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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傳法

鎖定
姚傳法(1893年9月2日—1959年2月24日),字心齋,1893年9月2日生於上海,祖籍浙江省鄞縣(今寧波市)。 [1]  林學家、林業教育家,中國林業事業先驅者之一,中華林學會的創辦者之一。1914年畢業於上海滬江大學理科。1919年獲美國俄亥俄州旦尼生大學科學碩士。1921年獲耶魯大學林學碩士學位。1928年當選為中華林學會首屆理事會理事長。歷任江蘇省第一農業學校林科主任、國立東南大學農科教授。1955—1958年任南京林學院教授。他主張以法治林,參與《森林法》和《狩獵法》的草擬工作。 [2]  1959年2月24日逝世,終年66歲。 [3] 
中文名
姚傳法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省鄞縣
出生日期
1893年9月2日
逝世日期
1959年2月24日
畢業院校
滬江大學
耶魯大學
俄亥俄州旦尼生大學
職    業
科學家,教授
出生地
中國上海
代表作品
《森林法之重要性》,《森林與建國》等

姚傳法人物生平

姚傳法,字心齋,1893年9月2日,生於上海,祖籍浙江省鄞縣(今寧波市)。鄞縣姚氏為寧波名門望族,姚氏宅院現稱“開明街姚宅”或“蓮橋第姚宅”。父親姚承銓,木材經營商。母親姚周夫人,系鄞縣望族周釗次女,家境殷實。姚傳法有兄弟姐妹9人,其為長子,另有6個弟弟,2個妹妹。他從小被家族寄予厚望。
姚傳法先後在鄞縣高等小學校、寧波斐迪中學(1879年秋季由英國耶穌教循道公會闞斐迪牧師所辦)完成小學、中學教育。
1911年,姚傳法中學畢業,考入上海滬江大學。滬江大學的前身為創辦於1906年的浸會神學院,1909年開設浸會大學堂,1911年合併為上海浸會大學,1914年中文校名定為滬江大學。作為教會名校,滬江大學以學風純樸、較少教會氣和愛國主義傳統聞名全國,以文理商著稱於世。
1916年6月,姚傳法大學畢業,獲理學士學位。是年11月,北洋政府公佈中國第一部《森林法》,給對法制饒有興趣的姚傳法留下較深的印象。
1918年8月,姚傳法自費前往美國俄亥俄州丹尼森大學深造。1919年獲得科學碩士學位。當時擔任北美基督教丹尼森大學中國留學生會負責人。因為父親從事木材行業,耳濡目染,他從小就對林業有興趣。在美留學期間,他對美國鋭意振興林業和林業教育,感觸最深,認為“林業興廢,關係政治盛衰,民生榮枯,國力消長”,於是立志進一步研讀林學,便轉入美國著名的耶魯大學林學院繼續深造。
1921年姚傳法於耶魯大學畢業,獲得林學碩士學位。回國前曾前往加拿大作短暫的旅行參觀。1921年9月,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由國民黨左派元老經亨頤介紹加入中國國民黨,旋於是年冬回國。與他一同回國的還有其同學沈鵬飛(後來也成為我國著名的林學家)。
剛回國的幾年,姚傳法輾轉於不同的大學任教,先後任上海復旦大學生物學教授、上海滬江大學生物學教授、江蘇省第一農校林科主任、上海中國公學教授、國立北京農業大學生物系教授兼系主任、南京東南大學農科教授等。
1927年4月18日,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姚傳法奉調擔任了江蘇省農林局局長一職。7月,姚傳法任江蘇省建設廳專任設計委員。1928年5月,江蘇省農工廳改為農礦廳,姚傳法任省農礦廳技正。8月,姚傳法受聘擔任南京國民政府農礦部林政司科長及部設計委員會常務委員。1931年,姚傳法曾隨國民黨中央委員經亨頤到廣州,參加國民黨召開的“非常會議”,旋於1932年被選為國民政府立法委員並擔任立法院土地法委員會的召集人。其中擔任國民政府立法委員直到1947年,長達15年之久。抗戰時期,國民政府遷都重慶,姚傳法於1942年受聘兼任重慶國民政府農林部顧問。
抗戰勝利後,姚傳法於1945年9月隨國民政府遷返南京。1947年,國民政府準備召開國民大會,選舉立法委員和國大代表,姚傳法因故未參加競選立法委員活動。原職卸任後,政治上頓然失勢,賦閒年餘,嗣經留美同學,浙贛鐵路局長侯家源引薦,充任該局農林顧問。不久又被調往該局南昌分局任職。
南昌解放後,原中正大學改為南昌大學,姚傳法轉入該校森林系任教。1952年秋,該系併入華中農學院,姚亦隨之移居武漢。他隨後患高血壓、糖尿病,加之目疾嚴重,已不能看書備課。1952年院系調整時,華中農學院林學系併入南京林學院(今南京林業大學),姚傳法又隨校遷至南京。這時他病情加劇,幾乎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遂移居上海養病。1958年11月因歷史問題被作為退職處理,1959年2月24日在上海病逝,終年66歲。 [1] 

