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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副中心

鎖定
城市副中心,是城市核心中央商務區CBD)以外,城市經濟流的高效聚集區,是城市中新興第三產業的集中分佈區,是城市空間結構分散化過程中核心CBD的外延部分,具有疏解或補充核心CBD的功能,並與之共同構成城市CBD網絡系統。
中文名
城市副中心
外文名
Sub-CBD

目錄

城市副中心相關研究

受多核心理論影響,多中心發展成為現代國際大都市空間格局演變的主導方向,建設“城市副中心”則成為大都市多中心發展的重要選擇。儘管如此,學術界對於城市副中心的研究還比較薄弱。國外對城市副中心的研究開始於20 世紀70 年代,主要集中於城市副中心( Sub-CBD) 的形成機制及其與核心CBD 的功能分工。如博拉辛頓( Brasington) 認為副中心的形成是市場經濟內生的結果。中小城市很難形成副中心,功能衰退的大都市區也很難發育出新的副中心,只有處於增長階段且達到一定規模的大都市區某些地段才有可能逐漸形成副中心。哈林頓( Harrington) 等人認為生產性服務業的空間擴散後再集聚是城市副中心形成的最主要動力機制。在東京都都市政策以及副中心規劃中,中央政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我國對城市副中心的研究起步較晚,已有的研究主要分成三部分: 一部分散見於對中央商務區( CBD) 的研究中; 一部分集中在對國外副中心的研究與經驗借鑑; 還有一部分是對我國北 京、上海及廣州等特大城市的城市副中心的研究。如張開琳分析了城市副中心的內涵與形成機制,認為城市副中心是位於城市邊緣區的次級商業商務中心,是城市第三產業的集中分佈區,並對巴黎、東京等城市副中心建設的主要經驗進行了研究。趙弘認為北京應借鑑國際大都市發展經驗,啓動建設京西副中心、通州—亦莊副中心和順義副中心,打造分散疏解中心區功能的重要空間載體,解決北京城市發展中的空間結構矛盾,並提出將通州副中心作為建設北京城市副中心的起點。
總體來説,我國對城市副中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CBD 以及城市副中心的規劃建設上,理論研究成果還很有限,尤其對我國超大城市究竟該如何發展城市副中心的研究比較欠缺。

城市副中心形態

城市副中心在發達國家特大城市的發展過程中經歷過不同的發展形態,其功能也存在差異。從發達國家特大城市副中心發展的經驗來看,共有Sub-CBD 和Sub-City Center 兩種形態,其主要概念和區別如下。
(1) 城市副中心( Sub-CBD)。城市副中心Sub-CBD ( 日本稱副都心) ,直譯為“次級商務中心區”,是世界特大城市在城市規模擴張期出現的形式,也是世界上發展最多的類型。
它主要是指與城市商務中心區( CBD) 在空間上相呼應,功能上相補充,同時又有相對獨立性的城市次級商務中心,是城市人口和生產要素在向外擴散的過程中形成的新的結節點,也是城市空間結構由單核向多核演變的結果。這一概念是從經濟地理角度進行定義的,是傳統意義上城市規劃中“城市副中心”的概念,是相對於中央商務區( CBD) 的一個次級中心區,特別突出了商業、商務的職能,其建設目的主要在於運用經濟槓桿疏解城市中心地區的部分商業、商務功能,培育新的城市經濟增長極,改善城市空間結構。從國內外城市副中心建設實踐來看,也大都偏重於經濟上的定位。這種形式的副中心一般位於城市建成區內,面積較小,呈點狀發展,主要功能為商業商務,如東京的新宿、澀谷等7 個副都心,倫敦的金絲雀碼頭,香港的荃灣,上海的徐家彙、花木、五角場等。
傳統的副中心雖然能夠疏解城市中心地區的部分商業、商務功能,但由於位於城市內部,其開發建設往往推動城市進一步“攤大餅”發展,不利於控制城市蔓延。東京都從20 世紀中期開始逐步發展副中心,副中心的快速發展雖然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中心區的集中情況,但又在城市外圍形成新的集聚,使城市向外快速發展。第一次首都圈規劃設立的城市邊界限定( 即綠色隔離帶) 在城市蔓延中基本被建築佔據,使東京都區部已全部建設為城市區域。
(2) 副中心級城市( Sub-City Center)。Sub-City Center,直譯為“次級城市中心”,是特大城市成熟期出現的新的表現形式,是“單一城市”走向“網絡化城市區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形式。
它是指大城市周邊能夠在局部代替城市主中心承擔經濟發展核心帶動作用的城市,具有疏解或補充中心區功能,並與之共同構成層次性較強的城鎮體系,其存在意義還在於疏解城市中心地區的人口和商業、商務功能,培育新的城市經濟增長極,改善城市空間結構和環境,同時對周邊區域有較大帶動作用,也可看做“副中心城市”。這一概念是從行政區劃的角度進行定義的,更側重於行政區劃中城鎮體系的概念,其範圍為行政轄區,有自身較完備的公共服務設施,是獨立於主中心城市的城市,是特大城市從“單一城市”走向“全球城市區域”中副中心新的表現形式,如東京都會區、巴黎都會區等世界級全球城市區域。
這種形式的副中心一般位於城市主城市外,範圍涵蓋其行政區劃,面積較大,呈面狀發展,功能配備較完整。如東京橫濱市、琦玉市、千葉市、多摩市大巴黎- 上塞納省拉德方斯均屬於這一類型。在城市外圍發展副中心級城市,一方面,可以緩解通勤人口對中心城區交通的壓力; 另一方面,也可一定程度上疏解中心城區人口、功能,緩解“城市病”。 比較成功的副中心城市多采用組團式的城市結構, 即“副中心級城市”中還可能存在多個集聚中心,在緩解大城市中心城市病的同時,也避免在副中心級城市內部出現新的“城市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