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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鎖定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是市政府的組成部門,位於天津市。
2018年11月,天津市機構改革中組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職責,以及相關機構的無線電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加掛市無線電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1] 
中文名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成立時間
2018年11月
辦公地址
天津市
黨組書記
尹繼輝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班子

賈泓:黨組副書記、巡視員、副主任
孫鋼:黨組成員、副主任
谷雲彪:副主任
劉光澤:黨組成員、副主任
王景梁:黨組成員、副主任
鄒方斌:黨組成員、副主任
高顯瑞: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陳軍方:副主任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業、信息產業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3]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工業、信息產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進產業佈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引導和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三)監測分析工業、信息產業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信息發佈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對全市工業經濟運行中煤、電、油、運、氣等生產要素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工業、信息化應急管理、產業安全等有關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所需的生產資料、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醫藥儲備工作。負責本市鹽業行政管理。
(四)負責提出本市工業、信息產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研究制定併發布工業投資導向。負責全市工業技術改造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按市政府批准權限組織推動重大工業項目建設,對政府投資的市級信息化項目提出行業主管部門意見。負責編報支持工業和信息化各專項資金的預算,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項目投資計劃,並組織推動與監督落實。負責全市工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指導工業、信息產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及本市工業、信息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進工業企業品牌戰略。負責市級工業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工作,推進工業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動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負責全市節能工作,指導全市節能監察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依法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污染防治和工業節水工作,組織、管理和監督本市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的認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工業園區建設規劃,推進工業聚集發展,合理調整工業佈局,推進都市工業發展。組織協調區縣工業經濟和信息化發展。
(八)依法對有關工業產品的生產准入實施管理。承擔本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動工業和信息產業利用外資工作。組織指導工業和信息產業企業開拓市場,開展工業、信息產業和信息化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組織推進信息化工作,負責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電子政務發展,推動企業信息化、電子商務以及電子信息技術在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應用。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一)統籌協調信息化基礎設施的規劃和管理。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網、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並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負責與國家通信主幹網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方面的協調工作。
(十二)負責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貫徹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和相關法規,負責本市國防科技工業的規劃、協調和運行監測,負責軍工核心能力建設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重要事項的協調服務,負責軍工產品質量監督和成果管理,負責軍品科研生產和軍工特殊產品市場準入及市場監督。
(十四)負責民用航天、民用飛機、民用船舶、核工業和民用爆炸物品等產業的行業管理,對軍工科研生產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國防科技工業國家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推動軍工經濟與地方經濟融合發展。
(十五)負責全市電力行政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負責全市電力運行的平衡,參與電力體制改革,培育和監管電力市場,參與研究提出能源政策和建議。
(十六)指導全市工業、信息產業和信息化領域的人力資源開發、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開展交流工作。
(十七)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