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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

鎖定
專外匯經紀商foreign exchange broker專門在外匯交易中介紹成交,外匯經紀商充當外匯供求雙方中介並從中收取佣金的中間商。
外匯經紀商監管類型有NFA、FCA、ASIC。
中文名
外匯經紀商
外文名
Exchange Dealer
熟    悉
外匯供需情形,消息及圖表
風    險
匯交易的盈虧
扮    演
中介人

外匯經紀商概念

外匯經紀商 外匯經紀商
任何活躍的外匯市場都有不少的外匯經紀商,在美國稱為(Exchange Dealer),像股票市場的經紀商角色一樣,外匯經紀商(Brokers)在外匯市場僅扮演着中介人(Intermediaries)的角色,是以賺取佣金為目的,其主要任務是提供正確迅速的交易情報,以促進外匯交易的順利進行,為客户代洽外匯買賣的匯兑商定,屬於買主與賣主間,拉攏搓合,透過外匯經紀人的接洽,直接或間接自銀行買賣。
外匯經紀商及經紀人本身中介人外匯交易的盈虧風險,其從事中介工作的代價佣金收入(Broker Fee or Commission),外匯經紀人因熟悉市場外匯供需情形,消息及圖表的分析,以及匯率變化漲跌及買賣程序,故投資人樂於利用。

外匯經紀商分類

外匯經紀人分兩類:一般經紀人,即以自有資金參與外匯交易,自負盈虧,這時經紀人就是自營商;跑街經紀人,即代表客户進行外匯買賣,只收取佣金,不承擔任何風險。
外匯經紀商
MM(Market Maker)
MM可翻譯成造市商,它有交易席(Dealing Desk),即在你的交易過程中有人蔘與進來了,而不是完全無阻礙地自動把你的交易請求提交給銀行。
STP(Straight Trough Processing)
STP直譯的話就是直接處理,它的意思是你的訂單沒有經過人手而直接提交給銀行。也即,它沒有交易席(NDD)。
ECN(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
ECN直譯的話是電子通訊網絡,它也是NDD,也即包括了STP的大部分特性。

外匯經紀商監管類型

外匯經紀商NFA

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是根據美國《商品交易法》第17節的規定,於1976年組建的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屬非盈利性會員制組織,是美國期貨及外匯交易非商業獨立監管機構。《商品交易法》第17節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法》第三章,該部分規定了期貨協會的登記註冊和CFTC對期貨專業人員自律管理協會的監管。
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為"註冊期貨協會",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開始運作。

外匯經紀商FCA

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gency---FSA),該局於1997年10月由1985年成立的證券投資委員會(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組織)改組而成,作為獨立的非政府組織,擬成為英國金融市場統一的監管機構,行使法定職責,直接向英國財政部負責。
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機構,賦予了法定權力的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We are a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ndfinanced by the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我們是一家有限擔保和融資的金融服務行業。The Board sets our overall policy,but day-to-day decisions and management of the staff ar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Executive Committee。董事會制定的整體政策,但執行委員會的日常決策和管理工作人員的根本責任。
●1998年6月完成了第一階段改革,銀行監管職能由英格蘭銀行轉向FSA。
●2000年6月,皇室批准《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擬於2001年執行,屆時證券和期貨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投資管理監管組織(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sation)、個人投資局(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以及Building Societies Commission、Friendly Societies Commission、Register of Friendly Societies等機構職責,將併入FSA。
FCA將取代FSA成為英國金融服務的監管機構,從2013年4月1日起,監管整個英國金融行業的獨立的非政府機構——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將被取消,並將由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FCA)和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RegulatoryAuthority——PRA)這兩個新的監管機構所取代。即日起,嘉盛英國有限公司及其員工將受FCA的監管。FCA將制定並實施與FSA類似的規定,以保護消費者並確保市場運作的誠信。同時,FCA已聲明將會對違反監管規定的公司進行嚴厲處罰。

外匯經紀商ASIC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於2001年根據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ASIC法案)成立。該機構是一個獨立政府部門,並依法獨立對公司、投資行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行使監管職能。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是澳大利亞銀行、證券、外匯零售行業的監管者。隨着2001年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的出台,ASIC從此把零售外匯交易市場納入日常監管範圍,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一同監管,成為了澳大利亞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ASIC的基本職能體現在維護市場誠信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市場誠信是指防止市場的人為操縱、欺詐和不公平競爭, 保護市場參與者免受金融欺詐和其他不公平行為的影響, 從而增強投資者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體現在通過充分、及時的市場信息披露, 確保公司、證券和期權市場的誠信和公正確保中、小投資者能夠獲取充足且確切的信息當投資者權益受到不公正的對待而遭受損失時, 可以通過適當的途徑得到補償。
ASIC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嚴格的執行力度,受到了各國投資者和監管同行的一致認可,一直以來都被公認為世界上最嚴格、最健全、最能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金融監管體系之一。