姚傳法人物事蹟

創辦中華林學會
姚傳法在中國林業科技界最為人知的是他兩度主持中華林學會,使學會刊物得以延續出版。
中國第一個林學會組織為中華森林會,是由凌道揚發起建於1917年,與中華農學會為孿生兄弟。第一份林學刊物——《森林》創刊於1921年3月,是由北洋政府大總統黎元洪題寫刊名的季刊。《森林》雜誌的問世,標誌着林學界有了自己的學術園地。可惜好景不長,由於政治腐敗,軍閥混戰,學會經費無着,刊物僅出到1922年9月即無法繼續出版,1922年因戰亂學會活動亦無形終止。
北伐勝利後的1928年5月,林學界在南京集會,籌備恢復林學會的組織,推姚傳法、韓安、陳嶸等10人為籌備委員,起草中華林學會會章。同年8月,假金陵大學舉行中華林學會成立大會,姚傳法當選為首屆理事會理事長,學會刊物——《林學》創刊號亦於1929年10月出版,姚傳法寫了代發刊詞的《序》。他自述“十餘年來追隨諸同志後,奔走呼號,以期林學之進步,林政之修明。”他在這一期的刊物上就發表了三四篇文章,在《森林更新總論》一文中,他提出“我國內地,童山濯濯,欲造林自非用人工更新之法不可。然邊地如東三省、蒙古、新疆、康藏原生林尚在,即內地交通不便之地,如湖南、江西等處殘林亦多,更宜研究天然更新之法,以天然力為主體,以人力為輔助,寓造林之宏旨於伐木之中,庶幾利用,生產各盡其宜,保存物力,蘇裕民生。”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實行的封山育林、採育結合方針是不謀而合的。他在第2期《林學》上發表的《林學教育建議》一文中,綜述世界各國林業教育的概況,剖析中國林業教育失敗的原因,提出今後中國林業教育應有之方針。認為以中國之大,當有四五所林科大學或高等林業專門學校。這是很有遠見卓識的。中華林學會第2—4屆理事會推選凌道揚為理事長,姚傳法繼續在2、3屆擔任理事。抗日戰爭爆發後,會員流亡星散,會務陷於停頓,《林學》出到第6期亦停刊。
姚傳法隨立法院遷到重慶北碚後,不甘沉寂,於1941年出面邀集在渝的林學會部分理事和會員,共商恢復林學會組織活動。推選17人組成第5屆理事會,互推姚傳法、梁希、凌道揚、李順卿、朱惠方為常務理事,姚傳法任理事長,另選舉陳嶸、韓安等9人為監事。全國林學界的元老耆宿和專家學者大都延攬在內,形成了一個大團結的戰時林學團體。這不能不歸功於姚傳法的組織才能。
學會重建後的首要任務是恢復出版已停刊5年之久的《林學》雜誌,經姚傳法的積極籌劃,第7期《林學》終於在1941年10月出版發行,截至1944年4月止又斷斷續續地出版了4期。儘管限於戰時的物質條件,刊物的紙張、印刷質量異常低劣,而林學界在抗戰期間賴有這份刊物,作為抒發意見和發表科研成果的陣地,感到欣慰。
姚傳法自己也在復刊後的5期《林學》上,每期都發表他的文章或與人合寫的論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林學》雜誌從創刊到後期能在艱苦的條件下勉強維持出版,姚傳法是付出不少心血的。日本投降後,中華林學會遷回南京。姚傳法因體弱多病,在滬療養,才沒有繼續參加學會活動。但他曾經為學會的恢復重建所做的一切,卻讓人們永遠銘記。 [1] 
強調以法治林
姚傳法一貫強調推行法制,畢生為之奔走呼籲。姚傳法説:“森林事業是國家的事業,森林問題是法律的問題,未有一國政治修明而林業不興者,也未有一國林業衰落而政治不腐敗者。所以森林事業可視為國家治亂盛衰的測驗表。因為林業之困難,不在造林育苗,而在管理與保護,所謂造林容易保護難。管理保護,必須施行法律,必須訓練警察。森林之管理與保護,不但為法律問題,並且有關人民之公德。種樹造林常是為他人謀利益。愛護公園的樹木,已成為歐美人民公德訓練之最簡易、最普遍、最切實的實習過程。我國人民不知愛惜樹木,適足表示其公德心之薄弱,沒有公德心也就是缺乏法治的精神。”
他舉例説:“美國從前的政治是非常腐敗的。其時美國各地的良好原生林也被一般貪圖近利的商人任意摧殘,任意濫伐。後來羅斯福總統出來積極造林保林,並提倡保持水土以及保護其他國家資源。……曾公開與貪官污吏、土豪劣紳宣戰,這些人都是袒護濫伐森林的奸商,並與他們狼狽為奸,以圖利益之均沾。經過百折不回之奮鬥,羅斯福因人民之瞭解與擁護,終於獲得最後之勝利。美國之森林賴以保全,美國之吏治亦同時澄清。以上史實,關係美國之進步與富強至為巨大。他自稱:“我確是法治之最熱心的擁護者,同時我也確是片刻不能忘情於我國久被忽視的山地,和正在被濫伐摧殘的森林。建設現代化的中國一定要厲行法治。”
由於前北洋政府於1914年頒佈的《森林法》與南京國民政府所擬定的森林政策不相符合,有必要重新編制,從速頒佈。經指定專員另行草擬了《森林法草案》,於1929年1月送請立法院審議。當時姚傳法是農礦部林政司的科長,參加了這項法案的草擬工作。其後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由國民政府於1932年9月公佈的《森林法》對原《草案》並無重大修改。通過這項法規可以大致體現南京國民政府的林業政策,從中也可窺見姚傳法的法制觀念。
