:1994 《合格評定用標準的編制指南》
ISO/IEC導則23:1982 《符合第三方認證制度用標準的表示方法》
ISO/IEC導則28:1982 《典型的第三方產品認證制度通則》
ISO/IEC導則53:1998 《第三方產品認證中利用供方質量體系的方法》

安全飲品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 + 初始工廠審查及飲品安全性評估 + 獲證後監督

安全飲品認證程序

認證 型式 初始工廠審核 認證結果的 獲證後的
申請 試驗 飲品安全性評估 評價與批准 監 督

安全飲品認證單元劃分和產品分類

安全飲品5.1 認證產品單元的劃分

5.1.1.認證產品單元按《安全飲品認證業務範圍》劃分。若同一產品單元有多種規格類型,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劃分;同一產品單元內,若工藝和原料有較大差異,應視作不同的產品單元。
5.1.2同一製造商,在不同生產場地生產的產品,應視作不同的認證產品單元。

安全飲品5.2產品的分類

產品分類是以《安全飲品認證產品分類》為基礎,結合GB/T7635-2002《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和CNAB-AG21:2004《產品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範圍管理實施指南》並根據對產品特點分析和風險評估考慮,下表已將每種產品劃分到小類:
大類 中類代碼 小類
小類代碼 小類產品
03
食品、飲料的生產 03.03 03.03.02 果汁和蔬菜汁類
03.05 03.05.01 乳製品類
03.05.02 冰激凌類
03.05.03 冷凍飲品
03.06 03.06.02 豆乳品、植物蛋白飲料類
03.08 03.08.06 茶葉類
03.08.09 固體飲料
03.09 03.09.01 蒸餾酒類
03.09.02配製酒
03.09.03 葡萄酒類
03.09.04 黃酒果酒及其他酒類
03.09.06 啤酒
03.09.08 飲用水茶飲料及特殊用途飲料
注:原Q/A 0002—2004的分類已全部對應到各小類詳見《安全飲品認證業務範圍分類表》。

安全飲品認證申請受理

安全飲品6.1申請安全飲品認證的基本條件

(1) 有證實其為法律實體的文件;
(2) 有形成文件的產品標準;
(3) 能正常批量生產,且具備飲品安全保證能力;
(4) 對於經銷商和批發商應有經營許可證,能持續提供消費者滿意的飲品;

安全飲品6.2申請認證組織需提交的資料

(1) 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2) 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證件;
(3) 組織簡介;
(4) 符合《飲品安全保證能力要求》的管理體系文件;
(5) 生產/服務的主要過程的流程圖;
(6) 廠區地理位置及廠區平面佈局圖;
(7) 產品描述和工藝描述;
(8) 產品執行標準複印件;
(9) 產品使用的標籤;
(10) 原料和添加劑供應商清單;
(11) 近一年內產品送質量、衞生監督檢測機構檢測的檢驗報告複印件。

安全飲品型式試驗

7.1 認證產品按以下要求獲取型式試驗抽樣樣品 (1) 抽樣人員:為審核組成員或認證機構指派的人員;
(2) 抽樣時間:可在現場審核前,也可在現場審核時;
(3) 抽樣地點:工廠成品倉庫或市場;
(4) 抽樣原則:申請單元中只有一個規格型號的,從該規格型號的產品中抽樣;申請單元中有多種規格型號的,從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規格產品型號並予抽樣;以抽取距保質期最近、儲藏條件較差的產品為宜;申請單元中有多種品種執行產品標準或技術參數不同時應分別抽取。
(5) 抽樣數量:執行《安全飲品認證產品取樣檢測規則》

安全飲品7.2 產品檢驗

初次認證的產品,應依據標準進行全項目的型式檢驗。型式試驗由認證機構合格分包檢驗機構實施。(應是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檢驗機構)。監審時也要型式試驗檢驗結果。

