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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藏區

鎖定
所謂“大藏區”,是近代以來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條件下出現的概念,後被達賴集團鼓吹,歷史上從未有過。

大藏區概念提出

所謂“大藏區”是近代以來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條件下出現的概念。1913年,英國政府利用篡奪了中華民國大總統職位的袁世凱迫切渴望得到各國外交承認和得到國際借款的心理,迫使民國政府參加英國提出的中、英、藏三方在西姆拉召開的會議,即“西姆拉會議”。會議提出“西藏獨立”要求六條,其中第二條就是“西藏的範圍包括崑崙山與安定塔以南的新疆部分,青海全部,甘肅和四川西部、打箭爐和雲南西北部的阿墩子”,即所謂的“大西藏”,遭到中國中央政府代表的拒絕。後來,以達賴喇嘛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曾經與四川和青海地方軍閥為爭奪管區發生過武裝衝突。所謂“大藏區”和 “內藏”、“外藏”的劃分,即使是內地軍閥混戰的年代,即使是北洋政府也從來沒有接受過。英國提出這一主張也從來沒有付諸實施過。

大藏區達賴鼓吹

“大藏區”是達賴集團為達到分裂祖國目的而玩弄的花招。達賴説:“整個西藏,被稱着藏區三部(衞藏、康巴、安多),應該成為一個根據法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聯繫的民主或自治實體”。在《達賴自傳》中有一幅所謂“大藏區”地圖,不僅囊括了現在的西藏自治區和青海、甘肅、四川、雲南等省的10個藏族自治州和兩個藏族自治縣,而且把青海省的西寧市、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和雲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等許多地區也包括進去了,總面積約佔中國領土的四分之一。 [1] 

大藏區未曾存在

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研究員表示,歷史上,從來沒有過所謂的“大藏區”,所謂“大藏區”只是一種企圖肢解中國的幻想。
在各藏族聚居區分別建立的自治地方,包括1個自治區、10個自治州、2個自治縣的行政建制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在唐代,吐蕃王朝是由吐蕃聯合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周邊地區的各個民族、部落共同組成的多民族政權。吐蕃王朝滅亡以後,居住在青藏高原地區的吐蕃人和其他各族雜居,並無統一政權。蒙元時期,西藏地方正式納入中央政府的行政管轄之下,元朝在西藏地方設立烏思藏納裏速古魯孫三路都元帥府,也即烏思藏宣慰司來管理西藏地方,而在其他藏區分別設立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和吐蕃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分別管理朵甘思和脱思麻地區。這三者並列,統屬於中央管理機構宣政院(初為總制院)。
明朝時期,在西藏設立烏思藏衞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後升級為烏思藏都指揮使司。在朵甘思地區則設有朵甘指揮使司(後升為朵甘都指揮使司)。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清朝中央政府針對西藏地方出現的政治動亂,調整西藏與周邊川、滇、青等省區的行政區劃,明確將巴塘等地劃歸四川,而將靠近中甸、原來屬巴塘管轄的奔雜拉(奔子欄)、祁宗、喇普、維西、阿墩子等處劃給雲南管轄,使阿墩子與裏塘、打箭爐(今四川康定)彼此犄角,控制康藏局勢。這一調整也形成了清代管理西藏和其他藏區行政區劃的基本格局。民國時期,儘管國難加劇,中國內部軍閥混戰不已,但也基本上延續了歷史建制,始終也沒有出現一個“大藏區”的行政建制。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