後來,他在1944年9月發表的《森林法之重要性》一文中強調:“森林法為國家大法之一,在目前森林破壞影響國本之時,其重要性應與民法、刑法、土地法相比擬.”“森林法應具特種刑法之性質,側重於強制執行造林、保林之各項辦法。”他主張“森林法應力求簡單,務使每條條文家喻户曉,發生最大的效力。”他頗有感觸地寫道:“皇皇《森林法》公佈多年,迄未見諸實施,多年來不但一般人民不知有《森林法》,即連大學農學院、法學院以及農林專科學校,亦未將《森林法》列入必修課程,甚至選修課亦未採列,尤可痛惜!”他的這番議論,至今仍值得人們深思。
姚傳法批評“每年植樹節舉行造林運動,幾同虛應故事,口舌筆墨之勞,決不能替代林間實際之工作。”他主張“自今以後,造林之宣傳,應為森林法之宣傳,植樹之運動,應為森林法實施之運動。”這些議論可謂具有遠見卓識。 [1] 
倡導設置高等林業院校
姚傳法早在1930年初,在提出振興林業教育意見時就寫道:“自18世紀以來,歐美各國莫不振興林業及林業教育,良以森林興廢,關係國家之盛衰,而林業教育除造就專門技術人才之外,尤能提倡人民愛護國家天然富源之公德,啓迪人民審美養性之觀念,培養人民深謀遠慮之識見故也。”
他説,中國舉辦林業教育,已有一二十年,尚無一所獨立的高等專門森林學校,誠欲改革我國林業教育,首宜確定宗旨,次宜改良組織。“林業教育當以研究宣揚及造成國家應採之森林政策及解決公私林業上種種疑難問題為宗旨,使在最長時間之內,最大多數之人民,能得最大之利益。林業教育所當造就之人才,以能否促進林業之發展為標準。”
他高瞻遠矚地提出:“以中國之大,當有四五所林科大學或高等林業專門學校,一設於東三省,一設於西北,一設於中部,一設於東南,一設西南。至於農林合辦之學校當然愈多愈好。”姚傳法於1941年10月又在另一篇論文中提出:我國林業教育多年來始終為農業教育之附屬品,事關利用全國土地二分之一之森林,迄今仍無一所專科學校或林學院,農林二者性質不同,農林教育之宗旨與方法各異,中華林學會之歷屆年會均有決議案送請教育部以籌設林科大學或大學林學院,均被擱置。“已有之林業專門人才,必宜善為利用,確加保障;將來之林業人才,必宜從速造就,以符‘百年樹人’之明訓。今日應為國家找人才,不應任專家隨便找事,應為國家造就人才,不應任青年隨便讀書。”他寄語教育當局,“徹底改造全國森林教育,俾有獨立之系統,視全國林業之環境,分區設立林科大學或大學林學院,提高師資,充實設備,精分課目,以造就適應時代之林業專門人才,並樹立森林教育之中心。”姚傳法的這些富有遠見的意見,在他所處的那個時代,無異紙上談兵,是根本無法實現的。 [1] 
主張國家經營管理森林
孫中山先生在他的一些著作中講到,防止水災和旱災的根本方法,都是要造森林,要靠國家經營,要用全國大力量,通盤計劃,造全國大規模的森林。張楚寶曾於1939年3月12、13兩日在重慶《中央日報》上撰寫《實行總理的森林主張》一文,加以闡揚,並提出不應將關係農田水利國計民生的國家森林資源讓私人去開發。姚傳法對此觀點表示讚許,乃由他和張楚寶聯名將此文重新刊載在1940年3月12日的重慶《新華日報》上。
他後來又於1941年10月撰寫《民生主義的森林政策》一文,闡述“林業有永久循環之特性,應由國家直接經營管理,……欲發展國家資本,振興工業,消弭水旱,增加農產,必先利用佔全國土地總面積半數之荒山,大規模積極經營森林。”他還提出“打破封建自私的勢力,將全國大規模山林一律收回國有,用科學化、技術化的方法,直接由政府經營管理,使遍地森林、循環滋生,全國人民,子子孫孫,永享其利。濫伐早伐,必宜禁絕,森林法令,必應實施,專門人才,為國家至寶,必須培植愛護;研究試驗,為進步基礎,必須迎頭趕上。”
姚傳法痛感於抗日戰爭大後方的天然森林多被權貴豪紳霸佔濫伐,於1943年在《森林與建國》文章中語重心長地寫道:“黃河之所以不清,所以變成‘黃禍’,就是因為兩岸水土衝失,沒有水源林保護之故。長此下去,西部南部的森林繼續濫伐淨盡,大好的長江、珠江,不久也一定會變成與黃河相似的害河!”這並非他危言聳聽,他的精闢警句,今日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察覺和共鳴了。
他在《民生主義的森林政策》一文中主張“今後林政,必宜依據森林國有國營之中心政策,着重實施,深入林間,深入民間,分區設立國有林區管理局,同時大規模訓練森林警察,切實執行森林法令,以指導民眾保護山林,必要時並宜實施兵工造林,以維治安,而固邊防。”重慶國民政府農林部先後於1941年7月至1944年1月,在川康陝甘滇5省陸續成立了國有林區管理處9處,這與林學界的呼籲有關。可惜縣花一現,抗戰勝利後,大都相繼停辦,默默無聞了。 [1] 

