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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罪

鎖定
危害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的犯罪行為。分平時外患罪和戰時外患罪兩類。
據東森新聞雲報道,李登輝訪問日本,發表“釣魚島是日本的”等言論,引發爭議。新黨方面表示,將在7月27日上午10時前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控告李登輝涉嫌外患罪。新黨主席鬱慕明表示,李登輝和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密商,勾結外人出賣我領土釣魚島,涉犯“刑法”外患罪,為捍衞主權,他27日將率同律師徐履冰、林美倫、陳麗玲、張宸浩等人,前往高檢署按鈴申告。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也表示,李登輝過去在“總統”任內,都説釣魚島是“中華民國”領土,現在卻説是日本領土,李訪日時密會安倍晉三,是不是串謀出賣領土?這是無期徒刑到死刑的重罪,不能等閒視之,所有民眾都應該去告發李登輝,這是應盡的義務。 [1] 
中文名
外患罪
性    質
中國近代刑法罪名
分    類
平時外患罪和戰時外患罪兩類
影    響
危害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

目錄

外患罪分類

凡潛通外國而實施不利於本國的行為,或其行為雖無潛通外國的明顯表現,但其性質足以有利於外國而有害於本國者,均屬外患罪的範疇。外患罪分平時外患罪和戰時外患罪兩類。平時外患罪包括:受政府委任處理對外關係事務而違背其委任以致損害本國;未受政府委任,擅自與外國通謀,意圖使本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偽變毀匿對外關係文件。戰時外患罪包括:在敵軍中服役,或與敵國械抗本國或其盟國;以軍事上的利益供給敵國,或以軍事上的不利益損害本國或其盟國;通謀外國,使對本國開啓戰端。

外患罪歷史演變

外患罪是由古代刑法十惡中的謀叛演變而來的,最早見於清政府1910年公佈的《大清新刑律》,後為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暫行新刑律》和國民政府《中華民國刑法》所沿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凡泄露、交付或刺探國防機密的行為也以外患罪論處,較《大清新刑律》和《暫行新刑律》有所擴大。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