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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是中國關於增值税的法律法規。
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 [1]  2023年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 [6]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
外文名
Value added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釋    義
中國關於增值税的法律法規
所屬國家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立法進程

2019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 
2020年5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增值税法草案送審稿。 [3] 
2022年1月,從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獲悉,增值税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立法總體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税制框架和税負水平基本不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落實税收法定原則。 [1]  [3] 
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5] 
2023年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發生增值税應税交易(以下稱應税交易),以及進口貨物,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税。
第二條  發生應税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税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税,國務院規定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除外。
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定的組成計税價格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增值税。
第三條 一般計税方法按照銷項税額抵扣進項税額後的餘額計算應納税額。
簡易計税方法按照應税交易銷售額(以下稱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第四條 增值税為價外税,應税交易的計税價格不包括增值税額。
第二章 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五條 在境內發生應税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税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
增值税起徵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
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税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本法規定的納税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税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願選擇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税。
第六條 本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本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税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應税交易
第八條 應税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
銷售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的所有權。
銷售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服務。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九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在境內發生應税交易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
(三)銷售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四)銷售金融商品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
第十條 進口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內。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視同應税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税: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無償贈送貨物,但用於公益事業的除外;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但用於公益事業的除外;
(四)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視為非應税交易,不徵收增值税:
(一)員工為受僱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二)行政單位收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因徵收徵用而取得補償;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徵收率
第十三條 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銷售貨物,銷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税率為百分之十三。
(二)納税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税率為百分之九:
1.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三)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外,税率為百分之六。
(四)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税率為零。
第十四條 增值税徵收率為百分之三。
第五章 應納税額
第十五條 銷售額,是指納税人發生應税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税方法計算的銷項税額和按照簡易計税方法計算的應納税額。
國務院規定可以差額計算銷售額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視同發生應税交易以及銷售額為非貨幣形式的,按照市場公允價格確定銷售額。
第十七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十八條 納税人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銷售額。
第十九條 銷項税額,是指納税人發生應税交易,按照銷售額乘以本法規定的税率計算的增值税額。銷項税額計算公式:
銷項税額=銷售額×税率
第二十條 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購進的與應税交易相關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額。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税方法的應納税額,是指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進項税額大於當期銷項税額的,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予以退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進項税額應當憑合法有效憑證抵扣。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對應的進項税額,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税額;
(三)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税額;
(四)購進貸款服務對應的進項税額;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税額。
第二十三條 簡易計税方法的應納税額,是指按照當期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售額×徵收率
第二十四條 納税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税價格和本法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和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計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税率
關税計税價格中不包括服務貿易相關的對價。
第二十五條 納税人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税方法的,計税方法一經選擇,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二十六條 納税人發生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税交易,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二十七條 納税人一項應税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税率或者徵收率的,從主適用税率或者徵收率。
第二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本法第七條規定扣繳税款的,應按照銷售額乘以税率計算應扣繳税額。應扣繳税額計算公式:
應扣繳税額=銷售額×税率。
第六章 税收優惠
第二十九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税: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八)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九)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服務;
(十)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十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二)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十三)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四)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條 除本法規定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納税人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税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納税人兼營增值税減税、免税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增值税減税、免税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項目,不得減税、免税。
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交易適用減税、免税規定的,可以選擇放棄減税、免税,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税。
納税人同時適用兩個以上減税、免税項目的,可以分不同減税、免税項目選擇放棄。放棄的減税、免税項目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再減税、免税。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