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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罪
鎖定
危害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的犯罪行為。分平時外患罪和戰時外患罪兩類。
- 中文名
- 外患罪
- 性 質
- 中國近代刑法罪名
- 分 類
- 平時外患罪和戰時外患罪兩類
- 影 響
- 危害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
外患罪分類
凡潛通外國而實施不利於本國的行為,或其行為雖無潛通外國的明顯表現,但其性質足以有利於外國而有害於本國者,均屬外患罪的範疇。外患罪分平時外患罪和戰時外患罪兩類。平時外患罪包括:受政府委任處理對外關係事務而違背其委任以致損害本國;未受政府委任,擅自與外國通謀,意圖使本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偽變毀匿對外關係文件。戰時外患罪包括:在敵軍中服役,或與敵國械抗本國或其盟國;以軍事上的利益供給敵國,或以軍事上的不利益損害本國或其盟國;通謀外國,使對本國開啓戰端。
外患罪歷史演變
外患罪是由古代刑法十惡中的謀叛演變而來的,最早見於清政府1910年公佈的《大清新刑律》,後為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暫行新刑律》和國民政府《中華民國刑法》所沿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凡泄露、交付或刺探國防機密的行為也以外患罪論處,較《大清新刑律》和《暫行新刑律》有所擴大。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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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黨控告李登輝“外患罪”: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鳳凰網[引用日期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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