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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銀行業協會

鎖定
大連市銀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DALIAN BANKING ASSOCIATION)於2005年5月10日正式成立,2005年5月18日舉行掛牌儀式,是由大連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擁有會員單位37家。
中文名
大連市銀行業協會
性    質
銀行業協會
城    市
大連市
成立時間
2005年5月10日

大連市銀行業協會簡介

大連市銀行業協會 大連市銀行業協會
協會業務範圍:
自律、維權、協調、服務。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
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協會秘書處下設部門:
自律部、維權部、協調服務部、綜合財務部
協會下設專業委員會:
金融產品價格協調委員會、維權工作委員會

大連市銀行業協會機構設置

秘書處
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
協會秘書處設四個職能部門:自律部、維權部、培訓部、綜合部。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協助組織實施銀行業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提名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主持聘任秘書處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完成專職副會長授權的其他職責。
自律部職責
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 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及達標評比工作,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對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對檢查中發現或被投訴的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維權部職責
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佈誠實守信客户或違 約客户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參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維護自身權益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意見或建議;
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維權工作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信用環境;
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培訓部職責
負責本部門培訓計劃的制定及實施;
負責組織銀行從業人員常規培訓工作;
負責組織銀行從業人員境內、境外考察、學習工作;
配合中國銀行業協會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的組織、督考、證書審核及繼續教育工作;
做好各項培訓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部職責
負責建立協會信息傳導體系,利用《大連市銀行業通訊》和協會網站等載體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實現信息共享;
負責建立協會工作聯絡體系,督辦落實理事會、會員大會所作決議(決定)及其他重要事項;
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及證券、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聯絡與協調;
負責協會對外宣傳和銀行業整體宣傳工作;
負責組織開展會員單位間的業務競技、業務交流與合作及大型文化、體育活動;
負責組織協會及會員單位與境內外同業的業務交流與合作;
負責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考試及相關業務培訓;
負責制定協會的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及會計核算工作,把好費用關;
負責協會的文秘工作,包括公文處理、檔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負責協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負責協會內部的人事和勞資管理;
負責管理和維護協會固定資產及其他辦公設施;
負責協會日常辦公用品的採購和管理;
負責對協會車輛進行管理,注意車輛的保養和維護,保證行車安全;
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 

大連市銀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大連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銀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DaLian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DBA。
第二條 為明確銀行業協會的性質和職責,規範銀行業協會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銀行業協會性質是:大連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銀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加強銀行業自律,提高服務水平;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積極開展銀行業協調,加強與境內外同業交流與合作,促進大連市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銀行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銀行業協會會址設在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路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銀行業協會要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目的,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業務範圍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其職責如下:
(一)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佈誠實守信客户或違約客户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户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四)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瞭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持有“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在大連地區註冊的中資、外資、中外合資等金融機構,接受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銀行業協會會員。
(二)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營業執照”(中資)的中外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大連的代表處,接受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銀行業協會會員。
(三)擁護銀行業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銀行業協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必須向銀行業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聯繫電話;
(二)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外資金融機構駐連代表處提供“批准證書”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銀行業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五)經銀行業協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銀行業協會工作和財務活動提出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銀行業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銀行業協會尋求保護和支持;
(五)享有銀行業協會提供的涉及管理、經營、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其他可以享受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協會章程,履行同業公約,執行銀行業協會制定的各項自律制度和決議;
(二)關心、支持銀行業協會工作,參加銀行業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承擔銀行業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銀行業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銀行業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銀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及時向銀行業協會通報本單位一些重大變動事項,如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及辦公地址發生變更等;
(六)按規定和標準繳納會費;
(七)其他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為會員代表。會員單位應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第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銀行業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向理事會發出退會的書面通知,在會員發出通知一個月後,且會員已付清一切應繳納銀行業協會的費用後,會員資格終止,並交回會員證,所交會費不予退回。
第十五條 會員連續1年不參加銀行業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銀行業協會註銷、被依法撤銷。
第十七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銀行業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懲戒: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取消會員資格。
被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討論決定前,向會員大會就有關事項進行申訴。
銀行業協會應將對任何會員的處分及時向銀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銀行業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銀行業協會理事、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監事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通過會費繳納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對銀行業協會的註銷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銀行業協會會員大會通過的涉及會員業務經營的決議、業務規則等,需業務主管單位核准;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2/3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銀行業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聘任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本協會開展各項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對會員遵守銀行業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決定對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給予同業制裁和處分。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大連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三)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四)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或政府機關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五)熱愛銀行業協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週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銀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協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提名銀行業協會秘書長;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簽署銀行業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五)組織、領導銀行業協會的各項重大活動;
(六)負責銀行業協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主持銀行業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銀行業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預決算;
(三)聘請業內專家擔任銀行業協會顧問;
(四)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五)簽發銀行業協會日常文件;
(六)會長授權的其他職責;
(七)在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專職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常設機構,協助理事會處理銀行業協會的日常事務,負責銀行業協會日常財務的收支和核算,編制銀行業協會經費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會長、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聘任,任期兩年,可連聘連任。也可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協助組織實施銀行業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四)主持聘任秘書處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
(五)專職副會長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銀行業協會的財務預決算;
(二)監督銀行業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四)負責對會員投訴進行取證調查。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協會黨的組織由業務主管單位的黨組織代為管理。銀行業協會專職人員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掛靠業務主管單位黨委管理。
第三十九條 每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後要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理事會或責成理事會秘書處負責安排落實。
第四十條 銀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聘請顧問,還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銀行業協會業務工作和銀行業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計劃,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v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協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銀行業協會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經費收支賬目,審計報告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協會終止清算方案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協會終止註銷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應先支付清算費用,工作人員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清償債務,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銀行業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及銀行業協會的具體制度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連市銀行業協會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