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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

(名詞)

鎖定
關於藝術的觀念,並沒有普遍認同的定義,且隨着時間的推移,觀念也在不斷變化。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框架下,藝術首先是一種社會現象、社會事物,屬上層建築中的社會意識形態,它以自身獨有的方式能動地認識世界。在中西方古代社會,藝術一詞指向各種技術活動。這種技術,乃是以人的道德目的為導向,根據對物之正確、理性、真實的知識而進行實踐生產的一種獨特形式。現在普遍流行的藝術觀念,採用了歐洲18世紀以來的分類,即以“美”的範疇統攝各門類,指繪畫、雕刻、建築、詩歌、音樂、舞蹈等活動。縱觀歷史上關於藝術的觀念,可以總結出藝術具有技術性、審美性和形式性的特徵。從藝術涉及的對象來看,藝術創作的主體是藝術家,接受者是社會各層人士,藝術表現的客觀對象是社會和自然,藝術的創作活動的結果是藝術作品。
中文名
藝術
外文名
Art
概    念
美學
拼    音
yì shù

藝術特徵

藝術藝術的技術性

藝術具有技術性。總體來看,在西方,藝術一詞的內涵大致經歷了從藴含知識、規則的技術手藝發展為依賴靈感、直覺的精神審美活動的變化。其中,藝術作為藴含理性之知的技術活動,歷經了漫長的發展而形成了藝術論中的一個基本觀念,而其作為帶來感性愉悦的精神活動,是興起於18世紀中葉,並持續在後世受到爭議的一種觀念。
具體而言,今日英文中“art”一詞,出自拉丁文“ars”,而“ars”又出自希臘文“τέχυη”。“τέχυη”在古希臘,“ars”在羅馬與中世紀,甚至晚至文藝復興時期,都表示製作某種對象所需之技巧作為技術、手藝的藝術,它是理性的,這既體現在它要求人掌握對物之正確、理性、真實的知識,也體現在它要求人的實踐生產活動建立在方法和秩序之上。從古希臘古羅馬至中世紀,乃至文藝復興,最為一般人所接受的,是自由七藝與機械七藝的分類。其中,自由七藝分別是:邏輯、修辭學、文法、算術、幾何、天文學以及音樂(包含音響學);機械七藝分別是:為人供應服飾(lanificium)、為人供應房舍或工具(armatura)、農業(agriccultura)、供應食物(venatio)、航海(navigatio)、醫術(medicina)和戲劇(theatrica)。晚至18世紀啓蒙時期,法國理論家查爾斯·巴多(C. Batteux,1713-1780)明確提出了美妙的藝術(beaux arts)、具有實用功效的“機械的藝術”和兼具予人快感和產生功效的藝術的三分法。至此,帶來快感的“美”作為共同特點,第一次將音樂、詩歌、繪畫、雕刻以及舞蹈這五種藝術門類統攝起來。 [2]  至19世紀,針對藝術的分類,既有在“美術”框架下更加細化與複雜的討論,也有要求藝術家恢復中世紀傳統,以“設計”(design)消解“美的藝術”的聲音 [8] 
在中國古代,“藝”與“術”均有技術、技巧之義。“藝”,“種也” [1]  ,指農業種植活動,後引申為種植技術、技藝;“術”,“邑中道也” [3]  ,可抽象為由此及彼的規律性過程,並引申為技術。在官私圖書目錄中,藝術指向各種實用性或禮儀性技藝,如《周禮·地官司徒·保氏》載“六藝”“一曰五禮,二曰六樂,三曰五射,四曰五馭,五曰六書,六曰九數” [9]  ,《後漢書·伏湛傳》“藝術”注“藝謂書、數、射、御,術謂醫、方、卜、筮” [4]  ;中古時期以後,尤其是到明清時期,由於社會分工的細化,早期的各種實用技能逐漸分化為獨立的專業門類,如天文、歷算、五行、醫術等。而在這些藝術活動逐漸獨立,且專業知識不斷理性化的過程中,其中所包含的娛樂性、博弈性與儀式性的活動與原始思維也被分離出來,這些活動最終被歸於“雜藝術”類(或稱“藝術類”)之下,如投壺、棋藝、相術、射藝等。在《新唐書·藝文志》丙部子錄“雜藝術類”下,圖畫、書法類書目被第一次列入,至清代,子部藝術類被規整為書畫、琴譜、篆刻、雜技四小類。
總結來看,雖然關於藝術的觀念在歷史中發生過變化,但與自然打交道、探索物之“真”知的技術性,始終是其最顯著、最悠久的特點之一