安全飲品7.3 檢測標準和檢測方法

依據《安全飲品認證技術規則》和《認證產品取樣檢測規則》實施。

安全飲品7.4檢測結果的評價

(1)型式試驗全部試驗項目中,同時出現2項及2項以上不符合產品標準要求時,判型式試驗不合格;
(2)型式試驗全部試驗項目中,出現1項不符合產品標準要求時,可用樣品備份重新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單項測試,複試項目符合要求,仍判型式試驗合格,複試時若該項指標仍不符合,則判型式試驗不合格;
(3)只有當型式試驗全部試驗項目符合要求時才能通過檢測。

安全飲品初始工廠審查

安全飲品8.1 審查內容

工廠審查的內容為工廠的飲品安全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及飲品安全性調查評估。

安全飲品8.2 飲品安全保證能力的檢查

8.2.1 檢查準則
(a)《飲品安全保證能力要求》;
(b) 適用的法律法規。
(d) 企業符合《飲品安全保證能力要求》的管理體系有效文件。
8.2.2 審查方法
由認證機構派審核組對申請認證產品的企業依據審查準則,進行產品形成過程和銷售過程的現場審核。執行《飲品安全保證能力審核規範》。

安全飲品8.3 產品一致性檢查

初次和複評時主要審核產品生產過程(包括:原、輔料選擇控制, 配料、配方控制,關鍵控制點的選擇及關鍵限值的確定和主要生產設備,過程產品質量的檢測與控制)、產品標準標籤、內部檢測結果、外部檢測結果、取樣檢測結果與已評審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的一致性;
在監審時主要審核產品生產過程(包括:原、輔料選擇控制, 配料、配方控制,關鍵控制點的選擇及關鍵限值的確定和主要生產設備,過程產品質量的檢測與控制;)、產品標準標籤、內部檢測結果、外部檢測結果、取樣檢測結果與初審時的一致性;
8.3.1產品審核流程
產品生產 產品標準 企業內部的 外部檢測機構的 產品取樣 產品審核
過程審查 標籤審查 檢測結果抽查 產品檢測結果驗證 檢驗 結論
8.3.2檢查準則
(a) 認證產品適用的標準;
(b)《安全飲品認證技術規則》、《認證產品取樣檢測規則》;
(c) 適用的法律法規。
8.3.3 審查方法
執行《安全飲品產品審核規範》實施產品一致性檢查。
8.3.4產品的抽樣與檢測
8.3.4.1在生產現場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時,同一產品屬性,多種規格型號的至少應抽取一個規格型號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 認證產品的標籤和包裝箱、盒上所顯示信息是否符合該產品的標準和適用的國家有關標籤標準規定;
(2) 認證產品標示的性能指標(主要為涉及營養性能和安全的成份)是否與型式試驗的測試樣本一致。
8.3.4.2 應對每一申請單元產品近6個月的內部檢測結果按以下方法驗證其一致性:
(1) 確定生產天數(或批次)。自現場審核之日上推6個月;
(2) 確定在6個月中申請單元產品的生產天數(或批次量);
(3) 將生產天數(或批次量)開平方,以平方根作為抽樣驗證的天數(或批次)的數量;
(4) 將確定的抽樣數量恰當分配到各生產月作為各月的抽樣量;
(5) 提取各月樣本(包括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驗證產品的一致性。(包括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包裝物及包裝效果);
(6) 根據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要求,統計分析內部檢測項目及實施的符合程度;根據驗證的檢測結果統計分析檢測數據報告的準確程度;根據驗證的檢測報告統計分析檢測結論的正確程度;由前述結論,結合企業送檢或被監督抽查的檢測報告,確認企業內部檢測的可靠性、可信性及產品的一致性水平。
8.3.4.3 當申請單元產品的內部檢測結果記錄的驗證,表明產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時,應對該產品提取樣品進行現場見證試驗。樣品可從生產線末端或庫房抽取,其實驗可按該產品企業內部檢測項目安排實施。