外匯經紀商鑑別外匯經紀商

外匯保證金經紀商為數眾多,且來自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從表面看來這些經紀商似乎大同小異,這給不少初入匯市的投資者在選擇時造成不少的困難。投資者在選擇時,概括起來有幾種類型:
1.實惠型:看點差大小,開户是否給好處費,以及承諾其它好處
外匯 外匯
2.方便型:看是否有免費電話,是否有論壇,網站是否都是中文的
3.被動型:聽推薦代理人的或身邊朋友的推薦
4.獨立型:參考別人的但不盲從,通過自己作全方位的調查和比較
在一個新興的市場,比較多的是前 3類的投資者,在亞洲,也許還加上文化和地域的因素,與美國市場相比,前三類的投資者亦較多。客觀來講,前三類的投資者的選擇方法都有欠缺之處。隨着市場的發展,第 4類投資者的數量正在增加,他們在開户前,提出不少很深刻的問題,並作了大量的比較。這類投資者關注的焦點有二:其一,經紀商的可信度,這涉及到資金安全問題和訂單的執行;其二,交易平台的技術性能,平台是否穩定,匯率是否實時。
本文將就如何判斷經紀商的可信度作些闡述,希望對投資者尤其是第 4類型的投資者提供參考依據。
首先,選擇外匯經紀商的重要依據之一,是看經紀商的所在國是否有監管機構,經紀商是否在監管機構註冊。監管機構通常制定相應的行規,在不同程度上對經紀商的行為起約束作用,同時力圖保護客户的利益。投資者可以通過它們的網站查詢經紀商的註冊情況,客户起訴備案,或提出投訴。
在線外匯保證金業務開始於 90年代後期的歐美市場,應該算剛起步,由於它的高風險性和投機性和監管的複雜性,各國政府持不同的態度。但一些歐美國家,還有日本以及香港,已經開始接受外匯保證金並對它進行監管。對外匯保證金進行監管的國家或地區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日本和香港。它們對外匯保證金的監管程度不盡相同。但共同的特點是,對外匯保證金的規範主要參照證券或期貨的行規,而不單獨立項,必要時,頒佈專門的指南或條款進行補充,例如美國和香港。現將這幾個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作個概述。

外匯經紀商選擇方法

外匯保證金經紀商為數眾多,且來自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從表面看來這些經紀商似乎大同小異,這給不少初入匯市的投資者在選擇時造成不少的困難。投資者在選擇時,概括起來有幾種類型:
1、實惠型:看點差大小,開户是否給好處費,以及承諾其它好處。
2、方便型:看是否有免費電話,是否有論壇,網站是否都是中文的,等等。
3、被動型:聽推薦代理人的或身邊朋友的推薦。
4、獨立型:參考別人的但不盲從,通過自己作全方位的調查和比較。
在一個新興的市場,比較多的是前3類的投資者,在亞洲,也許還加上文化和地域的因素,與美國市場相比,前三類的投資者亦較多。客觀來講,前三類的投資者的選擇方法都有欠缺之處。隨着市場的發展,第4類投資者的數量正在增加,他們在開户前,提出不少很深刻的問題,並作了大量的比較。這類投資者關注的焦點有二:其一,經紀商的可信度,這涉及到資金安全問題和訂單的執行;其二,交易平台的技術性能,平台是否穩定,匯率是否實時。
選擇外匯經紀商的重要依據之一,是看經紀商的所在國是否有監管機構,經紀商是否在監管機構註冊。監管機構通常制定相應的行規,在不同程度上對經紀商的行為起約束作用,同時力圖保護客户的利益。投資者可以通過它們的網站查詢經紀商的註冊情況,客户起訴備案,或提出投訴。
在線外匯保證金業務開始於20世紀90年代後期的歐美市場,應該算剛起步,由於它的高風險性和投機性和監管的複雜性,各國政府持不同的態度。但一些歐美國家,還有日本以及香港,已經開始接受外匯保證金並對它進行監管。對外匯保證金進行監管的國家或地區包括: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和香港。它們對外匯保證金的監管程度不盡相同。但共同的特點是,對外匯保證金的規範主要參照證券期貨的行規,而不單獨立項,必要時頒佈專門的指南或條款進行補充,例如美國和香港。

外匯經紀商收入測算

外匯經紀商 外匯經紀商
國際外匯市場中,按每一標準手(100,000美元,也是外匯交易的基本單位)計算,1個點就代表10美元。外匯保證金是放大100倍來交易的,換句話説,每1000美元就可以交易1手。下面以一個1萬美元的客户帳户為例,測算該客户的經紀人的月收益率。1、若該客户按1萬美元做2手的比例下單,每天做3-5次交易,則一個月的點差收益比例為:
0.5×10×2×3×20/ 10000=6% 0.5×10×2×5×20/ 10000=10%  即經紀人點差收益為6%—10%每月。由於買賣點差是客觀存在的,我們不妨將外匯經紀人的點差收益稱為“固定收益”。
2、若該經紀人把客户的佣金調整為3個點,還是按1萬美元做2手的比例下單,每天做3—5次交易,則一個月的佣金收益比例為:
3×10×2×3×20/ 10000=36% 3×10×2×5×20/ 10000=60%  即經紀人佣金收益為36%—60%每月。由於是否調整佣金及調整多少都是由經紀人自己選擇的,我們不妨將外匯經紀人的佣金收益稱為“浮動收益”。
因此,外匯經紀人的月收入等於他所介紹的客户資金總量的6%-60%。

外匯經紀商其他收入

上述提到的是一般外匯經紀商或者可以理解為普通外匯經紀商的收入,那麼對於一級代理商,這是一個數量少,但是資金量非常大的一個羣體,
他們的收入是不一樣的。他們是完全拋開了上溯提到的“點差收益”和“佣金收益”。
解析如下:
因為國內外匯市場不斷的膨脹,作為新興的投資行業。有實力的外匯代理商已經慢慢發展,並且已經取得了國際平台商的一級代理權限。
一級代理商他們是完全原始點差,沒有佣金的,也就是説,不存在客户炒單,他們靠佣金或者自己私自加點差的方式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