藝術藝術的形式性

富勒球 富勒球
藝術具有形式性。藝術總是以某種形式向人呈現,這些形式通常體現為藝術作品在平面與空間或時間上的構成與佈局等特徵或因素,並且往往會被歸結為“黃金分割”、“和諧”、“完形”(Gestalt)之類的數理或心理原則,這樣的形式特徵或因素即是藝術的“形式性”。這種形式性的顯現能夠引起人的感官愉悦。
今日英文中的形式“form”、法文中的“forme”以及德文中的“Form”,均語出拉丁文“forma”。而forma取代了兩個希臘文“μορφή”和“είσος”所具有的意義分歧,這在後來造成了相當大的影響。其中,第一個希臘文主要適用於可見的形式,而第二個希臘文則主要適用於概念的形式,前者通常在美學意義上使用,後者則先在哲學領域出現,後被引入美學領域。
概括而言,西方美學史中有五種最具代表性的“形式”論。
希臘柱式 希臘柱式
“形式”的第一種含義,是指各個部分的一個安排,這種安排具有一種整一性,是由各部分構成的整體關係;與之相對的,則是元素、成分或整體中的各個部分。在古希臘,這一形式體現於畢達哥拉斯所談論的“比例”、數目之中。畢達哥拉斯學派認為事物的比例形式是一切美的源頭與先決條件,每一種藝術都是一個知覺的體系,而每一個體系都藴藏着數目,如琴絃的長度符合某些簡單的比數,就會發出和諧的音響,人物的頭身比宜成一比八等等。
“形式”的第二種含義,是指直接呈現在感官之前的事物(what is directly given to the senses),即直接被感知的東西——事物的外表,它的反面是內容與意義。形式二首先由古代智者在詩的領域,區分出音韻、節奏與其所承載的沉重的內容,發展至中世紀,形式和內容間的對立變得愈發尖鋭,前者被視作詩之外在的裝飾,而後者則被視為詩的內在意義。至19、20世紀,形式二引發了視覺藝術中關於形式與內容的爭論,而在此前的視覺藝術領域中並無這種分野,以再現為目標的西方視覺藝術,所再現的畫面就是畫的內容,繪畫摹仿的現實是其主題或原型。
第三種“形式”,意指某一個對象的界限或者輪廓,在此含義之下,形式的反面是質料。形式三真正在藝術論發展的歷史過程中登場是15世紀到18世紀間的事,素描與色彩之爭是其託身的主要陣地。
“形式”的第四種含義,由亞里士多德提出,意指某一種對象之概念性的本質(the conceptual essence of an object),或者説共相。其對立面是對象之偶然的特徵,或稱殊相。亞里士多德把形式視為同行動、能力、目的,也即存在物的主動要素。但亞里士多德及其弟子都沒有把這一形式概念放入美學領域中。只是到了13世紀,經院哲學的學者們不僅採取了亞氏本質的形式概念,還將其用在美學中。直到20世紀,這個概念似乎又脱胎換骨,以其他的名義在抽象藝術家(如蒙德里安)的著作中復甦,他們追求的普遍元素與中世紀亞里士多德學派的“形式”十分接近。
第五種“形式”,則由康德首創。它指的是,人類心靈對其知覺到的對象所作的之貢獻(the contribution of the mind to the perceived object),即康德所指的先驗的形式(an apriori form),其反面是不由人心所產生及加入,而是由經驗自外界所提供之感覺的雜多。康德將形式視為人類心靈的一種屬性,驅使我們透過範疇網絡(即形式五)——如時間、空間——去經驗事物。到了19世紀末,在哲學上追隨赫爾巴特的康拉德·費德勒,試圖在美學領域找出先驗的形式,他認為視覺藝術也受到法則與形式統轄,藝術家能夠憑藉感性經驗和前人慣例形成藝術的完形形式。隨後,雕刻家希爾德布蘭德、藝術史家李格爾沃爾夫林、哲學家裏爾則在他開創的形式主義“藝術科學”的道路上繼續前進。
縱觀這五種形式,形式一歷經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形成了藝術論中的一個基本概念,指向藝術品引起快感或者説美感的外在形式規律;形式二在許多時代中,或與藝術品的內容相反,或與內容並駕齊驅,或凌駕於內容之上,但像在20世紀這般受到偏重,還是前所未見;形式三則在16、17世紀較受親睞;形式四是發展成熟的經院哲學的一項特徵;形式五則在19世紀末使人感到興趣。 [6] 

