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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鎖定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是指從事基金份額登記業務活動的機構。 [1] 
中文名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外文名
Fund Share Registration Agency
定    義
從事基金份額登記業務活動的機構

目錄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內容

基金份額登記是指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户、存管和結算等業務活動。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也可以委託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公開募集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由基金管理人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擔任。基金份額以協議轉讓、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行政劃撥等方式轉讓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根據業務規則變更相關基金賬户的餘額,並相應辦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基金份額質押、凍結等原因導致其持有人權利受到限制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加以標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證券期貨行業數據中心。公開募集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每日通過基金註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台完成數據備份。非公開募集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已接入基金註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台的,應當每日通過該平台完成數據備份;尚未接入基金註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台的,應當每月通過證券期貨行業數據中心規定的方式進行數據備份。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登記數據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户銷户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年。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職責

  1. 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
  2. 基金交易確認;
  3. 代理發放紅利
  4. 法律法規或份額登記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規定

  1.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2.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以電子介質的方式保存登記數據。該電子介質登記數據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歸屬的根據。
  3. 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份額出質的,質權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份額登記業務技術系統應當為基金份額質押登記業務提供支持。
  4.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制定完備的業務流程、應急處理措施和災難備份等份額登記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高效的基金份額登記業務技術系統,設立獨立的基金份額登記業務部門,並擁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銷售基金的,其基金份額登記技術系統應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6.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不得從事與份額登記業務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
  7.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根據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上市交易等業務確認結果辦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8.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對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的查詢。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查詢其本人基金份額的持有記錄。
  9. 基金管理人變更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