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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檢驗
鎖定
- 中文名
- 型式檢驗
- 外文名
- type inspection
- 作 用
- 認證
- 性 質
- 檢驗方式
型式檢驗簡介
型式檢驗(type inspection)
型式檢驗檢驗前提
往往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型式檢驗:
2、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3、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4、正常生產,按週期進行型式檢驗;
5、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6、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用户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在某些行業該抽樣檢驗又叫做確認檢驗)。
型式檢驗流程
1. 約請型式檢驗機構:
申請產品製造許可的單位,在獲得受理通知後,應按相關管理辦法向有型式檢驗資格的機構提出申請製造許可的產品型式檢驗意向委託書,同時提交製造許可受理通知書(複印件)。型式檢驗機構根據受理通知書中申請製造許可的產品類別、品種進行型式檢驗。
2. 型式檢驗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約請後,按雙方應約定的時間,派出2~4名檢驗檢測人員組成型式檢驗組,由一名具有評審資格的評審員擔任組長,到製造單位進行產品抽樣、並完成相關檢查等工作。
3. 具體工作內容:
3.1 產品抽樣:由型式檢驗組根據標準規定的產品抽樣規則進行抽樣。產品抽樣應在製造單位庫房中或在生產線末端經生產企業檢驗合格幷包裝好的產品中隨機抽取經制造單位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庫存產品。
3.2 設計資料審查:型式檢驗組對抽樣產品的圖紙、計算書等設計資料進行審查。
3.3 型式檢驗:製造單位現場具備型式檢驗條件的,產品抽樣後在製造單位現場進行試驗。製造單位現場不具備型式檢驗條件的,產品抽樣後,由製造單位負責將封好的產品發運到型式檢驗機構所在地;
3.4 出具型式檢驗報告:型式檢驗機構在完成產品型式檢驗後規定日期內出具型式檢驗報告,報告一式數份,製造單位、評審機構、受理機構一併存檔。