安全飲品8.4工廠審查應覆蓋範圍

工廠審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貯存場所,運輸設施以及產品的市場終端控制現狀。大型飲品企業具有不在同一地域多個產品加工廠場所的,初次工廠審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主要加工場所,其他場所可採取驗證相關文件、記錄方式審查。

安全飲品8.5 初始工廠審查所需時間

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和證實申請認證產品的符合性證據充分,可以不安排初訪;否則應安排初訪。在初訪時提取申請認證單元的產品樣品,在產品型式試驗合格後,再進行初始工廠審查。初訪所需時間一般為1—2個人日。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企業的生產規模,工廠或車間數量等。一般每個工廠每一申請單元產品為4—6個人日。

安全飲品8.6飲品安全性調查評估

8.6.1 評估準則
執行《飲品安全性調查評估規範》安全性調查評估流程
搜索不良 調查評價危害 評價產品 評價安全 結
紀錄 控制的有效性 質量水平 保證能力 論

安全飲品認證評價與批准

9.1 由審核組依據審核發現按《飲品安全性調查評估規範》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安全性評估後作出工廠審核的審核報告,並給出推薦結論。
工廠審查結論按以下原則作出:
(1) 工廠審查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審查結論為:推薦給予認證註冊資格;
(2) 工廠審查發現不符合,存在缺陷,審查結論為:給予三個月整改期,待整改完成,經審核組確認符合要求後,再推薦給予認證註冊資格;
(3)存在嚴重不符合,建議申請人撤消認證申請,6個月之後允許其重新申請。
9.2評價與批准
9.2.1認證機構技術評審部門組成評審組,根據審核組提交的飲品安全保證能力審核評審、產品審核評審、安全性調查評估評審的報告,進行以下綜合評價:
a. 適用標準選擇的正確性;
b. 認證審核過程的系統性、符合性;
c. 審核證據的充分性、客觀性;
d. 審核發現的正確性;
e. 產品型式試驗檢驗報告的符合性;
9.2.2評價合格後,由認證決定部門作出認證評定結論,報認證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申請人頒發安全飲品認證證書。

安全飲品獲證後的監督

10.1 獲證後監督的方式採用:工廠飲品安全保證能力複查+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抽取樣品送檢測機構檢測。
10.2 監督的頻次
獲證後自初次現場審核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第一次監督檢查,以後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抽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增加臨時監督抽查:
(1)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國家/行業抽查時發現不合格被曝光,或用户嚴重投訴(屬實)的;
(2) 獲證企業變更機構、生產條件和管理體系等變化可能影響產品一致性時。
10.3 監督的內容
10.3.1 飲品安全保證能力的監督檢查
由認證機構根據《飲品安全保證能力要求》,檢查證書有效期內企業的飲品安全保證能力持續的有效性。對初次工廠審查未安排現場審核的不同地域生產場所,應予以適當安排。
在監督檢查中《飲品安全保證能力要求》5、6、8、9、10、13、15為必查要素,其餘要素可選查,但證書有效期內的兩次監督檢查必須覆蓋全部的其餘要素,監督檢查時應對上次審核中開出的不符合項整改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工廠監督審查時間根據獲證產品數量的多少,並適當考慮工廠生產規模來確定,一般一個單元產品和一個生產場所為2—4個人日。
10.3.2 產品的監督檢驗
每次工廠監督檢查時,應至少抽查獲證產品的1/5,證書有效期的兩次監督檢查必須覆蓋全部獲證產品。
產品監督檢驗由審核組在企業生產產品的合格品中(包括倉庫、市場、用户等處)隨機抽取,產品檢驗可採取以下方式實施:
(1) 利用工廠檢測設備,在審核組成員監督下進行;
(2) 送認證機構合格分包檢驗機構檢驗(選擇檢測的實施方法和要求,同初次工廠審查;送樣檢測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其檢測)。
認證型式試驗採用的標準所規定的項目均可作為監督檢測項目,認證機構可針對不同產品的不同情況,以及它們對產品質量特性和安全性的影響程度,確定實施全項目檢測或部分項目檢測。
10.3.3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檢查
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檢查主要檢查其管理與使用的符合性。
10.3.4 利用其他檢測結果
企業提供的最近6個月內獲證產品的國家/行業監督抽查結果可以利用;企業在最近6個月內,獲證產品送認證機構合格分包檢驗機構的結果,在飲品安全保證能力監督檢查達到持續合格的條件下可以利用。
10.4 監督檢查結果的評價
飲品安全保證能力的監督檢查和產品監督檢驗的結果由認證機構的審核組作出現場評審意見,由認證決定部門進行評價。
監督檢查評價為合格者,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並繼續使用認證標誌。若監督檢查時發現了不符合項,則應在3個月內完成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逾期將被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誌並對外公告。

