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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

鎖定
天津市歷經600多年的建城史和近代租界的城市規劃發展,出現了一大批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和人文價值並反映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築和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市中心城區形成了包括法國、意大利、英國風格等在內的濃郁的異國風情以及民國時期的建築風格,具有與中國其他城市截然不同的城市風情。儘管一直遭到自然和人為的損毀,這些建築中完好保留下來的仍有很多。傳統上,城市通過設立“文物保護單位”的方法對其進行保護,但隨着21世紀初中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的熱潮,這些建築的存在受到嚴重威脅。為了平衡對這些建築的保護同市中心土地開發之間的關係,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5年7月20日通過名為《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的地方性法規,受其保護的建築則稱為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
中文名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
地理位置
天津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建築信息

根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是坐落於天津市建成50年以上並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人文價值,反映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築,依據地方性法規《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經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名,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最終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評價標準為: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科學價值;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異國建築風格特點;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在革命發展史上具有特殊紀念意義;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名人故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建築。此外,符合前款規定但已經因故損毀的建築,嚴格依據原貌修繕恢復重建的,也可以確定為歷史風貌建築。天津市共有877座歷史風貌建築,128萬平方米。其中,在市內六區中,和平區共有歷史風貌建築672座,約佔所有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的76.6%,河北區、河西區、南開區、紅橋區和河東區分別擁有歷史風貌建築87座、53座、28座、11座和2座。市內六區歷史風貌建築量佔全市總量的97%。此外,在市郊的區縣中,西青區,薊縣,武清區,東麗區,寶坻區、津南區,寧河縣,靜海縣和濱海新區分別擁有歷史風貌建築9座、6座、2座、2座、2座、1座、1座、1座、1座和1座,佔全市總量的3%。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風格

天津的中式歷史風貌建築,以天津文廟、天津天后宮和大悲禪院為代表,主要集中在天津老城和宮北大街及宮南大街一帶。此外,天津的歷史風貌建築多以西洋建築為代表。位於解放北路的一組歐洲風格的銀行、商家和飯店所構成的西洋古典建築羣是天津歷史風貌建築的典型代表,如採用愛奧尼柱式柱廊、嚴謹古典主義風格的天津匯豐銀行大樓、英國古典風格的天津利順德飯店、古典復興主義風格的原中央銀行天津分行大樓、兼具科林斯柱式和塔斯干柱式廊柱的原中法工商銀行大樓等。五大道上的歷史風貌建築更是在民間被稱為“萬國建築博物館”。五大道上比較有代表性的建築有曼塞爾式紅瓦坡頂的法國羅曼式原天津工商學院主樓、慶王府、疙瘩樓、達文士樓等。天津意式風情區,原為天津意租界,是意大利殖民地中唯一的租界,亦是亞洲唯一一處具有意大利風格的大型建築羣。區內雲集着大量地中海風格的歷史風貌建築,如原回力球館、意大利兵營、梁啓超舊居、湯玉麟舊宅等。原處於法租界的和平路沿線也分佈着勸業場、惠中飯店、浙江興業銀行、東萊銀行、國民飯店、渤海大樓等歷史風貌建築。而一些優秀的西方宗教建築如法國羅曼式風格的西開教堂、猶太教風格的天津猶太教堂、哥特式風格的望海樓教堂和安裏甘教堂等也成為天津歷史風貌建築中的精品。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銘牌

對於被正式確認的天津歷史風貌建築,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的保護標誌。天津市已有的877幢歷史風貌建築被授予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銘牌。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銘牌由黑色大理石材料製成,銘牌上標註“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建築名稱、保護等級等信息的中英文,並繪有該歷史風貌建築所在的地圖。另外,一些重點建築還附有相同質地的簡介銘牌,在內容上對該建築進行中英文介紹。根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塗抹、改動,損壞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標誌。”2013年9月,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首批全新保護銘牌陸續亮相,新銘牌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二維碼信息,天津市民或者遊客可以通過手機掃描二維碼就能瞭解每幢天津歷史風貌建築相關的歷史資料,獲取更多關於該建築的信息。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等級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分為三個保護等級,分別為“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其中“特殊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共有61座,“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分別有210座和606座。在等級劃分方面,根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劃分為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個保護等級。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特殊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主體結構、平面佈局和重要裝飾。重點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重要結構和重要裝飾。一般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飾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