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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新刑律

鎖定
暫行新刑律, 北洋政府時期施行的刑法典。民國元年(1912年)三月十日,臨時大總統袁世凱發佈大總統令:“民國法令未經議定頒佈,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暫緩援用。”北京政府根據前述大總統令,對《欽定大清刑律》中刑罰輕重未盡允當及與民國國體相牴觸的部分進行刪修,同年三月三十日完成,定名為《暫行新刑律》,四月三日刊登在《政府公報》。四月二十九日,臨時參議院在北京開議,正式通過《暫行新刑律》之決議。四月三十日,《暫行新刑律》公佈施行。 [1] 
中文名
暫行新刑律
類    型
刑事法規
頒佈時間
1912年4月30日

目錄

暫行新刑律內容

《暫行新刑律》分總則、分則二編,共五十二章,凡三百九十二條。 [1] 
總則十七章:1.法例;2.不為罪;3.未遂罪:4.累犯罪;5.俱發罪;6.共犯罪;7.刑名;8.有減;9.自首;10.酌減;11.加減例;12.緩刑;13.假釋;14.恩赦;15.時效;16.時例;17.文例。 [1] 
暫行新刑律 暫行新刑律
分則三十五章:1.侵犯皇室罪(刪除);2.內亂罪;3.外患罪;4.妨害國交罪;5.漏洩機務罪;6.瀆職罪;7.妨害公務罪;8.妨害選舉罪;9.騷擾罪;10.逮捕監禁人脱逃罪;11.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12.偽證及誣告罪;13.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14.危險物罪;15.妨害交通罪;16.妨害秩序罪;17.偽造貨幣罪;18.偽造文書及印文罪;19.偽造度量衡罪;20.褻瀆祀典及發掘墳墓罪;21.鴉片煙罪;22.賭博罪;23.姦非及重婚罪;24.妨害飲料水罪;25.妨害衞生罪;26.殺傷罪;27.墮胎罪;28.遺棄罪;29.私擅逮捕監禁罪;30.略誘及和誘罪;31.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32.竊盜及強盜罪;33.詐欺取財罪;34.侵佔罪;35.贓物罪;36.譭棄損壞罪。 [1]  [2] 
《暫行新刑律》沿襲了《欽定大清刑律》刑罰人道主義、罪刑法定、對未成年犯實行感化教育等原則、政策。與《欽定大清刑律》相比,主要變化有:首先,刪除了《欽定大清刑律》的服制圖、服制和《暫行章程》五條。其次,刪除了分則第一章侵犯皇室罪(第89至100條),第八十一條(乘輿、車駕、御、蹕、制之定義)、第二三八條(偽造制書及行使偽造制書)、第二四七條(偽造玉璽、國璽)、第三六九條(竊取御物)、第三七五條(強取御物)、第三八七條(關於御物之詐欺取財與圖利)、第402條(毀損制書、玉璽、國璽),這些條文所涉事項在其他條款中的對應內容亦予以刪除。第三,將具體條文中的“帝國”改為“中華民國”,“臣民”改為“人民”,“覆奏”改為“覆準”,“恩赦”改為“赦免”。 [2] 
比較可見,首先,《暫行新刑律》反映了從帝制政體向民主政體的轉變,其不僅刪除了“侵犯皇室罪”以及有關皇權相關條款內容,修訂了條文中的相關措辭,而且沒有像後來民國四年(1915年)的《修正刑法草案》一樣設置“侵犯大總統罪”,可見《暫行新刑律》將大總統與普通公民同視,體現了更為平等的立法精神。其次,《暫行新刑律》進一步減弱了綱常禮教色彩,其刪除了服制圖、服制和《暫行章程》五條(危害乘輿、內亂、外患、對尊親屬有犯、強盜、發冢等罪加重處刑,無夫奸入罪,卑幼對尊親屬不適用正當防衞),在當時的歷史情境下,具有積極的時代意義,即使是孫中山在廣州建立的護法軍政府,仍宣佈適用《暫行新刑律》。 [2] 

暫行新刑律發展

民國三年(1914年)在醉心帝制的袁世凱倡導“隆禮”、“重典”的背景下,出台了《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十五條,其代表着對舊律維護綱常禮教精神的再次迴歸。例如第一條規定對尊親屬不適用正當防衞、第六條規定無夫奸人罪,第八條規定尊親屬傷害卑幼僅致輕微傷害可以免刑,第十一條父母可以請求法院懲戒其子,與《欽定大清刑律》的《暫行章程》有異曲同工之用。該補充條例在北洋政府統治區始終施行,廣州軍政府則於民國十一年(1922年)二月十七日明令廢止。 [2]  [3] 
《暫行新刑律》雖然標榜“暫行”,但隨後編纂的民國四年(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因為具有明顯的袁世凱專制烙印,民國七年(1918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民國八年(1919年)《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因為西南各省仍適用《暫行新刑律》,恐造成適用不統一等政治因素,皆沒有正式頒佈,因此《暫行新刑律》是1912年到1928年期間唯一適用的刑法典。 [3] 
參考資料
  • 1.    陳新宇,陳煜,江照信著,中國近代法律史講義,九州出版社,2016.09,第130頁
  • 2.    陳新宇,陳煜,江照信著,中國近代法律史講義,九州出版社,2016.09,第131頁
  • 3.    陳新宇,陳煜,江照信著,中國近代法律史講義,九州出版社,2016.09,第1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