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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濤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

鎖定
孫濤,男,漢族,1969年12月生,安徽蕭縣人,博士研究生學歷,1989年8月參加工作,199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1] 
2020年12月,孫濤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沒收違法所得1033萬餘元。 [2] 
中文名
孫濤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蕭縣
出生日期
1969年12月
畢業院校
天津大學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孫濤人物履歷

1997年01月,任塘沽區建設發展總公司副總經理;
1999年03月,任塘沽區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2002年04月,任塘沽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2003年02月,任塘沽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2003年12月,任塘沽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局長;
2004年01月,任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發展局調研員;
2004年09月,任濱海新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6年04月,任濱海新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其間:2005年06月——2007年03月,兼任天津海河下游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8年01月,任濱海新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09年05月,任濱海新區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12年04月,任濱海新區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13年09月,任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2019年07月,被免職。 [3] 

孫濤人物事件

孫濤免去職務

2019年7月29日,天津市濱海新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孫濤的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職務。 [4] 

孫濤依法雙開

2020年1月9日,據天津市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紀委監委對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孫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孫濤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造成惡劣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為他人在職工錄用上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孫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為逃避懲處抹黑組織、混淆視聽,對抗審查,造成惡劣影響;喪失黨性原則,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朋友謀利,大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財物,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危害,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天津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濤開除黨籍處分;由天津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孫濤提起公訴

2020年2月,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孫濤(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孫濤,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孫濤公開審理

2020年8月17日,天津三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孫濤受賄案。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孫濤的原單位工作人員、親屬等共計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前,被告人孫濤的親屬向司法機關代孫濤退繳了全部贓款。庭審中,孫濤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且孫濤當庭認罪悔罪。控辯雙方就孫濤是否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節等充分發表了意見。因疫情防控需要,庭審以遠程視頻方式進行,法庭充分保障了孫濤的各項訴訟權利。合議庭將在評議案件後擇期宣判。 [6] 

孫濤一審判決

2020年12月,孫濤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沒收違法所得1033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孫濤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孫濤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
判決書載明,庭審中,孫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孫濤的辯護人提出,孫濤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主動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孫濤檢舉的犯罪事實已經查證屬實,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孫濤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悔罪,在黨的十八大之後思想行為發生巨大轉變,工作期間勤勤懇懇,為濱海新區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請求法庭根據認罪認罰精神,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孫濤具有立功、坦白、認罪、悔罪等情節,並且其家屬代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本院對其從輕處罰。對於辯護人提出的意見,酌情予以採納,但不認可辯護人提出的“重大立功”“自首”辯護意見。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