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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

(北宋程顥提出的理學範疇)

鎖定
北宋程顥提出的理學範疇。程顥説:“吾學雖有所受,天理二字卻是自家體貼出來。”(《河南程氏外書》卷十二)在中國哲學史上,程顥第一次將“天理”概念提升為宇宙本體,用做哲學的最高範疇。 [1] 
中文名
天理
提出者
程顥

目錄

天理淵源

天理觀念的形成可追溯至先秦。《莊子·天下篇》:“順之以天理。”《韓非子·大體》:“不逆天理。”《經法·四度》:“禁代當罪,必中天理。”此天理指自然法則。《禮記·樂記》:“好惡無節於內,知誘於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此天理,指人的本性。北宋歐陽修説:“物無不變,變無不通,此天理之自然也。”(《歐陽文忠全集·明用》)張載説:“所謂天理也者,能悦諸心,能通天下之志之理也。”(《正蒙·誠明》)認為天理是天地萬物變化的普遍法則和人的大公行為的準則。周敦頤在《通書》中提出“理性命”範疇,所謂“厥彰厥微,匪靈匪瑩”,就是對理的描述,説明理可顯可微,但又不是獨立的精神存在。程顥正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把“理”抽象為宇宙本體,建構了天理論的思想體系。

天理涵義

程顥所謂天理,有下列含義:①天理是宇宙萬物的本原。程顥認為,分別地看,“有物必有則”、“萬物皆有理”(《河南程氏遺書》卷十一),這個“理”就是具體事物的準則、規律;整體地看,萬物皆一體,因為萬物都是從天理那裏產生出來的,萬物的變易轉化都導源於天理,並且受天理的支配,“所以謂萬物一體者,皆有此理,只為從那裏來。‘生生之謂易’,生則一時生,皆完此理。”天理超越於萬物之上,是唯一的絕對,“萬物皆只是一個天理”,“理則天下只是一個理”。天理又超越於時間和空間,是脱離宇宙萬物的獨立的精神實體。它普遍適用,永恆不變,“推至四海而準”,“質諸天地、考諸三王不易”,且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本身完滿自足,“元無少欠,百理具備”(《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上)。作為宇宙萬物本原的天理,實際上是一種超越的精神本體。②天理又是社會等級制度的總稱。程顥認為,上下尊卑的等級秩序早在天地生人時就已安排就緒,是不可違逆的“天理”。“天地生物,各無不足之理”(《河南程氏遺書》卷一)。他説:“夫天之生物也,有長有短,有大有小。君子得其大矣,安可使小者亦大乎?天理如此,豈可逆哉?”(《河南程氏遺書》卷十一)要想不違逆天理,就必須嚴格區分上下尊卑,君臣、父子、兄弟、夫婦各止其所,各盡其分。任何人都不可逾越固定的等級制度。“天理”因此而成為社會等級制度的代名詞。③天理還是社會倫理道德規範的總和。程顥賦予天理以道德律令的意義,作為人們言行的普遍準則,“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河南程氏遺書》卷五)。在君權至上的社會里,忠君是一項重要的道德,臣下對君主必須絕對忠誠,忠君是不可逃脱的“定理”,“忠者天理”(《河南程氏遺書》卷十一),父慈子孝,君仁臣忠,一切社會倫理道德的總和,就是所謂天理。④所謂天理也就是天命,“言天之付與萬物者,謂之天命”(《河南程氏遺書》卷十一)。“知天命”就是“達天理”。
程頤堅持程顥的天理論觀點,認為“天下只有一個理”(《河南程氏遺書》卷十八),並且將天理與“人慾”對立起來,“人心,人慾;道心,天理”(《河南程氏外書》卷二),強調“人只要存一個天理”(《河南程氏遺書》卷十八)。

天理演變

南宋朱熹繼承和發揮二程的天理倫常思想,更加突出天理的倫理政治內涵,認為天理的基本內容就是“三綱五常”,稱:“天理只是仁義禮智之總名,仁義禮智便是天理之件數。”(《朱文公文集·答何叔京》)夏商周三代天理流行,便是王道政治;漢唐人慾橫行,便是霸道政治(見《朱文公文集·答陳同甫》)。明代王守仁以“良知”為天理,“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傳習錄》中)。明清之際王夫之提出,天理與人慾並不對立,天理即在人慾中,“天理充周,原不與人慾相與對壘”(《讀四書大全説》卷六)。清代戴震以天理為客觀的自然法則,“天理雲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孟子字義疏證·理》),並且指責理學家“以理殺人”。
參考資料
  • 1.    中國孔子基金會.中國儒學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62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