安全飲品認證證書的使用

安全飲品11.1證書的內容

(1)證書的名稱;
(2)獲准認證組織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3)認證產品商標;
(4)依據的認證標準;
(5)認證所覆蓋的範圍,安全飲品認證證書上應註明通過認證的產品商標、生產地、種類、名稱、執行標準和技術要求;
(6)頒證日期、換證日期以及證書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7)證書註冊號;
(8)認證機構名稱及安全飲品認證標誌;
(9)認證機構證書專用章和負責人簽名章;
(10)CNAS認可標誌及註冊號。

安全飲品11.2證書的文種

(1)證書使用中文/英文打印;
(2)一個獲證組織頒發中文/英文證書各一張,也可根據組織要求,加印同一證書;

安全飲品11.3認證證書的使用

11.3.1獲證組織在安全飲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可在招標、投標廣告和產品目錄上使用證書,以證明具有安全飲品認證證書規定範圍內的飲品安全保證能力;
11.3.2證書使用者應充分注意在其出版物和廣告宣傳中,不得誤導消費者對組織通過的認證內容產生誤解;
11.3.3證書使用者希望公佈與認證有關的產品試驗報告的某些部分,必須得到認證機構的書面同意;
11.3.4證書使用者應就其認證產品過程進行更改或影響產品符合性的質量體系的更改通知認證機構;
11.3.5 證書的有效性
(1)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初次現場審核結束之日起,每隔12個月所進行的監督檢查,獲得通過,則保持其證書;否則,應撤銷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滿失效。
(2)證書持有人拒絕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的,認證機構有權撤銷其產品認證證書。
(3)證書有效期滿前,為保持原認證產品的認證資格,企業應申請複評,複評合格,認證機構予以換證。

安全飲品認證範圍的擴大與縮小

12.1 同一申請單元的產品需擴展認證產品,企業應辦理擴大認證產品認證範圍的申請,認證機構應核查擴大認證範圍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查和檢測,並換髮認證證書 。
(1)與已獲證產品執行同一標準,且在同一生產場所生產的擴展認證產品,應將產品全部資料報認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可列入認證產品清單,可不再進行工廠審查,而在年度監督審核期間,對擴展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檢查.
(2)與獲證產品執行不同標準的擴展產品,應按初次認證的產品對待。如屬在同一生產場所生產的,初始工廠審查可以免除;如在新增場所生產的則必須對新增生產場所進行初始工廠審查。
12.2 同一單元的產品縮減生產場所,認證機構收回該生產場所的該產品認證證書。
同一申請單元的產品,停產12個月以上或不再生產,應更改/減少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範圍。由認證機構收回原認證證書,換髮更改/減少覆蓋範圍的認證證書。

安全飲品認證產品的變更

獲證產品主要成分、生產工藝或商標、名稱、型號應與初審時始終保持一致,確實需要變更時證書持有者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認證機構對變更的內容及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評審,符合要求的批准換髮新的證書,新證書的編號、有效日期與原證書相同。在評審中,如確認申請人所申請變更的獲證產品應當另立申請單元的,按新的認證單元認證。