藝術藝術的審美性

藝術具有審美性。從現代的定義來看,藝術的審美性是指藝術品具有的能引發人的美感、可以被欣賞的屬性,它來自具有形式性特徵的人造工具及其產品給人帶來的便利感和舒適感,也是原始思維及其轉化的結果。此外,在中西方古代,“美”均有與“善”同義的傳統
美與美感,是一組具有辯證關係的範疇。美是美的客觀事物的審美屬性,而美感則是客觀事物的美作用於人而引起人的一種意識活動和情感活動,是人對外物進行審美判斷和認識的結果。美感的產生根源是在客觀事物的美的審美認識基礎上形成的審美觀念;反過來,客觀事物的美的屬性又會受到審美觀念的影響。
從審美觀念反作用於藝術品的美的屬性來看,藝術的審美性與藝術的接受活動密切相關。“藝術接受”是一個當代語境下的概念,其基本特徵在於對接受者地位的強調,其理論基礎是早期用於古典作品和神學的解釋學。作為構成藝術生產活動完整性的重要環節,藝術的接受與消費在觀念上提出了對產品的要求,這種觀念上的動機、目的,會反過來影響藝術家在創作過程中考慮自己的藝術作品將被哪一社會羣體所接受。針對這一結構,曾有多位理論家給出解釋圖式,如德國接受美學家伊瑟爾提出了“隱含的讀者”的概念,區分了作為預想接受的讀者角色和作為結構創建的讀者角色,堯斯將伽達默爾的“視域”説發展為“期待視野”這一概念,還有毛澤東的《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明確談到“普及”與“提高”的關係等等。
西方世界針對審美性的討論,有其悠久的歷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種觀念。
第一,是最廣義的美。這是原始古希臘人所持有的美的概念,既包括審美,也包括道德。這種觀念以柏拉圖的學説為代表,並延續到中世紀。在柏拉圖的意義上,美與善是統一的,被他指為美的觀念的事物,他也同樣稱之為善。
第二,是具有純粹審美意義的美。這種美的概念,其適用的範圍,以激發審美經驗的事物為限。公元前5世紀,雅典的智者們將美的內涵縮小為“那透過了視、聽而予人快感的東西”。這一界定將美與善區分開來,使美的概念變得更加清晰。
第三,是指限於視覺領域的具有審美意義的美斯多葛學派有一部分人認為”美是那具有合適的比例與誘人的色彩的東西“。時至今日,整體來看,這種用法只限於通俗的用語中。
總體來説,美在語義上的二元性——即人出於某種目的,對物展開之活動所引起的純粹感官之樂道德性快感,自古及今始終存在,只不過在古代,廣義的概念較為通用,而在現代,狹義的概念較為得勢。 [7] 

藝術起源與發展

討論藝術的起源問題離不開藝術的特徵問題。
可以説,藝術的技巧性、形式性和審美性構成了藝術起源的幾個階段。

藝術舊石器時代

首先,藝術的技巧性在物質形態的作品上體現為人工性,原始人造工具及其產品的出現,是藝術起源過程的開端或上限,可追溯至舊石器時代早期。在遵循自身目的進行勞動、改造自然的實踐活動中,人創造了藝術。這種物質製作最先要滿足的是人的生存、生產目的。

藝術新石器時代

洞穴壁畫 洞穴壁畫
與此同時,藝術品總以某種特定的形式向人呈現。根據目前考古學人類學發現來看,原始人造工具及其產品的形式或傾向於抽象(石球、石斧),或傾向於寫實(壁畫),或兼有二者的特徵(陶器上的紋樣)“抽象寫實”,這三種形式在新石器時代都已出現。在以人的目的為導向的物質製作過程中,人們逐漸發現形式感強的人工製品比形式感弱的人工製品更符合其需求,於是由形式性帶來的舒適感、實用性又強化了人們對形式的感覺和追求。例如舊石器時代的打製石器在形式上更為粗糙、不規則,而到了新石器時代,磨製石器變得更加精緻、規則和鋒利。需要注意的是,為滿足較低限度的生存需求的技術製作,有時會和形式追求產生矛盾,其結果通常是粗放的實用性壓倒了精細的形式性。

藝術新石器時代末期

Karl Heinrich Marx,1818-1883 Karl Heinrich Marx,1818-1883
至新石器時代末期,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文化生活的演進,人類早期文明開始成型與發端,藝術的審美性也逐漸從原始思維中轉化出來。這種原始思維注重綜合、聯繫和感性,也具有強烈的神秘色彩,其邏輯區別於線性的因果律。在各文化的早期神話、原始部落的交感巫術中,能夠發現這種原始思維的蹤跡。在勞動實踐的過程中,人類思維變得更重分析、判斷和理性,原始思維的神秘性逐漸被消解、淡化,而其綜合、聯繫和感性的特點則轉而在審美性中得到保留和顯現。
關於藝術起源的學説,以遊戲説、巫術説和勞動説為代表。遊戲説的代表人物有康德席勒斯賓塞,巫術説的代表是雷納克和弗雷澤,勞動説的代表則是馬克思

