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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波

(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鎖定
孫波,男,漢族,1961年出生,1982年8月大連工學院船舶設計與製造專業本科畢業,2007年7月獲得大連理工大學船舶與海洋結構物設計製造專業工學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研究員級)。曾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2019年7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孫波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孫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孫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1] 
中文名
孫波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1年

孫波人物履歷

1982年8月,孫波從大連工學院船舶設計與製造專業本科畢業, [2]  歷任大連造船新廠造船技術所科長,副所長;經營處處長、副總工程師、副廠長;大連新船重工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大連造船重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大連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3] 
2009年12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兼任中國船舶重工股份公司總經理、 大連造船廠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2年04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2015年03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3] 

孫波人物事件

孫波違紀被查

2018年6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孫波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波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背離黨中央的要求,弄虛作假,損害國有企業利益;在接受巡視期間,隱瞞實情,欺騙組織;理想信念動搖,長期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接受組織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為其家屬違規調動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孫波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國有企業負責人,擅權妄為,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權錢交易,收受賄賂,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孫波依法逮捕

2019年1月,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孫波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孫波提起公訴

2019年2月,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孫波,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國有控股公司負責人,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孫波一審宣判

一審公開宣判
一審公開宣判(2張)
2019年7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孫波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孫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孫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孫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鑑於孫波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28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孫波利用擔任大連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大船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與大船集團合作成立公司及公司後續經營等事項提供幫助。2000年10月至2016年初,孫波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64萬餘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波為追求其在大船集團任職期間的個人業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鑑於孫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查封、扣押在案;濫用職權涉案錢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