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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自由

鎖定
媒體自由作為一種理念,是指媒體行為不受外在力量的強迫壓制,出於本心而採取的行動。
中文名
媒體自由 [1] 
外文名
Media freedom

媒體自由失範表現

媒體自由,象徵着媒體主體獨立地位的獲得。鑑於此,任一媒體都要“自由地、平等地、公開地和無所畏懼地服務於全體人民”,但是媒體組織及工作者,不能假借“自由”名義來侵犯被報道者的權益。時下,某些媒體組織及人士為經濟利益所誘惑、征服、驅使,背棄自由的初衷,媒體自由已經不再堅持原真意義上的自由價值取向,已經出現失範現象。
1.人生價值觀引導背離
市場理念的指導下,媒體自由迅速擴張,其價值導向也出現背離現象。無所顧忌地追求“娛樂化”、“刺激性”,追求把新聞事件做得所謂“好玩”的傾向。有輿論導向功能的媒體應該引導人們關注並反思社會現實問題,引導人們追求真、善、美,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人生態度,端正人生目的,積極探尋人生價值,這樣媒體在價值導向上才避免走向媚俗與庸俗。媒體在自由理念的這一外衣下,變成了一個“自由”的媒體,成了一個只能滿足受眾感官刺激的工具,缺乏思想內涵與審美品位,“真、善、美”從精神家園的高峯墮落為看得見的感官刺激享受。再有,刺激、好玩的信息也直接影響到青少年的道德發展。珀杜大學研究生格倫·斯帕克斯也認為,電視暴力使社會失調,尤其是兒童中的失調成為可能 。霍勒斯·格里利撰文批評傳媒娛樂化的反面教化:“《便士報》熱衷於蟄伏在社會內部惡魔般的慾望煽動點火,他們也許不會被指責犯有謀殺罪。但是,他們的的確確是犯了製造謀殺者這種更惡劣的罪行。”嘲一些媒體逐漸失去了道義評判能力及社會責任感,因此飽受社會批評。有的媒體打着“受眾有這個需求”的招牌,為所欲為,以此做文章來招徠受眾,吸引眼球,提高關注度和收視率,很不道德。在這一過程中,媒體失去了同情心、責任心、道德心,讓有良知、有道德責任感的民眾很是反感。其實,“一個職業化組織,當然是以為公眾服務為趨向。這種‘服務’,不能以專門組織自己利益為基礎,但也不是自己的‘顧客’要什麼就給什麼,而是基於他們的需要。”倫理道德要求媒體對受眾合情合理的需求要滿足,不合情不合理的需求絕不能迎合,還要做好批評和引導的工作。所以,媒體應本着為民眾負責的態度,絕不能忽視它對民眾的教化功能和輿論導向功能。對於新聞機構和從業者,要記住的是,對媒體職業要有最誠摯的道德責任感和合乎倫理的媒體事業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媒體事業。在商業氣息濃厚的社會,媒體工作者既要有對職業忠誠度,也要有提高的自身素養自覺強化新聞倫理道德的理念,深刻意識到自己的倫理選擇對社會、對他人、對受眾的重要意義所在。
2.媒體權力營私
自由的媒體是民意和官方的雙向代言人,可以代表民意説話,也可以代表政府發言,媒體所具有的雙重身份,使得媒體具有非常大的話語權,為此需要有效監督,否則可能變成一種腐敗權力,事實證明確實如此。某些媒體機構及從業者把媒體當成他們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於是以公共話語權尋租的活動也出現了。
