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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所得税

鎖定
存款利息所得税是指對存款、證券等利息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税。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的《全國税政實施要則》 中,列有開徵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種名稱。1950年12月9日政務院頒佈《利息所得税暫行條例》,把税種名稱改為利息所得税,確定徵税的範圍包括存款的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及其他證券的利息所得,以及股東職工對本業墊款的利息所得等三類。税率為5%,按利息所得額比例計徵。以利息所得者為納税義務人,支付或辦理支付利息者為扣交義務人。 [1] 
中文名
存款利息所得税
定    義
存款、證券等利息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税
並對有些利息所得給予免税照顧: 如文教、公益、救濟機關或團體的事業基金(其利息所得用於本事業的); 銀行的放款及其總分支機構或同業間往來款項的利息所得; 投資於企業的股息所得; 工農個人相互間借貸的利息所得等。1959年由於銀行利率降低,徵税對象減少,税源小,銀行扣交工作量大,經國務院批准於當年起停徵利息所得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着改革、開放方針的貫徹和我國經濟的發展,1980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和1986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税暫行條例》,已把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列為徵税項目。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