藝術藝術門類

藝術分類的性質與目的

要理解藝術系統中的分類,首先需要理解分類活動。
透過語言網絡表達出的分類,即人的意識對經驗世界的把握活動的客體化,具體表現為人類使用語言為事物或概念命名。分類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能夠幫助認識對象,突顯不同事物之間的差異和共性。分類具有人為性,人類出於各種目的賦予各種經驗的網絡系統並非客觀世界天然具有的屬性,分類可以根據新的目的加以調整,分類既是知識,也是權力,具有重新生產分工活動的特性。分類具有限制性,與分工相關,從實踐活動中產生的分工成為社會慣例後,會限制不同分工之間的越界。分類具有有限性,分類作為人為的劃分,體現人對世界的認識,而各種門類間總是存在滲透、越界和互相轉化。

藝術藝術門類的多樣性

藝術門類自始就不是單一的,並且其在發展過程中,愈益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
舞蹈紋彩陶盆 舞蹈紋彩陶盆
原始的藝術活動,就目前的考古發現來看,始於舊石器時代,特點是尚未脱離獲得物質生活資料的直接目的,也尚未發展成獨立的藝術。原始藝術大致可以分為造型藝術歌舞藝術兩種類型,前者代表如洞穴壁畫雕塑裝飾性工藝品,後者則可以從早期文獻記載和原始時期表現歌舞的彩陶紋樣中窺見其大致面貌。
此後,隨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文化生活的演進,歌舞藝術逐漸分化出獨立的音樂舞蹈文學戲劇藝術門類;造型藝術則分化出建築雕塑各種工藝美術繪畫書法攝影影視等藝術門類。

藝術藝術門類的劃分

藝術分類的現代邏輯,主要延續18世紀以來對“美術”的分類框架,有以下幾種:
1.以藝術形態的存在方式為標準,可以分為三個類型:
①空間藝術,包括繪畫、雕塑、工藝美術、攝影藝術、建築藝術和園林藝術等;②時間藝術,包括音樂、文學、曲藝等;③時空藝術,包括戲劇、電影、電視劇、舞蹈和雜技等。
2.以藝術形態的感知方式為標準,可以分為四個類型:
①視覺藝術,包括繪畫、雕塑、工藝美術、攝影藝術、舞蹈、雜技、建築和園林藝術等;②聽覺藝術,包括音樂、曲藝等;③視聽藝術,包括戲劇、電影和電視劇等;④想象藝術,主要指文學。
3.以藝術形態的創造方式為標準,可以分為四個類型:
①造型藝術,包括繪畫、雕塑、工藝美術、攝影藝術、建築藝術和園林藝術等;②表演藝術,包括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等;③語言藝術,包括文學的各種樣式;④綜合藝術,包括電影、電視劇等。
4.以藝術作品的功能為標準,可以分為兩個類型:
①美的藝術,即具有極高的審美價值、僅供欣賞的藝術,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戲劇、電影、電視劇、攝影、曲藝和雜技等大部分藝術門類;②實用藝術,即以實用功能為主、與審美功能相結合的藝術,包括建築藝術、園林藝術和實用工藝美術等。
5.以藝術形象展示的方式為標準,又分為兩個類型:
①靜態藝術,包括美術、攝影、建築和園林等;
②動態藝術,包括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電影和電視等。
6.以創造藝術形態的材料和技法為依據,可以分為:美術、音樂、舞蹈、文學、戲劇、影視、攝影、曲藝、雜技、建築和園林等。這是長期以來最常用、最具有實踐意義的分類方法。 [5] 
7.以社會學的分類方式為標準,又可分為四個類型:①通俗藝術;②精英藝術;③學院藝術;④官方藝術。
參考資料
  • 1.    説文解字「藝」  .「説文解字」在線查詢 Shuowen.org
  • 2.    [波蘭]塔塔爾凱維奇,劉文潭譯.西方六大美學觀念史.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6:55-64
  • 3.    説文解字「術」  .「説文解字」在線查詢 Shuowen.org
  • 4.    [宋]范曄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卷二十六(第四冊).北京:中華書局,2000:898
  • 5.    王宏建主編.藝術概論.北京: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10:83-86
  • 6.    [波蘭]塔塔爾凱維奇,劉文潭譯.西方六大美學觀念史.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6:226-240
  • 7.    [波蘭]塔塔爾凱維奇,劉文潭譯.西方六大美學觀念史.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6:126-128
  • 8.    邵宏.“Art”與“Design”的詞義學關聯[J]:《藝術史研究》,2021:73
  • 9.    楊天宇譯註.周禮譯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