(1)商業廣告盛行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媒體被推向市場,於是許多媒體認為自己面臨經濟利益與社會責任的兩難抉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可以説幾乎所有的媒體在運營方式方法上都不同程度地表現商業化取向,這也是人之常情,本無可厚非,但是某些媒體的做法值得商榷,比如商業廣告的盛行。商業廣告是廣告主支付給媒體一定數額的金錢,為達到招攬大眾、吸引大眾的目的,或提高自己品牌知名度、或擴大自己品牌的影響力,藉助依附媒體以吸引儘可能多地消費者來購買自己的產品。可以説商業廣告無處不在,無孔不入,在電視劇中插播,在某一檔節目中插播,尤其是收視率高的節目或作品之中廣告更是氾濫成災,在商業廣告中,廣告主對某些特定時段的節目編排有很強的影響力。“商業廣告的大顯身手錶明,大眾傳播媒介已經找好了買主,順利實現了收大於支的經濟循環”。媒體為了鉅額的廣告費,受經濟利益所驅使,甘願去媚俗,甚至造假,比如前段時間某些衞視為某品牌瘦身機做宣傳,瘦身機通過甩掉身上多餘脂肪,從而達到瘦身效果,後經專家證實瘦身機瘦身不但不可能,而且還有可能會給消費者造成身體傷害。
(2)虛假新聞不斷
伴隨着媒體逐漸走向市場,有償新聞、甚至虛假新聞也應運而生。目前有償新聞的主要表現是電台、電視台將時段或報紙、雜誌將版面按照行業標準核算成具體數額與個人或組織集團進行交易。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媒體工作者收受了他人錢財唱讚歌編寫虛假報道的事情,或者以曝光對他人不利的真相要挾勒索錢財,得逞後便厚顏無恥地顛倒黑白。虛假新聞,表現形式為與事實嚴重不符,無中生有、隨意捏造,其本質是一種骯髒的錢權交易,是媒體話語權與他人利益的一種交換。媒體及其從業人員新聞倫理道德的嚴重缺失,已不是他個人的問題,由於媒體的影響力之大,對社會、對他人、對受眾會產生廣泛的不良影響,鑑於此,媒體工作人員要把好傳播新聞信息時的倫理道德“關”,由此媒體從業人員“新聞倫理道德”的養成教育問題也進入有識之士的視線,成為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媒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濫用自由權利,為話語權力尋租,極大地損害了自己的形象,拋棄了自由理念所賦予的道德責任,無形中也侵害了廣大受眾的利益,這社會上也產生了不良的影響,應當説這是媒體自由進步的副作用。殊不知,媒體的這種話語權來源於民眾,這一桂冠是民眾授予的,是民眾把自己的知情權、説話權等集中起來,交付給媒體。鑑於此,媒體更應有以事實為根據來説話,遵守誠信原則,表達代言民意、關注民生的社會責任。
3.人文關懷失位
新聞媒體在“人文關懷”正日漸向“受眾本位”迴歸的這一過程中,滑向了媚俗的邊緣。在媒體眼中,重要的不是人們的心理狀況、行為處境及價值取向引起的社會反思,而是事件本身可能帶來可以炒作的猛料,以提高點擊率或收視率或關注度。炒作、惡搞、有的甚至超出了道德底線,觸及了法律問題,這也增加了羣眾對媒體的不滿意度。在過度的不着邊際的炒作、惡搞中,相當一部分媒體失去了應有的社會良知及對人應有的尊重與關心。媒體聲稱張揚人文關懷,但又總在自覺不自覺中傷害了許多善良、無助和受害的人。媒體過於關注和滿足大眾需求,而對社會弱勢、邊緣人羣缺乏關注,這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邊緣羣體的邊緣化與弱勢化嘲。所以,對於大眾媒體而言,真正的人文關懷不僅是以受眾為本位,而更應當以對受眾,尤其是社會的困難羣體、邊緣羣體的人生終極關懷為最終目的,這是真正的媒體自由所擔負的社會責任的應然內涵。 [1] 