安全飲品認證證書的暫停、註銷和撤銷

安全飲品14.1認證證書的暫停

14.1.1有下列情況之一,認證機構有權決定暫停持證者使用安全飲品認證證書和安全飲品標誌:
(1)監督審核結果表明認證產品達不到有關標準的要求,不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2)不恰當的使用了證書或標誌,如:製作了誤導性的印刷品或廣告而沒有將其收回或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3)用户對使用標誌產品提出嚴重質量問題,經調查屬實的;
(4)違反了認證方案或認證機構程序的規定;
(5)隨意改變標誌圖形、尺寸、顏色等,而未向認證機構提交備案批准的;
(6)經認證機構與獲證組織雙方同意,持證方定時期的停產或其它原因;
(7)認證產品標準變更、證書持有者組織變更未按規定申請重新換證的;
(8)不按時接受監督審核/檢查;
(9)不能履行財務契約規定的付款義務。

安全飲品14.2認證證書的撤消

14.2.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撤銷獲證組織的安全飲品認證證書和標誌:
(1)經證後監督或複評,有充分的證據證實獲證產品組織已不再持續符合安全飲品認證的各項要求,經限期整改後驗證無效;
(2)擅自超獲證產品範圍使用安全飲品標誌;
(3)接到暫停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暫停認證證書期間持證者採取了不恰當的措施;
(4)買賣/轉讓標誌標籤;
(5)有消費者重大投訴或給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失,經有效證實;
(6)獲證產品組織被司法機關或主管部門查處;
(7) 獲證產品組織轉讓企業、遷移生產地址、組織機構或生產工藝產生重大改變,拒絕認證機構追加的現場檢查和飲品抽樣檢驗。

安全飲品14.3認證證書的註銷

14.3.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註銷安全飲品認證證書:
(1)持獲證產品組織《安全飲品認證證書》有效期滿,不再需要安全飲品認證註冊的資格,則正常註銷其資格。
(2)產品執行標準或認證規則發生了變化,證書持有者不願意或不能保證符合新的要求;
(3)持證者不再生產認證產品或停止了其業務。

安全飲品15認證標誌的使用

15.1獲准認證和使用標誌的組織應當接受我中心的監督檢查;
15.2獲證組織在安全飲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可在獲證產品範圍產品的標識、標籤上按規定使用標誌,以證明該產品質量符合安全飲品註冊要求;
15.3標誌使用者應充分注意在其出版物和廣告宣傳中,不得誤導消費者對組織通過的認證內容產生誤解;
15.4認證標誌的使用不可使人誤認為認證機構對使用者的特定的產品或服務進行了批准;標誌使用者受到認證機構的暫停/撤銷全部或部分認證範圍資格處理時,應立即在暫停/撤銷認證產品的範圍內停止使用和發放帶有認證標誌的所有或部分文件及宣傳資料等,並將其所保存的標籤要及時封存或返還。有發生違規行為,企業要負責由此所導致的所有後果;
15.5標誌使用者應就其認證產品過程進行更改或影響產品符合性的質量體系的更改通知認證機構;
15.6安全飲品認證標誌使用期限同認證證書;
15.7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15.8 變形認證標誌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的產品不允許使用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誌。
15.9 加施方式與標誌位置
安全飲品標誌應在產品本體明顯位置上加施。
15.10 標誌的管理
按《安全飲品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安全飲品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定《安全飲品認證收費標準》。

安全飲品附件

(1)《飲品安全保證能力要求》
(2)《安全飲品產品審核規範》
(3)《飲品安全性調查評估規範》
(4)《飲品安全保證能力要求審核規範》
(5)《技術評審規範》
(6)《認證產品取樣檢測規則》
(7)《安全飲品認證技術規則》
(8)《安全飲品標準的編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