姚傳法親屬關係

女兒姚雪英,女婿朱尊權。1950年11月26日,朱尊權姚雪英在上海結婚。
外孫女朱勇進。 [4] 

姚傳法人物作品

1 姚傳法.如何方不辜負今年江蘇的植樹節.農林新報,1928(130):3—5.
2 姚傳法.兵工與造林.中大農學,1928(3):133—136.
3 姚傳法.設立全國林務局意見書.中華農學會報,1928(64,65):163—168.
4 姚傳法.三種美國白蠟條與一種中國白蠟條木材組織之比較.中華農學會報,1928(64,65):45—71.
5 姚傳法.怎樣紀念總理的植樹式.江蘇旬刊,1929(18).
6 姚傳法.序.林學,1929(創刊號):1—2.
7 姚傳法.森林更新總論.林學,1929(創刊號):3—9.
8 姚傳法.江蘇省立太湖造林場計劃.林學,1929(創刊號):27—30.
9 姚傳法.兵工植樹計劃.林學,1929(創刊號):49—60.
10 姚傳法.林業教育建議.林學,1930(2):1—6.
11 姚傳法,張楚寶.實行總理的森林政策.重慶新華日報,1940年3月12日.
12 姚傳法.民生主義的森林政策.林學,1941(7):1—8.
13 姚傳法,唐耀.中國林學研究之展望.林學,1941(7):8—10.
14 姚傳法,唐耀.從中國森林談到中國木材問題.林學,1942(9):1—2.
15 姚傳法.林與農.林學,1943(9):1—2.
16 姚傳法.森林與建國.林學,1943(10):1—11.
17 姚傳法.森林法之重要性.林學,1944,3(1):1—4.
18 姚傳法. 森林與建國的關係. 民主與科學, 1945, (第1期):16-19.
此外,姚傳法教授還發表有《三種美國白蠟條與一種中國白蠟條木材組織之比較》、 [5]  《實行總理的森林主張》等論文。 [1] 

姚傳法相關研究

趙梓崴.姚傳法思想及活動淺析[J].長江叢刊,2020,(第20期).
王希羣,秦向華,何曉奇等編著. 中國林業事業的先驅和開拓者:凌道揚 姚傳法 韓安 李寅恭 陳嶸 梁希年譜[M]. 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 2018.1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