媒體自由理念重構

實際上媒體自由是有倫理的限度的。但現實社會中的媒體自由已經背離它的最初價值意義,這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鑑於此,需要重構媒體自由理念。
1.客觀原則
任何時候,客觀是媒體機構及工作者堅持的首要倫理原則,也是媒體的生命所在。對於新聞媒體而言,客觀,即是實事求是。梁啓超《敬告我同業諸君》一文,説:“西哲有言:‘報館者現代之史記也。’故治此業者不可不有史家之精神。史家之精神何?鑑既往,示將來,導國民以進化之途徑者也。故史家必有主管客觀二界,作報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國外國所發之現象,報之客觀也;比近事、察現象而思所以抽繹之,發明之,以利國民,報之主觀也......主觀之所懷抱,萬有不齊,而要之以嚮導國民為目的者,則在史家謂之良史,在報界謂之良報。”當今社會,媒體故意歪曲事實甚至隱瞞事實的情況時有發生,引起了人們的普遍不滿。李大釗曾説新聞是現在新的、活的、社會狀況的寫真。所以在新聞報道方面,嚴格説來媒體組織與媒體從業者都必須具有一種實事求是的精神。近幾年,每年都評出“十大假新聞”,可見“虛假”性的嚴重程度。“虛假新聞”的存在,不僅是新聞界之恥,更是整個社會之辱,損害了新聞的基本價值與信譽。著名人士克伊爾安説:“新聞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價值載體。假定新聞工作者在報道新聞時施加其基本的價值預判於其中,任何一個事件都將成為由各種不同的術語重新描述的作品。因此,為了壓過其他媒體以確保獨家報道而尋求某種對消息的‘合理的更正’是毫無意義的。”從媒體倫理的角度而言,它要求工作者必須學會發現真相、還原真相。可以看出,客觀公正報道事實與有償虛假報道,本質上是勢不兩立不相容的。但是這一原則的堅持,這關鍵取決於媒體機構及媒體工作者的道德抉擇,因此,媒體機構及工作者的道德責任愈發顯得重要。
2.正義原則
“正義”是一個複合詞,是由“正直”與“義氣”兩詞組合而成。“正義”是華夏文化流傳千載不衰的正統思想,是中華民族精神的精髓。源遠流長的華夏文化傳統認為正直是為人必備之本,義氣是為人必守之節。正義是倫理學的基本範疇,是相對邪惡而言的,正義與否的客觀標準主要在於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與廣大羣眾的利益。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能否秉持正義和公道,是媒體能否獲得支持的關鍵所在,也是媒體的又一原則,。媒體應當充當代表最廣大人民的社會輿論的工具。馬克思説:“人民的信任是報刊賴以生存的條件,沒有這種條件,報刊就會完全萎靡不振。”“揭發招搖撞騙的職責,在我看來是報刊的首要職責”。媒體要發揮自己的“手術刀”功能,勇敢地時時解剖社會瘡痂,以捍衞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好的秩序,為人類的和諧幸福追求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儘自己的一份責任。
3.仁愛原則
孔子首倡“仁者愛人”,孟子繼承和發揚孔子的這一思想,説“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強調“不忍人”的惻隱之心是一個正常社會人所當具有的德性與品行,當然對於媒體機構及其從業者而言,這更是他們做人的道德準則。媒體追求自由,但是也有邊界。所以任何媒體機構不能以“自由”的名義侵犯被報道者的權益,比如對於公眾人物也要手下留情,給予他們一定的私人空間,要掌握適度原則,不要侵犯隱私。某明星夫婦之女先天性唇齶裂,部分不良媒體爭相高價購買該女囡的照片,有些網站甚至用其他同病女嬰的照片以假亂真,來提高自己的點擊率,媒體的這種行為根本無側隱可言,無仁愛可言,深深地刺痛了做父母的心。再如在報道一些社會弱勢羣體的時候,要保護他們的隱私,維護他們的尊嚴,不能以自由名義無視被報道者的自尊,侵犯被報道者的利益,也不能含沙射影。比如曾有過媒體記者對於一個舉報者做採訪報道,本來答應被採訪者不會泄露其任何信息,誰知採訪稿見諸報端之後,被採訪者的姓名、住址一應俱全,結果被採訪者為了逃避打擊報復,只能背井離鄉,一家人過着離散不能團圓的日子。媒體的初衷本是要揭露非法和黑暗、保護弱者的,結果適得其反,傷害了被報道者。所以要對某些媒體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道德教育,通過外在的教化和自身道德的自覺與修養等培育媒體的仁愛思想。
4.誠信原則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古人十分重視誠信問題,視誠信為自己的生命,認為誠信乃立身之本、立人之本、立國之本。江澤民的老師顧毓誘於96歲高齡時在美國華盛頓飯店贈言朱鎔基:“智者不惑,勇者無懼,誠者有信,仁者無敵。” 誠者有信”之外三句分別參見《論語·子罕》:“知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論語·憲問》:“仁者不憂,知者不惑,勇者不懼。”顧老活學活用《論語》,添此一句,足見前賢於“誠信”寄望後生之重。誠信是倫理學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對於媒體,誠信乃媒體立身之本,沒有誠信,也就無所謂媒體倫理。誠實守信既是社會進步的需要,也是自身健康發展的前提之一。時下,不少媒體有背離誠信原則的報導,或故意誇大或縮小或隱瞞事實或歪曲事實的新聞事件,或非故意導致報道與事實真相大相徑庭的例子,甚至斷章取義、胡拼亂湊的人物專訪稿。誠信作為媒體工作者的道德操守和職業規範,有下列要求:第一,要以誠實的精神,向大眾傳播真實的新聞事實,以誠實態度面對所採訪的人物、事件,有些採訪對象出於對媒體的信任和敬仰,向媒體人士提供信息,但要求不要見諸報道,但是媒體人士不顧採訪對象的感受,依然我行我素地進行報道,深深地刺傷了採訪對象;第二,要以誠信的品質呈現給受眾喜歡的高質量的情節內容和高尚的精神產品,從而獲得受眾認可以提升形象價值;第三,創造精神產品的媒體與作為消費者的受眾,需要建立起一種誠信度較高的契約關係。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媒體在揭露事實真相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有些媒體工作者為了取得第一手的新聞資料,置自己的性命於不顧,如很多礦難的報道,也是通過媒體工作者的真實報道,讓公眾知曉的。這樣的報道,既體現着媒體從業者的職業道德,也是他們誠信原則的體現,有助於社會進步和政治文明建設。
總之,現實中不乏道德情操高尚的媒體工作者,但面對不斷的經濟誘惑,原來堅定的道德信念防線漸被沖垮。因此客觀、正義、仁愛、誠信四原則,作為媒體從業者的個體自律有時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健全的行業制度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發揮強制約束功能。因此,在對待媒體自由變質的這一問題上,德性的力量無法發揮作用的時候,行業法規、法律法規才具有真正的規範作用。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