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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投資業務

鎖定
委託投資業務是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委託人存入的委託存款額度內,向其指定的方向投資,並由信託機構對投資的運營和利潤分配等情況代為監督的信託業務。
中文名
委託投資業務
所屬行業
金融業

委託投資業務基本釋義

4月23日,税務總局出台《關於委託投資情況下判定受益所有人問題的公告》,界定了委託投資定義,非居民委託投資申請享受税收協定待遇應提供的資料,對不同情形資料審核後的處理方法,以及後續管理措施,使委託投資受益所有人判定標準得以清晰。

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背景

公告將“委託投資”界定為:非居民將自有資金直接委託給境外專業機構用於對居民企業的股權、債權投資,其中的“境外專業機構”指經其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政府許可從事證券經紀、資產管理、資金以及證券託管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在委託投資期間,境外專業機構將受託資金獨立於其自有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境外專業機構根據相應的委託或代理協議收取服務費或佣金。受託資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應由該非居民取得和承擔。
公告要求,非居民就委託投資收益提出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申請,應向税務機關提供投資鏈條各方(包括該非居民、投資管理人或投資經理、各級託管人、證券公司等)簽署的與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能夠説明投資業務的其他資料,資料內容應包括委託投資本金來源和組成情況以及各方收取費用或取得所得的約定;投資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級返回至該非居民的信息和憑據,以及對所得類型認定與劃分的説明資料;税務機關為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公告規定,税務機關審核非居民提交的資料後,將區分所得類型分別處理:如果投資收益的所得類型為股息或利息,該所得在逐級返回至該非居民的過程中所得性質未發生改變,且有憑據證明該所得實際返回至該非居民,則可以判定該非居民為該筆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能夠享受税收協定相應條款規定的待遇;如果投資鏈條上除該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費用或取得的報酬與股息、利息有關,則該非居民不是該部分費用或報酬的受益所有人,該部分費用或報酬不得享受税收協定股息和利息條款規定的待遇;如果投資收益的所得類型為財產收益,或其他不適用受益所有人規則的所得類型,則應按税收協定相應條款的規定處理。
非居民或其委託代理人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能區分非居民委託投資收益與投資鏈條上其他各方的報酬的,税務機關不予批准相應的税收協定待遇;非居民與投資鏈條上一方或多方形成關聯關係的,應向税務機關提供關聯交易定價原則、方法及相關資料。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足以證明相關聯各方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税務機關可拒絕給予相應的税收協定待遇;税務機關將採取信息交換等方式,核實非居民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供的憑據、所得類型認定與劃分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經核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已批准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撤銷原審批決定,並按税收徵管法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理。
税務總局國際税務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於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申請需要提供資料較多,公告從方便納税人的角度出發,作出相應解決方案,符合協定股息或利息條款免税待遇規定的非居民,就其同一架構、相同的投資鏈條各方、相同的投資合同或協議取得的投資所得,可在三年內免於向同一主管税務機關重複提交受益所有人的申請。但是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主管税務機關。
該負責人説,公告將成為納税人在委託投資情況下能否享受協定待遇更直接的法律依據,增加了確定性,將更好地保護納税人的權益。
新聞鏈接:税收意義上的非居民是指按有關國內税收法律規定或税收協定不屬於中國税收居民的納税人(含非居民企業非居民個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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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